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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城市化浪潮的推动下,很多地区迅速扩张新区,老城区大规模改造,使得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如何在快速的城市化过程中,有效的保护老城区古民居,传承城市文化,并使之有机更新,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已成为城市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古民居;保护;利用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物质生活逐渐丰富,很多人开始追求精神的“富裕”,于是旅游便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对于我国古民居的观赏和游览,这已经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为我们留下了很多具有历史意义、文化意义以及建筑技术观赏价值的古民居。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旅游业的不断崛起,古民居正在遭受着拆除或者改造,已经严重的失去了它原来的面貌。本文就我国当前阶段的旅游开发和古民居保护现状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就如何协调古民居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古民居保护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民居文化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历史记忆。目前,古民居以其特有的魅力,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村规划建设,古民居的保护工作正面临很大的挑战。保护那些留存不多、有着近百年甚至几百年历史的古民居文化遗产,是我们当代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也特别强调;“要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明确要求,为我们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和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可以说,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民族珍贵的古民居文化遗产得不到切实保护,就会消亡和灭绝。
因此,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开发利用,是事关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历史文化传承发展的大事,必须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投入必要的精力、财力,科学规划布局,注重研究挖掘,加大保护力度,引入市场机制,搞好古民居资源的开发,让古民居资源再放异彩,使这一凝结人们心血、汗水和智慧的历史文化遗迹,得以更好的传承和发扬光大。这既是对历史的负责,更是当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保护开发利用古民居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乡土文化保护的意识有待加强。有的置古村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于不顾,擅自在古村落内进行迁建、复建或兴建人造景观,破坏了古村落和谐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不断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丧失的趋势,甚至使古村落乡土文化破坏有加剧之势。
2、古民居产权不清,给保护管理带来极大困难。乡土建筑产权不清或产权分散,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有些建筑经过数代传承,难以确定产权归属;有些分属几户、十几户,保与拆,修与不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有些早已人去楼空,由于房主不愿维修,致使破败严重。
3、古民居挖掘保护的投入力度不够。古民居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较高,单凭居民、村镇或者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难以全部承担,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
4、对古民居保护开发缺乏技术指导。古民居主要是乡土民居建筑群。鄉土民居植根于特定的地域、适合特定的气候和生态条件,适应特定的民族习俗和人文环境,因此乡土民居建筑形态多样、风格各异,是中国古建筑中最具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建筑,历史文化价值很高。但乡土民居保护有相当大的难度,民居群体保护涉及到家家户户,难度更大。因为仍由村民住着,存在着宅主人根据自己生活需要常常对住宅建筑进行改动和更新,或者无力修缮而破损,很难保存原状,但若把产权买过来,不住人也不是好办法,不光是资金匮乏问题,而且房子无人住易损坏。农村不可移动文物周边存在较多“违章”建筑。再加上急剧膨胀的农村人口与越来越少的宅基地的矛盾,使得农村建房非常杂乱无章。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仅凭农民自身力量难以做好乡土建筑保护维修工作。由于缺乏技术指导,农民群众往往不了解乡土建筑维修要求,在维修过程中随心所欲,直接损害了乡土建筑的本体和环境景观。
三、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的原则
(一)保护为主,整修为辅,设施配套,风貌协调
一是对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依据《文物保护法》原址、原物、原状保护,做到原汁原味,不改变文物原状;二是对风貌保存较好的古民居,外观依原貌维修,内部按现代生活需要增加设施;三是对墙体、门窗、屋面已有较大改动的古民居,进行构建整修使其恢复原来的面貌;四是对结构已遭较大损毁成为危房的古民居,更换结构进行修缮或改建;五是对院内有现代建筑的古民居,拆除增建建筑,改造现代建筑,保持院落完整;六是配套给排水、供热、燃气、消防、电视、通讯、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二)保存历史真实性,保护风貌完整性,保持生活延续性
维修古民居要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结构、原尺度,保存历史真实性;既要保护房子、也要保护院子,既要保护建筑本体、也要保护周边环境,保护风貌完整性;要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维持使用功能,保持生活延续性。
(三)置换功能促进古民居利用,聚集产业实现合理利用
挖掘古民居的潜在价值,发挥古民居的独特优势,转换单一的居住功能,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举办文化活动、旅游活动、民间活动,经营土特产品、旅游产品、文化产品,聚集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创意产业、休闲产业,以保护促进利用,已利用促进保护,实现合理利用。
