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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区域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日益备受关注。以丝绸之路经济带为核心的区域贸易建设正在进行,在区域贸易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贸易争端,适用何种争端解决机制、如何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将是不可避免的话题。本文以CAFTA制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论述制度与实践达致良性互动的重要性。通过解决制度与实践疏离的问题,期待日后能够真正利用好CAFTA此类的争端解决机制,让其发挥作用,为今后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提供实例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贸易;争端解决
今天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东边牵着活力四射的亚太经济圈,西边系着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丝绸之路经济带总人口30亿,市场规模和潜力独一无二。
一、以“丝绸之路经济带”为核心的区域贸易建设
1.自贸区是努力方向,自贸区建成是远期目标
中亚各国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潜力巨大,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深化经济技术合作、建立自由贸易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三部曲,可以综合交通通道为展开空间,依托以沿线交通基础设施和中心城市,对域内贸易和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最终实现区域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
2.经济贸易与区域合作
中国已成为中亚国家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分别成为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对中亚国家的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第一,塔吉克斯坦第二大投资来源国。未来,中国与中亚国家在经贸、金融、投资等领域合作将不断扩大,经济合作的内容将更加丰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二、区域贸易中的争端解决
1.以CAFTA制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
与WTO相同,区域贸易协定的出现亦是国际经济渐趋一体化的结果。据WTO官方统计,截至2010年7月31日,共有474个区域贸易协定已向GATTWTO备案。与多哈回合尚不明朗的阴霾进程相比,区域贸易进行得如火如荼。而中国政府也深明其利,在推动多边贸易体制进程的同时,也积极投入到区域贸易协定的磋商、谈判及签署的过程当中。
2.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化
首先,CAFTA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制度化的框架。在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争端及争端的解决不断演进。从初始的“以手还手,以眼还眼”的单纯报复到以法律条文进行规范,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征程。以和平取代战争,以规则更替随意,以制度化代替自由化,这既是人类的心路历程也是争端解决机制不断演变的源动力。
其次,形成了以多元方式解决争端的态势。从几大区域貿易协定中设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较少,只有现今EU的欧洲法院及之前独联体建立的经济法院采取上述方式。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广泛采纳了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既包括传统的磋商、调解或调停,也囊括了有第三方介入的斡旋、仲裁和专家组等程序。
最后,有拘束力的解决方式占据法律制度的主导地位。磋商、调解或斡旋程序达到的结果由于缺乏外力的监督与制约,在国际贸易争端中通常不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当事方一般会将争端解决的最终权杖付诸于仲裁、专家组或司法程序。这也是各大区域贸易协定设置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走向。CAFTA《争端解决协议》的绝大部分条款为仲裁程序设置,且在附件中增加了仲裁规则,从某个角度甚至可以说CAFTA《争端解决协议》就是一部仲裁法。
三、如何适用CAFTA争端解决机制
1.敢于突破旧制度的心理依赖
依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的看法,一些微小事件的结果以及机会环境会对制度变迁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一旦形成,便会产生一条特定的路径,继而指导类似制度的形成与变迁,这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人们在旧制度环境里会形成一种路径依赖心理,即在解決争端时若当事方认为通过磋商、调解等方式就能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时,他们就不可能弃熟用生,转而使用仲裁方式。在面对新制度时,这种路径依赖心理就会对其产生一种阻滞作用,该阻滞作用要通过个人打破路径依赖心理才会削弱。
2.寻求制度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CAFTA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的保障,应当寻求与实践运用之间的良性互动,寻求与实践运用的逐渐靠近与融合。制度完善固然重要,但制度要贴近生活,接近实践,而当制度被证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时,也应当有意识地引导实践作适当的调整。
由于CAFTA各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解决实践仍然是通过磋商、调解等方式,而且“随着调解已被广泛接受,调解程序中存着一种对其各方面进行规制的趋势。调解员和专家在提起问题、发现和阐述标准时已采取主动姿态”。也就是说,调解的发展已趋于程序化、规则化,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磋商、调解程序进行完善已有足够的理论与技术支撑。因此,在CAFTA争端解决机制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可以借鉴东盟方式对其中的磋商、调解或调停程序进行修改。
随着CAFTA的签署与实施,该区域实际已逐渐形成新的,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范围在内的交流圈。如同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中亚各国,一旦签署CAFTA,也会逐渐形成新的交流圈。因此,东盟方式若对新制度过度入侵,无疑会阻碍新制度的功能实现。对此现象如不进行更正或弥补,CAFTA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产生的功能失衡将影响该机制的存在价值。这就需要中国在CAFTA制度构建中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态度。
四、结语
“法律制度中起作用的准则不是原则或抽象的标准。……规则是在那里,在书面上,但是书面上的规则可以常常是被置之不理。”弗里德曼的这句话告诉我们,制度既然被制定了,就要去实践,去凸显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等:《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
