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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论述大学生法律精神培养问题,分析培养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必要性和現状,提出大学生法律精神培养的有效路径: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明确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改善授课模式;全民重视,全方位育人,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精神 培养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09C-0052-02
法治文化是以法律和法学为基础的社会人文范畴,包括语言、行为、情操、观念、精神、道德、传统、风尚以及社会生活环境等丰富的内涵,其基调是以公平正义和法律至上为核心的法治精神。可以说,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全体人民对法律的认知与认同的集中反映。笔者认为,对法律的认知,是指人对法律的“知”和“用”,具体而言就是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应当如何应用法律,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而对法律的认同,则是指人对法律的“思”,其既包括了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涵盖了对法律的信仰与尊崇,这应当被归结为法律精神的内容。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必要性
自1986年实施五年普法规划以来,我国持续深入的公民普法工作已经初见成效,虽然由于教育程度的差异,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但全民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已经初步树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至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显示,仅这五年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的平均增长量就达17.9%,这固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人们将纠纷诉诸法律的意识增强也是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恰恰反映了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法律服务的需要,而这一需要也正是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的结果。然而,仅仅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无法达到建设法治文化、实现依法治国的要求的,如果将法律意识比作法治的躯壳,那么法律精神就是法治的灵魂,法律精神的缺失将导致法律意识的无序和混乱,并产生负面作用,进而成为法治进程的阻碍,甚至是对立面。
从近些年频繁出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来看,虽然其中不乏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的因素,但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精神的约束和指引也是产生此类诉讼权利滥用行为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进行“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人,其法律意识不可谓不高,其懂法、用法的能力不可谓不强,但是其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他人与国家的利益,这不是法律存在漏洞就会必然导致的结果,而是法律精神的缺失造成的,因为只有对法律没有信仰和尊崇的人,才会将法律作为工具和玩物。
从法律精神培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中,我们不得不反思,当前的法律教育中关于法律精神的教育培养是否到位的问题。
二、大学生法律精神培养的现状
从课程设置上来看,在法学的专业教育中法律精神的教育通常是贯穿所有课程的,其中法律精神宣教比重较大的主要课程是法理学、宪法、法制史、民法和刑法及其诉讼法等。而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中,除部分学校将前述的课程作为选修课程进行授课外,大多数学校都是以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的形式来进行法律教育。其授课的内容也多为蜻蜓点水地讲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宪法、民法、刑法的条文规定,由此可见,涉及法律精神培养的课程在高职教育,甚至是本科教育中是基本没有的,即使有,在授课中占比也很小,难以堪当“培养”二字。
笔者曾在现实中遇到一起大学生维权的案例: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某大学在校学生左脚脚面被机动车碾压受伤,该学生为进行康复治疗,失去了学校组织的到国外短期访问学习的机会,其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肇事机动车一方侵犯其受教育权,并要求其赔偿十余万元的损失。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该学生将出国访问学习的机会与接受教育的权利等同起来,本身就是对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误解。这不禁让人联想起从2001年开始陆续出现的“亲吻权”“同居权”“养狗权”等权力泛化的现象,这些“形而上学”的权利观念正是当前普法教育片面强调法律意识的宣教而忽视法律精神教育所造成的。
正是大学生法律精神宣教的现状,造成法律被非经法学专业教育的群体普遍定位为“救济性工具”,人们往往是产生纠纷、遭受损害时才想起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而并未将法律尤其是民商类的法律,作为规范自身日常生活行为的准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社会大众法律精神普遍缺失,这将使得大众在纠纷中对从未触及的诉讼法等程序法难以理解,如果因诉讼程序方面的原因导致其诉求无法实现的,又会造成社会大众对程序法甚至实体法的不信任,进而引发对法治的质疑,最终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可以这样说,缺少法律精神的法律培养,不但无法在整个社会建立起法治文化,而且会最终导致原有的法律意识培养功亏一篑,甚至反噬整个法治建设,前文所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加大法律精神培养在普法教育中的比重是当前普法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大学生法律精神培养的有效路径
