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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合理地确定城镇化的发展规模。大量农用地在城市化过程中被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农民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最根本的生存基础。现行的征地制度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必须依法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完善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运用物权法来保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