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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全面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今,已过去五十余载。在这半个多世纪中,人大制度虽曾经历风雨,仍大步向前,不断完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极大地推进和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从一切权力归农会到一切权力归人民
1954年9月的一个早晨,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穿着连夜缝制的一身蓝色卡其布新衣,骑毛驴走了7个小时从村子到山西省长治县,坐敞篷车辗转到太原,又乘火车到北京,最后坐着柯罗莎大客车进入中南海。在那里,新中国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即将召开。
这是一次来之不易的大会。在它召开前的近一年,为了选出参会的1226名代表,我国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而在此之前的一个世纪当中,中国从未停止过对建立何种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的探索。鸦片战争以后,围绕着这个问题,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曾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最终,解决这个问题的重担历史性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身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长期经验和建国后5年的经验,并参照前苏联和一些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建立的。在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的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可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毛泽东当时指出:“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惟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选举产生了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人民委员会。1934年1月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修正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其下设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这可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抗日战争时期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出现的人民代表会议,都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埋下了伏笔。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经过各项社会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各地先后进行了选举,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大会议的条件已成熟。
1954年9月15日,在中南海怀仁堂,实际到会的1210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一堂,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的大地上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建立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开。
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在决定把全党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还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不仅开辟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迎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第二个春天。
从1977年到1982年,地方各级人大工作也得到了比较快的恢复和比较大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所属各县、市人大都相继建立了常委会。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指出,新宪法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这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总结了1954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系统全面地加强和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
适当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修改后的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规定全国人大与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选。
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能得到更好处理。增设了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及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有工作机构,各司其职。
恢复建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领导人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等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加强了地方政权的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设立乡政权。
从此以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进入了全面恢复和不断发展阶段。
(据《法制日报》)
从一切权力归农会到一切权力归人民
1954年9月的一个早晨,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穿着连夜缝制的一身蓝色卡其布新衣,骑毛驴走了7个小时从村子到山西省长治县,坐敞篷车辗转到太原,又乘火车到北京,最后坐着柯罗莎大客车进入中南海。在那里,新中国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即将召开。
这是一次来之不易的大会。在它召开前的近一年,为了选出参会的1226名代表,我国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而在此之前的一个世纪当中,中国从未停止过对建立何种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的探索。鸦片战争以后,围绕着这个问题,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曾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最终,解决这个问题的重担历史性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身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我国人民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长期经验和建国后5年的经验,并参照前苏联和一些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建立的。在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的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可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毛泽东当时指出:“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惟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选举产生了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人民委员会。1934年1月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修正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其下设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这可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抗日战争时期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出现的人民代表会议,都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埋下了伏笔。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从1949年到1954年我国经过各项社会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抗美援朝的胜利,各地先后进行了选举,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全国人大会议的条件已成熟。
1954年9月15日,在中南海怀仁堂,实际到会的1210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一堂,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的大地上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建立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停开。
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在决定把全党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还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不仅开辟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迎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第二个春天。
从1977年到1982年,地方各级人大工作也得到了比较快的恢复和比较大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所属各县、市人大都相继建立了常委会。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指出,新宪法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这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总结了1954年以来的经验教训,系统全面地加强和完善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
适当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修改后的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规定全国人大与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选。
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能得到更好处理。增设了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及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有工作机构,各司其职。
恢复建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领导人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等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加强了地方政权的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设立乡政权。
从此以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进入了全面恢复和不断发展阶段。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