法律精神的培养虽然迫切,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精神无法通过专门的普法宣传就能培养起来。正如法律专业教育中,虽然法理学被作为最早教授的课程之一,但是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精神也并非在该课程完结就建立起来了,实际还需要将该课程所学贯穿所有法学课程,在具体法律与实践中去体会和印证。法律精神的培养同样也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培养,离不开普通的普法教育,这就需要国家进一步夯实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开展更多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以为法律精神的培养提供法律意识的土壤。对于如何增强当前大学生普法教育中的法律精神培养,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对广大学生来说,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来源于对司法的公正性的认识,相当多的学生甚至把司法公正理解为法律公正的全部;然而在当前的普法宣传中,往往忽视了法律公正讲求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经常片面地强调“实体公正”,而未能正确引导大学生反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悖时背后的原因,致使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局限在形而上学的层次,在其确信的“实体公正”未能实现时,无视程序公正的存在,进而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因此,要培养广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公正的分析和宣传必须是理性的,要极力避免哗众取宠式的宣传,如此才能让广大学生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护法、信任法。 (二)明确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標,改善授课模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教育部分应当以法律精神的培养为主线。这就要求法律基础授课必须摒弃原有的法律条文宣讲模式,转为对立法精神、适用原则方面的理解和分析,以此帮助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法律条文本身只应作为学生的学习索引和自学内容,而不应作为考察的重点,避免法律基础教育沦为培养学生法条记忆能力的学科。同时,法律基础教育需要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结合不同专业的实际来制定授课内容。首先,循序渐进地授课,要求法律基础教育应当先从基本法和基本权利义务开始,这样才能引导学生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来源,以及在生活中其他法律中的这些权利义务是如何延伸的,其中蕴含了怎样的法律精神。其实,法律基础教育也必须贴近实践,授课内容既要有共性,也要根据学生的专业需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所谓共性,即所有学生当前及以后日常生活可能会接触的法律部门,除了民法、刑法及其诉讼法之外,还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授课内容的专业针对性则体现在对于不同专业涉及的相关法律教授,这与当前强调的专业道德教育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此外,必要的法律实务教学也是需要的,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实务的社会科学,只有通过实际案例的近距离接触和思考,才能真正体会法律精神的实质。
(三)全民重视,全方位育人,形成合力
人们在家庭生活中长大,在学校教育中成长,在社会工作中成材,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精神的培养不仅关涉学校的教育,而且离不开家庭和社会的参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应该为子女树立起好的榜样,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学生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家长还应严格要求孩子,帮助他们树立规则意识,增强明辨善恶是非的能力。同时,社会也应积极配合,特别是要多宣传法制教育的优秀成果,引导社会舆论向正面的方向发展。作为与网络一起成长的新时代年轻群体,当前的大学生社会阅历有限,易于被一些错误思想指引,其法律信仰可能会在短时间土崩瓦解。例如之前媒体不实报道“鹏宇案”就误导了很多人的判断。因此,媒体一方面要汲取彭宇案的教训,本着一颗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客观全面地进行新闻报道;另一方面,应多出品一些既接地气又有深刻的法制教育意义的优秀栏目,如《今日说法》《道德与法》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普法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急功近利,必须长期坚持、循序渐进。我们要认真总结以往普法工作和高等院校法律基础教育的经验,不断探索、创新、实践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其中,逐步使高等院校成为公民树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的摇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法治文化的养成[J].海南人大,2017(1)
[2]熊超.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培养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3]应中元.和谐社会建设与大学生法律精神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7(10)
[4]贺旭红.法学教育中法律精神的培养[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12)
【基金项目】2016年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理工科高职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对策研究——以广西高职院校为例”(KY2016YB725)
