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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跨域合作面临着合宪性的诘问。沿着合法性的路径,通过宪法解释或宪法修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合宪性予以补正。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权力运作模式主张,地方政府跨域合作打破了以土地管辖权为基础的权力配置格局,与现有国家结构形式安排存在根本性冲突。因此在合法性之外,需要进一步回应其正当性。认为地方政府跨域合作会威胁宪政框架稳定的观点在逻辑上过于绝对。在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转变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生成逻辑、运作模式和价值形塑,均能找到正当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