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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实际操作中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低于原账面价值的现象较为普遍,建议《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应修改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较为合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