【作者简介】周 妍(1985— ),女,广西南宁人,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聂 凯(1983— ),男,广西南宁人,南宁兴宁区法院法官。
(责编 苏 洋)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精神 培养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09C-0052-02
法治文化是以法律和法学为基础的社会人文范畴,包括语言、行为、情操、观念、精神、道德、传统、风尚以及社会生活环境等丰富的内涵,其基调是以公平正义和法律至上为核心的法治精神。可以说,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全体人民对法律的认知与认同的集中反映。笔者认为,对法律的认知,是指人对法律的“知”和“用”,具体而言就是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应当如何应用法律,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而对法律的认同,则是指人对法律的“思”,其既包括了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涵盖了对法律的信仰与尊崇,这应当被归结为法律精神的内容。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必要性
自1986年实施五年普法规划以来,我国持续深入的公民普法工作已经初见成效,虽然由于教育程度的差异,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但全民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已经初步树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至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显示,仅这五年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的平均增长量就达17.9%,这固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人们将纠纷诉诸法律的意识增强也是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恰恰反映了原有的立案审查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法律服务的需要,而这一需要也正是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的结果。然而,仅仅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无法达到建设法治文化、实现依法治国的要求的,如果将法律意识比作法治的躯壳,那么法律精神就是法治的灵魂,法律精神的缺失将导致法律意识的无序和混乱,并产生负面作用,进而成为法治进程的阻碍,甚至是对立面。
从近些年频繁出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来看,虽然其中不乏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的因素,但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精神的约束和指引也是产生此类诉讼权利滥用行为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进行“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人,其法律意识不可谓不高,其懂法、用法的能力不可谓不强,但是其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他人与国家的利益,这不是法律存在漏洞就会必然导致的结果,而是法律精神的缺失造成的,因为只有对法律没有信仰和尊崇的人,才会将法律作为工具和玩物。
从法律精神培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中,我们不得不反思,当前的法律教育中关于法律精神的教育培养是否到位的问题。
二、大学生法律精神培养的现状
从课程设置上来看,在法学的专业教育中法律精神的教育通常是贯穿所有课程的,其中法律精神宣教比重较大的主要课程是法理学、宪法、法制史、民法和刑法及其诉讼法等。而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中,除部分学校将前述的课程作为选修课程进行授课外,大多数学校都是以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的形式来进行法律教育。其授课的内容也多为蜻蜓点水地讲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宪法、民法、刑法的条文规定,由此可见,涉及法律精神培养的课程在高职教育,甚至是本科教育中是基本没有的,即使有,在授课中占比也很小,难以堪当“培养”二字。
笔者曾在现实中遇到一起大学生维权的案例: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某大学在校学生左脚脚面被机动车碾压受伤,该学生为进行康复治疗,失去了学校组织的到国外短期访问学习的机会,其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肇事机动车一方侵犯其受教育权,并要求其赔偿十余万元的损失。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该学生将出国访问学习的机会与接受教育的权利等同起来,本身就是对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误解。这不禁让人联想起从2001年开始陆续出现的“亲吻权”“同居权”“养狗权”等权力泛化的现象,这些“形而上学”的权利观念正是当前普法教育片面强调法律意识的宣教而忽视法律精神教育所造成的。
正是大学生法律精神宣教的现状,造成法律被非经法学专业教育的群体普遍定位为“救济性工具”,人们往往是产生纠纷、遭受损害时才想起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而并未将法律尤其是民商类的法律,作为规范自身日常生活行为的准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社会大众法律精神普遍缺失,这将使得大众在纠纷中对从未触及的诉讼法等程序法难以理解,如果因诉讼程序方面的原因导致其诉求无法实现的,又会造成社会大众对程序法甚至实体法的不信任,进而引发对法治的质疑,最终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可以这样说,缺少法律精神的法律培养,不但无法在整个社会建立起法治文化,而且会最终导致原有的法律意识培养功亏一篑,甚至反噬整个法治建设,前文所述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加大法律精神培养在普法教育中的比重是当前普法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大学生法律精神培养的有效路径
