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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修改前的该条文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典型案例
婚后2月内丈夫举债500万元消失
2月7日媒体报道,董女士结婚第四天,丈夫王某即对外大额举债,两月内举债500余万元后消失不见。此后,债权人将董女士作为共同被告推上被告席,因前述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董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不光董女士婚前住房被执行,人也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就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前夫瞒着她借300多万元债务
去年5月,用户名为“被负债一泉州兰瑾”的王女士,把自己为前夫背上巨债的经历写成文章发布在微博上,文章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
王女士介绍,2015年,离婚后的一天,村干部带着法院的人到家里送传票。与前夫对质后,她才知道前夫在婚内背着她,借下300多万元的巨款。
刚开始王女士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想着自己不知情,也没花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能赢,“找了个律师去代理就没管了。”
而判决结果下来后,王女士傻眼了,这300多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两人共同承担。
文章发出后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截至2月28日,这篇文章已被阅读616万余次。
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遭遇并不鲜见,不少人在离婚后被法院判处要为前夫或前妻举下的大额债务负责,而这些债务他们压根儿不知情。
之后,他们在网络上汇聚到一块儿,建立QQ群等平台来交流,呼吁对该条文进行修改或删除。
问卷调查
四成多的举债方有赌博恶习
有相同遭遇的李女士等人历时数月,完成了一个针对因“二十四条”而承受夫妻共同之债群体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遍及27个省、市、自治区,共收回有效问卷284份。
结果显示,近九成的受害人是女性,八成多的受害人受过高等教育,四成多的举债方有赌博恶习,而受害人却不能有效举证,三成的诉讼债务为虚假债务或具有虚假诉讼特征,近三成的相关债务被举债方用于养“小三”。
也有人大代表长期关注该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研究发现,涉及“二十四条”的案件,有不少都是恶意举债、恶意诉讼。有一些前配偶勾结他人或者職业放贷公司,伪造巨额债务形成恶意债权,钻法律漏洞进行恶意诉讼,侵犯不知情配偶方的权益。被侵犯方举证难度大,而恶意串通者却能因此获取巨额利益。
法官说法
恶意举债会伤及无辜配偶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复杂,但基本能达成共识的是,只要配偶一方知道该债务,又没明确反对的,或者家庭从该债务中受益的,均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关系正常,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发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知情的,而且家庭也大都从债务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不可否认的是,当夫妻关系不正常,一方恶意举债或伪造债务时,所举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二十四条”确实可能会伤及无辜配偶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需要裁判者具备高超的掌控驾驭案件水平和出色的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
(摘自《法制时报》2017年3月2日)
典型案例
婚后2月内丈夫举债500万元消失
2月7日媒体报道,董女士结婚第四天,丈夫王某即对外大额举债,两月内举债500余万元后消失不见。此后,债权人将董女士作为共同被告推上被告席,因前述债务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董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不光董女士婚前住房被执行,人也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就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前夫瞒着她借300多万元债务
去年5月,用户名为“被负债一泉州兰瑾”的王女士,把自己为前夫背上巨债的经历写成文章发布在微博上,文章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
王女士介绍,2015年,离婚后的一天,村干部带着法院的人到家里送传票。与前夫对质后,她才知道前夫在婚内背着她,借下300多万元的巨款。
刚开始王女士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想着自己不知情,也没花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能赢,“找了个律师去代理就没管了。”
而判决结果下来后,王女士傻眼了,这300多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两人共同承担。
文章发出后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截至2月28日,这篇文章已被阅读616万余次。
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遭遇并不鲜见,不少人在离婚后被法院判处要为前夫或前妻举下的大额债务负责,而这些债务他们压根儿不知情。
之后,他们在网络上汇聚到一块儿,建立QQ群等平台来交流,呼吁对该条文进行修改或删除。
问卷调查
四成多的举债方有赌博恶习
有相同遭遇的李女士等人历时数月,完成了一个针对因“二十四条”而承受夫妻共同之债群体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遍及27个省、市、自治区,共收回有效问卷284份。
结果显示,近九成的受害人是女性,八成多的受害人受过高等教育,四成多的举债方有赌博恶习,而受害人却不能有效举证,三成的诉讼债务为虚假债务或具有虚假诉讼特征,近三成的相关债务被举债方用于养“小三”。
也有人大代表长期关注该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研究发现,涉及“二十四条”的案件,有不少都是恶意举债、恶意诉讼。有一些前配偶勾结他人或者職业放贷公司,伪造巨额债务形成恶意债权,钻法律漏洞进行恶意诉讼,侵犯不知情配偶方的权益。被侵犯方举证难度大,而恶意串通者却能因此获取巨额利益。
法官说法
恶意举债会伤及无辜配偶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复杂,但基本能达成共识的是,只要配偶一方知道该债务,又没明确反对的,或者家庭从该债务中受益的,均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关系正常,债务人配偶对债务的发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知情的,而且家庭也大都从债务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不可否认的是,当夫妻关系不正常,一方恶意举债或伪造债务时,所举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二十四条”确实可能会伤及无辜配偶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需要裁判者具备高超的掌控驾驭案件水平和出色的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
(摘自《法制时报》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