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增强竞争力以适应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机构采用了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创新组织形式。对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以防范新的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不同于传统监管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侧重于金融控股公司基于控股权而给整个金融集团带来的影响,法律应在监管对象的界定、监管权力的配置和监管的主要内容方面作出重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