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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机制,我国《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引入了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相比德国《雇员发明法》的规定,我国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在设立必要性和设计合理性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比较德国《雇员发明法》与我国《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相关规定,探究我国建立职务发明报告制度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