四、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借鉴其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经验,高度重视古民居的保护,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整治环境,配套设施,搬迁居民,修缮房屋,置换功能,整体地、完整地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一)转变观念,以全面复兴促进保护
充分认识古民居的历史价值和高度重视保护古民居的现实意义,古民居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城市发展的独特资源,古民居保护具有保存历史记忆、传承文化脉络、彰显城市特色、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彻底转变以往拆迁改造的建设思路,确立“古城保护,旧城更新,城中村改造,新区开发”的城市空间发展模式;转变就一处院落,或一座建筑的保护方式,拆除各类违章搭建建筑和院内增建建筑,拆迁改造所有的现代建筑,恢复古城区的整体历史文化风貌;既要加强对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的保护,更要重视对文化遗产的继承和生活习俗的延续,做到对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全面保护。
(二)构建平台,以市场运作促进保护
古民居的保护涉及规划、建设、房管、文化文物、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牵涉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在政府财力有限,住户普遍困难的条件下,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古民居保护运作机制,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组织实施古民居的保护。一是切实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古民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古民居保护的组织、协调、建设工作,推进古民居保护工作顺利实施;二是制定古民居保护政策,按照“谁所有,谁保护”“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给产权人或使用人一定比列的资金补助,鼓励符合古民居保护规划要求的居民家庭对所住古民居进行修缮;三是组建运作平台,为了确保保护质量和住户的妥善安置,古民居保护最好不要让开发商介入,政府可采取注入资本金,组建代表政府实施古民居保护和开发经营的公司,作为古民居保护与更新利用的实施主体,维护现存,恢复已失,培育新的业态,赋予新的使用功能,筹措保护建设资金,搬迁安置住户,实施古民居保护,负责古民居利用。
(三)科学规划,以规划控制促进保护
依据城市发展空间的变化和功能布局的调整,编制保护规划,明确古民居保护的范围,确立古民居保护的法律地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个古民居的功能定位,划定原物保护、原貌保护、环境风貌特征保护的界限;制定古民居保护修建性规划,确定修缮、整治、维修、改造、复建等不同的保护模式;制定古民居保护统一的建筑技术标准,明确传统公建、传统民居、传统商铺的建设要求,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现存古民居建筑测绘,开展古民居历史遗迹和历史文献调查,建立古民居历史文献档案,为实现古民居的全面保护奠定基础。
(四)转换功能,以开发利用促进保护
古民居因其结构形式、空间尺度、配套设施不符合现代人的居住和生活习惯,维持传统居住功能的保护,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立足保护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利用古民居处于城市中心区,区位条件优,人口密度高,商业气氛浓等优势条件,赋予其新的发展功能,培育文化、旅游、创意、休闲等产业,举办展览、展销、展示等活动,形成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功能……通过功能转换实现利用与复兴,通过开发利用实现整治和保护,通过保护与利用形成新的经济发展动力,从而推进古民居保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扩大宣传,以全民参与促进保护
古民居见证了古城发展演进的历程,是城市发展的珍贵资源,是居民情感的精神家园,加强古民居的保护,既是政府的职责,更是广大居民的迫切愿望。要把古民居的保护变为居民的自觉行动,必须广泛宣传古民居的价值,古民居保护的意义,挨家逐户宣讲保护政策,保护规划,保护方法,征询居民意见,鼓励居民参与保护。通过宣传,形成古民居既是产权人的财产,更是全社会的财富,自己无权拆除改造的共识;形成保持历史风貌才具有价值,改建为现代建筑将丧失其价值的共識;形成搬迁补偿费用加自拆自建的投入完全可以异地改善居住条件,不按规划和保护要求,坏风貌损失价值得不偿失的共识。主动配合政府的保护,自觉抵制破坏古民居的行为,积极参与古民居的保护。
(六)科学实施古民居旅游开发
一是加强规划,择优开发。应把古民居旅游资源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统筹安排开发项目。可选择资源价值高、地域组合好、区位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具有代表性和吸引力的古民居旅游资源作为重点,优先投资开发。在对每一古民居村落的开发过程中,要考虑与周边景区、景点的组合,通过不同组合,形成合理的景区和线路。对于那些文物价值高、开发潜力大但又濒于破败的,则应进行保护和抢救维修。
二是突出特色,充分挖掘文化内涵。在开发过程中要突出古民居形式的完整性和内涵的丰富性特点,对其所蕴涵的历史和文化内涵进行深入挖掘,不断充实观赏内容,充分显示民俗文化旅游的“增智性”,以满足游客的旅游目的。同时要注意突出和表现不同民居的个性特色,以形成古民居旅游的整体优势,塑造良好的旅游产品形象,使民居旅游成为旅游的又一亮点。三是丰富内容,提高旅游活动的参与性。民俗文化旅游不是静态的博物陈列,也不是以观光为唯一目的的旅游项目,游客本着对民俗风情的无限向往,更乐意亲身体验那种入乡随俗的乐趣。因此,可考虑多开发一些参与性较强的旅游项目,让游客亲自试试、尝尝,亲身体验农家人的生活乐趣。四是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加大古民居的保护力度,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适度的开发。另一方面,社区作为人群居住、活动的区域,是旅游发展的依托,社区发展和社区支持,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建立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良好互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古村落旅游发展必须充分重视居民参与问题。开发商是古民居旅游资源开发的主体之一,当出租古民居旅游经营权时,应与当地政府及其当地居民进行协商;进行旅游收入分配时,应做到公司与当地居民收入的合理分配,达到共赢的目的,更要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问题。
总之,可以坚信,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中心城市的形成以及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会给古民居的保护迎来一个新的历史机遇。
参考文献:
[1]焦新德.天水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J].中国名城,2009,12:52-56.