法律精神的培养虽然迫切,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精神无法通过专门的普法宣传就能培养起来。正如法律专业教育中,虽然法理学被作为最早教授的课程之一,但是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精神也并非在该课程完结就建立起来了,实际还需要将该课程所学贯穿所有法学课程,在具体法律与实践中去体会和印证。法律精神的培养同样也离不开法律意识的培养,离不开普通的普法教育,这就需要国家进一步夯实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开展更多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以为法律精神的培养提供法律意识的土壤。对于如何增强当前大学生普法教育中的法律精神培养,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对广大学生来说,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来源于对司法的公正性的认识,相当多的学生甚至把司法公正理解为法律公正的全部;然而在当前的普法宣传中,往往忽视了法律公正讲求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经常片面地强调“实体公正”,而未能正确引导大学生反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悖时背后的原因,致使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局限在形而上学的层次,在其确信的“实体公正”未能实现时,无视程序公正的存在,进而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因此,要培养广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公正的分析和宣传必须是理性的,要极力避免哗众取宠式的宣传,如此才能让广大学生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护法、信任法。 (二)明确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標,改善授课模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教育部分应当以法律精神的培养为主线。这就要求法律基础授课必须摒弃原有的法律条文宣讲模式,转为对立法精神、适用原则方面的理解和分析,以此帮助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法律条文本身只应作为学生的学习索引和自学内容,而不应作为考察的重点,避免法律基础教育沦为培养学生法条记忆能力的学科。同时,法律基础教育需要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结合不同专业的实际来制定授课内容。首先,循序渐进地授课,要求法律基础教育应当先从基本法和基本权利义务开始,这样才能引导学生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来源,以及在生活中其他法律中的这些权利义务是如何延伸的,其中蕴含了怎样的法律精神。其实,法律基础教育也必须贴近实践,授课内容既要有共性,也要根据学生的专业需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所谓共性,即所有学生当前及以后日常生活可能会接触的法律部门,除了民法、刑法及其诉讼法之外,还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授课内容的专业针对性则体现在对于不同专业涉及的相关法律教授,这与当前强调的专业道德教育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此外,必要的法律实务教学也是需要的,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实务的社会科学,只有通过实际案例的近距离接触和思考,才能真正体会法律精神的实质。
(三)全民重视,全方位育人,形成合力
人们在家庭生活中长大,在学校教育中成长,在社会工作中成材,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精神的培养不仅关涉学校的教育,而且离不开家庭和社会的参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应该为子女树立起好的榜样,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学生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家长还应严格要求孩子,帮助他们树立规则意识,增强明辨善恶是非的能力。同时,社会也应积极配合,特别是要多宣传法制教育的优秀成果,引导社会舆论向正面的方向发展。作为与网络一起成长的新时代年轻群体,当前的大学生社会阅历有限,易于被一些错误思想指引,其法律信仰可能会在短时间土崩瓦解。例如之前媒体不实报道“鹏宇案”就误导了很多人的判断。因此,媒体一方面要汲取彭宇案的教训,本着一颗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客观全面地进行新闻报道;另一方面,应多出品一些既接地气又有深刻的法制教育意义的优秀栏目,如《今日说法》《道德与法》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普法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急功近利,必须长期坚持、循序渐进。我们要认真总结以往普法工作和高等院校法律基础教育的经验,不断探索、创新、实践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其中,逐步使高等院校成为公民树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的摇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法治文化的养成[J].海南人大,2017(1)
[2]熊超.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培养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3]应中元.和谐社会建设与大学生法律精神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7(10)
[4]贺旭红.法学教育中法律精神的培养[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12)
【基金项目】2016年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理工科高职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对策研究——以广西高职院校为例”(KY2016YB725)
【作者简介】周 妍(1985— ),女,广西南宁人,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聂 凯(1983— ),男,广西南宁人,南宁兴宁区法院法官。
(责编 苏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