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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不能局限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规范上市公司及投资主体行为。而应更多关注投资者保护、上市和交易制度、微观市场结构等足以影响资产定价的“第三极”力量。其中,完善面向投资者保护的证券立法和执法体系,约束破坏性成长行为,是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石;打破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以市场化的注册制逐步替代行政化的审批制则是防止不平等竞争和制度寻租的源头保障;填补交易环节的技术性漏洞,保证期货与现货、杠杆制度和远期交割、涨跌停和停牌等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内在契合则是保证市场平稳运行并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制度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