[2][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
作者简介:
丁华(1988.3—),女,河南周口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2012年7月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历。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贸易;争端解决
今天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东边牵着活力四射的亚太经济圈,西边系着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丝绸之路经济带总人口30亿,市场规模和潜力独一无二。
一、以“丝绸之路经济带”为核心的区域贸易建设
1.自贸区是努力方向,自贸区建成是远期目标
中亚各国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潜力巨大,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深化经济技术合作、建立自由贸易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三部曲,可以综合交通通道为展开空间,依托以沿线交通基础设施和中心城市,对域内贸易和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最终实现区域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
2.经济贸易与区域合作
中国已成为中亚国家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分别成为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对中亚国家的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第一,塔吉克斯坦第二大投资来源国。未来,中国与中亚国家在经贸、金融、投资等领域合作将不断扩大,经济合作的内容将更加丰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二、区域贸易中的争端解决
1.以CAFTA制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
与WTO相同,区域贸易协定的出现亦是国际经济渐趋一体化的结果。据WTO官方统计,截至2010年7月31日,共有474个区域贸易协定已向GATTWTO备案。与多哈回合尚不明朗的阴霾进程相比,区域贸易进行得如火如荼。而中国政府也深明其利,在推动多边贸易体制进程的同时,也积极投入到区域贸易协定的磋商、谈判及签署的过程当中。
2.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化
首先,CAFTA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制度化的框架。在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争端及争端的解决不断演进。从初始的“以手还手,以眼还眼”的单纯报复到以法律条文进行规范,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征程。以和平取代战争,以规则更替随意,以制度化代替自由化,这既是人类的心路历程也是争端解决机制不断演变的源动力。
其次,形成了以多元方式解决争端的态势。从几大区域貿易协定中设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较少,只有现今EU的欧洲法院及之前独联体建立的经济法院采取上述方式。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广泛采纳了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既包括传统的磋商、调解或调停,也囊括了有第三方介入的斡旋、仲裁和专家组等程序。
最后,有拘束力的解决方式占据法律制度的主导地位。磋商、调解或斡旋程序达到的结果由于缺乏外力的监督与制约,在国际贸易争端中通常不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当事方一般会将争端解决的最终权杖付诸于仲裁、专家组或司法程序。这也是各大区域贸易协定设置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走向。CAFTA《争端解决协议》的绝大部分条款为仲裁程序设置,且在附件中增加了仲裁规则,从某个角度甚至可以说CAFTA《争端解决协议》就是一部仲裁法。
三、如何适用CAFTA争端解决机制
1.敢于突破旧制度的心理依赖
依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的看法,一些微小事件的结果以及机会环境会对制度变迁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一旦形成,便会产生一条特定的路径,继而指导类似制度的形成与变迁,这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人们在旧制度环境里会形成一种路径依赖心理,即在解決争端时若当事方认为通过磋商、调解等方式就能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时,他们就不可能弃熟用生,转而使用仲裁方式。在面对新制度时,这种路径依赖心理就会对其产生一种阻滞作用,该阻滞作用要通过个人打破路径依赖心理才会削弱。
2.寻求制度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CAFTA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的保障,应当寻求与实践运用之间的良性互动,寻求与实践运用的逐渐靠近与融合。制度完善固然重要,但制度要贴近生活,接近实践,而当制度被证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时,也应当有意识地引导实践作适当的调整。
由于CAFTA各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解决实践仍然是通过磋商、调解等方式,而且“随着调解已被广泛接受,调解程序中存着一种对其各方面进行规制的趋势。调解员和专家在提起问题、发现和阐述标准时已采取主动姿态”。也就是说,调解的发展已趋于程序化、规则化,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磋商、调解程序进行完善已有足够的理论与技术支撑。因此,在CAFTA争端解决机制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可以借鉴东盟方式对其中的磋商、调解或调停程序进行修改。
随着CAFTA的签署与实施,该区域实际已逐渐形成新的,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范围在内的交流圈。如同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中亚各国,一旦签署CAFTA,也会逐渐形成新的交流圈。因此,东盟方式若对新制度过度入侵,无疑会阻碍新制度的功能实现。对此现象如不进行更正或弥补,CAFTA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产生的功能失衡将影响该机制的存在价值。这就需要中国在CAFTA制度构建中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态度。
四、结语
“法律制度中起作用的准则不是原则或抽象的标准。……规则是在那里,在书面上,但是书面上的规则可以常常是被置之不理。”弗里德曼的这句话告诉我们,制度既然被制定了,就要去实践,去凸显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等:《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
[2][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
作者简介:
丁华(1988.3—),女,河南周口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2012年7月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历。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