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信息”界定

来源 :区域治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snxj1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政府信息”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是构成“政府信息”的主体条件,即行政机关,其次是形成的过程是在主体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再次是“政府信息”的形成方式是主体制作或获取的,最后是载体要件,即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以上四个要件构成“政府信息”的全部内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政府信息”的四个要件都不是十分确定的概念,它们都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在司法实践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开始呈现出多层次与规模化的特点,其不再局限于向传统的初级粮食生产服务,而是向多种产品的融合与农产品深加工方面转变。在这一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