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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日趋增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我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营业税、所得税后的第三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所以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提出了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DF4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 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 “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实现“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仍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有:
1、税制不合理
我国现行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分类所得税制比较简便,可以进行源泉征税,但是这种制度全部采用分类分项征收,比较分散,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都规定有必要的扣除标准,可能造成重复扣除导致人们的税负过重或者对于一些必要扣除不能做到充分扣除; 此外,这种模式很容易造成收入来源多而综合收入高的群体缴纳较少的税或者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较多的税款。
2、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差别税率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税率设定过于繁琐。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仍然很复杂; 第二,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力度不够。高收入者居多的所得项目税率最高为35%,普遍为20%,而高收入者较少的所得项目最高边际税率为45%; 这就造成了收入多反而纳税少的局面,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第三,对同为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别对待,并对劳务报酬所得另外加成征收,这样做容易引起税收歧视,不符合现实情况,缺乏依据。
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自2011 年9 月1 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2000 元提高到3500元。我国实行的计税办法,从表面上看,对于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在实质上,却存在着不合理之处。第一,我国的东西部差异较大,在我国西部地区,收入达到3500 元有可能算高收入,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大概60% - 70% 的人收入都超过了3500 元,甚至收入5000 - 6000 的人都不能算高收入阶层。第二,标准规定过于简单,也没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比如纳税人家中是否赡养老人,是否有残疾人等; 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对于一个赡养三口之家的纳税人甲和一个单身纳税人乙,同样采用扣除3500 元以后征税的方法,显然是不公平的。甲及其赡养者,每人只能得到1166 元左右的扣除额,仅仅才是乙的1 /3。倘若甲家中有生病老人或者小孩,无疑更加重的生活的负担。而单身纳税人乙只需要照顾自己,生活压力小很多。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1、实行分类综合税制
分类综合税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所得来源渠道增多,可将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 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按不同税率征管,年终再汇算清缴。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2、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税率级次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应该通过税制设计实现。税制设计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费用扣除标准。二是,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个税的扣除标准必须要考虑到纳税人的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并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上升等因素,又考虑到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有差别的扣除标准,建立费用扣除指数化制度。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税收政策上应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低于标准的中低收入者可以免税,这样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就由普通的工薪阶级变为富人阶级。降低税率,合理税负。建议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不超过40%,对于工薪所得超额累进税率,建议由7 级减少为5 级。个税级差过多过密,将加重个人收入增加时承担的边际调整, 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增加收入。
3、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推行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式,建立个人纳税档案,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提高收入透明度;控制现金的支付范围,实现交易的非现金化,对大额现金的流通更要有严格规范的限制,同时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对于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开户及交易实行实名制。建立税务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联网,加强与金融系统的数据共享,从而全面把握个人的交易信息。借鉴国外做法,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一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有号码,用于参加保险、存款、就業及申报纳税等,并输入微机联网统一管理,便于源泉控制。
4、扩大个人所得税项目,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
股票转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而这部分所得往往集中在中、高收入者手中。这部分所得的税收减免实质上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度起削弱作用,对再分配的调节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在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上,建议取消股票转让所得免税优惠,对应税所得和纳税期限做出相应规定,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交易投机行为,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调节少数投资者过高的投资收益,开辟新的税源。除此之外,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新情况,调整应税项目,扩大税基,严格控制减免税,以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
5、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支出,促进收入公平
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调整收入分配, 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通过个人所得税把社会公平一次调整成功,是不切合实际的。可以考虑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支出,通过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对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阶级,本身就享受不了最低生活保障,当遇到不幸遭遇意外事故而出现个人财政危机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已经缴纳的部分税款用于纳税人身上。这种制度能使公民切身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本身对鼓励公民诚信纳税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而且该制度实施简单,操作方便,有较强的时效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姜莉.中美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法要素的比较研究[J].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3)