[2]宋毅,曾芳芳,朱朝枝.我国古民居旅游开发中的保护与利用研究现状[J].台湾农业探索,2013,02:66-69.
[3]李广宏,席宇斌.朗山古民居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探讨[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77-81.
[4]李燕,姜澜.浅谈古民居的修复与利用[J].四川建筑,2008,06:39-40.
【关键词】 古民居;保护;利用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物质生活逐渐丰富,很多人开始追求精神的“富裕”,于是旅游便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对于我国古民居的观赏和游览,这已经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为我们留下了很多具有历史意义、文化意义以及建筑技术观赏价值的古民居。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旅游业的不断崛起,古民居正在遭受着拆除或者改造,已经严重的失去了它原来的面貌。本文就我国当前阶段的旅游开发和古民居保护现状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就如何协调古民居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古民居保护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民居文化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历史记忆。目前,古民居以其特有的魅力,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村规划建设,古民居的保护工作正面临很大的挑战。保护那些留存不多、有着近百年甚至几百年历史的古民居文化遗产,是我们当代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也特别强调;“要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明确要求,为我们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和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可以说,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民族珍贵的古民居文化遗产得不到切实保护,就会消亡和灭绝。
因此,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开发利用,是事关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历史文化传承发展的大事,必须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投入必要的精力、财力,科学规划布局,注重研究挖掘,加大保护力度,引入市场机制,搞好古民居资源的开发,让古民居资源再放异彩,使这一凝结人们心血、汗水和智慧的历史文化遗迹,得以更好的传承和发扬光大。这既是对历史的负责,更是当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保护开发利用古民居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乡土文化保护的意识有待加强。有的置古村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于不顾,擅自在古村落内进行迁建、复建或兴建人造景观,破坏了古村落和谐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不断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丧失的趋势,甚至使古村落乡土文化破坏有加剧之势。
2、古民居产权不清,给保护管理带来极大困难。乡土建筑产权不清或产权分散,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有些建筑经过数代传承,难以确定产权归属;有些分属几户、十几户,保与拆,修与不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有些早已人去楼空,由于房主不愿维修,致使破败严重。
3、古民居挖掘保护的投入力度不够。古民居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较高,单凭居民、村镇或者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难以全部承担,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
4、对古民居保护开发缺乏技术指导。古民居主要是乡土民居建筑群。鄉土民居植根于特定的地域、适合特定的气候和生态条件,适应特定的民族习俗和人文环境,因此乡土民居建筑形态多样、风格各异,是中国古建筑中最具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建筑,历史文化价值很高。但乡土民居保护有相当大的难度,民居群体保护涉及到家家户户,难度更大。因为仍由村民住着,存在着宅主人根据自己生活需要常常对住宅建筑进行改动和更新,或者无力修缮而破损,很难保存原状,但若把产权买过来,不住人也不是好办法,不光是资金匮乏问题,而且房子无人住易损坏。农村不可移动文物周边存在较多“违章”建筑。再加上急剧膨胀的农村人口与越来越少的宅基地的矛盾,使得农村建房非常杂乱无章。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仅凭农民自身力量难以做好乡土建筑保护维修工作。由于缺乏技术指导,农民群众往往不了解乡土建筑维修要求,在维修过程中随心所欲,直接损害了乡土建筑的本体和环境景观。
三、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的原则
(一)保护为主,整修为辅,设施配套,风貌协调
一是对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依据《文物保护法》原址、原物、原状保护,做到原汁原味,不改变文物原状;二是对风貌保存较好的古民居,外观依原貌维修,内部按现代生活需要增加设施;三是对墙体、门窗、屋面已有较大改动的古民居,进行构建整修使其恢复原来的面貌;四是对结构已遭较大损毁成为危房的古民居,更换结构进行修缮或改建;五是对院内有现代建筑的古民居,拆除增建建筑,改造现代建筑,保持院落完整;六是配套给排水、供热、燃气、消防、电视、通讯、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二)保存历史真实性,保护风貌完整性,保持生活延续性
