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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赣府发[1990]111号)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经委是三资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三资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合资、合作合同中有关生产、经营条款的执行情况。"原第二款为第三款,第三款为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