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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是基于钱玉林教授的一篇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文章所进行的思考。钱玉林教授对于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观点引起了我对公司章程性质的探讨兴致,几经审议才出台的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提法是否有悖法理?是否会导致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是否相比较93年的《公司法》来说是一种退步抑或会引起现实生活中诸多的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这一系列的疑问都值得我们进行思考。文章旨在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合理性、如何正确对待公司章程中的"另有规定"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