[2] 马萌萌,王治.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之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10(07)
[3] 丛中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累进税率的优化——扩大级距、减并级次和降低税率[J]. 当代法学. 2010(0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DF4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 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 “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实现“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仍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有:
1、税制不合理
我国现行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分类所得税制比较简便,可以进行源泉征税,但是这种制度全部采用分类分项征收,比较分散,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都规定有必要的扣除标准,可能造成重复扣除导致人们的税负过重或者对于一些必要扣除不能做到充分扣除; 此外,这种模式很容易造成收入来源多而综合收入高的群体缴纳较少的税或者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较多的税款。
2、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差别税率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税率设定过于繁琐。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仍然很复杂; 第二,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力度不够。高收入者居多的所得项目税率最高为35%,普遍为20%,而高收入者较少的所得项目最高边际税率为45%; 这就造成了收入多反而纳税少的局面,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第三,对同为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别对待,并对劳务报酬所得另外加成征收,这样做容易引起税收歧视,不符合现实情况,缺乏依据。
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自2011 年9 月1 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2000 元提高到3500元。我国实行的计税办法,从表面上看,对于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在实质上,却存在着不合理之处。第一,我国的东西部差异较大,在我国西部地区,收入达到3500 元有可能算高收入,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大概60% - 70% 的人收入都超过了3500 元,甚至收入5000 - 6000 的人都不能算高收入阶层。第二,标准规定过于简单,也没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比如纳税人家中是否赡养老人,是否有残疾人等; 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对于一个赡养三口之家的纳税人甲和一个单身纳税人乙,同样采用扣除3500 元以后征税的方法,显然是不公平的。甲及其赡养者,每人只能得到1166 元左右的扣除额,仅仅才是乙的1 /3。倘若甲家中有生病老人或者小孩,无疑更加重的生活的负担。而单身纳税人乙只需要照顾自己,生活压力小很多。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1、实行分类综合税制
分类综合税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所得来源渠道增多,可将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 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按不同税率征管,年终再汇算清缴。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2、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税率级次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应该通过税制设计实现。税制设计的关键有两点:一是,费用扣除标准。二是,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个税的扣除标准必须要考虑到纳税人的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并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上升等因素,又考虑到我国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有差别的扣除标准,建立费用扣除指数化制度。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税收政策上应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低于标准的中低收入者可以免税,这样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就由普通的工薪阶级变为富人阶级。降低税率,合理税负。建议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不超过40%,对于工薪所得超额累进税率,建议由7 级减少为5 级。个税级差过多过密,将加重个人收入增加时承担的边际调整, 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增加收入。
3、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推行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式,建立个人纳税档案,推行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提高收入透明度;控制现金的支付范围,实现交易的非现金化,对大额现金的流通更要有严格规范的限制,同时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对于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开户及交易实行实名制。建立税务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联网,加强与金融系统的数据共享,从而全面把握个人的交易信息。借鉴国外做法,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一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有号码,用于参加保险、存款、就業及申报纳税等,并输入微机联网统一管理,便于源泉控制。
4、扩大个人所得税项目,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
股票转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而这部分所得往往集中在中、高收入者手中。这部分所得的税收减免实质上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度起削弱作用,对再分配的调节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在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上,建议取消股票转让所得免税优惠,对应税所得和纳税期限做出相应规定,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交易投机行为,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调节少数投资者过高的投资收益,开辟新的税源。除此之外,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新情况,调整应税项目,扩大税基,严格控制减免税,以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
5、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支出,促进收入公平
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调整收入分配, 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通过个人所得税把社会公平一次调整成功,是不切合实际的。可以考虑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支出,通过转移支付,调节收入分配。对于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阶级,本身就享受不了最低生活保障,当遇到不幸遭遇意外事故而出现个人财政危机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已经缴纳的部分税款用于纳税人身上。这种制度能使公民切身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本身对鼓励公民诚信纳税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而且该制度实施简单,操作方便,有较强的时效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姜莉.中美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法要素的比较研究[J].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3)
[2] 马萌萌,王治.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之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10(07)
[3] 丛中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薪累进税率的优化——扩大级距、减并级次和降低税率[J]. 当代法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