维修古民居要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结构、原尺度,保存历史真实性;既要保护房子、也要保护院子,既要保护建筑本体、也要保护周边环境,保护风貌完整性;要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维持使用功能,保持生活延续性。
(三)置换功能促进古民居利用,聚集产业实现合理利用
挖掘古民居的潜在价值,发挥古民居的独特优势,转换单一的居住功能,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举办文化活动、旅游活动、民间活动,经营土特产品、旅游产品、文化产品,聚集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创意产业、休闲产业,以保护促进利用,已利用促进保护,实现合理利用。
四、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借鉴其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经验,高度重视古民居的保护,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整治环境,配套设施,搬迁居民,修缮房屋,置换功能,整体地、完整地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一)转变观念,以全面复兴促进保护
充分认识古民居的历史价值和高度重视保护古民居的现实意义,古民居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城市发展的独特资源,古民居保护具有保存历史记忆、传承文化脉络、彰显城市特色、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彻底转变以往拆迁改造的建设思路,确立“古城保护,旧城更新,城中村改造,新区开发”的城市空间发展模式;转变就一处院落,或一座建筑的保护方式,拆除各类违章搭建建筑和院内增建建筑,拆迁改造所有的现代建筑,恢复古城区的整体历史文化风貌;既要加强对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的保护,更要重视对文化遗产的继承和生活习俗的延续,做到对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全面保护。
(二)构建平台,以市场运作促进保护
古民居的保护涉及规划、建设、房管、文化文物、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牵涉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在政府财力有限,住户普遍困难的条件下,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古民居保护运作机制,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组织实施古民居的保护。一是切实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古民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古民居保护的组织、协调、建设工作,推进古民居保护工作顺利实施;二是制定古民居保护政策,按照“谁所有,谁保护”“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给产权人或使用人一定比列的资金补助,鼓励符合古民居保护规划要求的居民家庭对所住古民居进行修缮;三是组建运作平台,为了确保保护质量和住户的妥善安置,古民居保护最好不要让开发商介入,政府可采取注入资本金,组建代表政府实施古民居保护和开发经营的公司,作为古民居保护与更新利用的实施主体,维护现存,恢复已失,培育新的业态,赋予新的使用功能,筹措保护建设资金,搬迁安置住户,实施古民居保护,负责古民居利用。
(三)科学规划,以规划控制促进保护
依据城市发展空间的变化和功能布局的调整,编制保护规划,明确古民居保护的范围,确立古民居保护的法律地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个古民居的功能定位,划定原物保护、原貌保护、环境风貌特征保护的界限;制定古民居保护修建性规划,确定修缮、整治、维修、改造、复建等不同的保护模式;制定古民居保护统一的建筑技术标准,明确传统公建、传统民居、传统商铺的建设要求,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现存古民居建筑测绘,开展古民居历史遗迹和历史文献调查,建立古民居历史文献档案,为实现古民居的全面保护奠定基础。
(四)转换功能,以开发利用促进保护
古民居因其结构形式、空间尺度、配套设施不符合现代人的居住和生活习惯,维持传统居住功能的保护,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立足保护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利用古民居处于城市中心区,区位条件优,人口密度高,商业气氛浓等优势条件,赋予其新的发展功能,培育文化、旅游、创意、休闲等产业,举办展览、展销、展示等活动,形成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功能……通过功能转换实现利用与复兴,通过开发利用实现整治和保护,通过保护与利用形成新的经济发展动力,从而推进古民居保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扩大宣传,以全民参与促进保护
古民居见证了古城发展演进的历程,是城市发展的珍贵资源,是居民情感的精神家园,加强古民居的保护,既是政府的职责,更是广大居民的迫切愿望。要把古民居的保护变为居民的自觉行动,必须广泛宣传古民居的价值,古民居保护的意义,挨家逐户宣讲保护政策,保护规划,保护方法,征询居民意见,鼓励居民参与保护。通过宣传,形成古民居既是产权人的财产,更是全社会的财富,自己无权拆除改造的共识;形成保持历史风貌才具有价值,改建为现代建筑将丧失其价值的共識;形成搬迁补偿费用加自拆自建的投入完全可以异地改善居住条件,不按规划和保护要求,坏风貌损失价值得不偿失的共识。主动配合政府的保护,自觉抵制破坏古民居的行为,积极参与古民居的保护。
(六)科学实施古民居旅游开发
一是加强规划,择优开发。应把古民居旅游资源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统筹安排开发项目。可选择资源价值高、地域组合好、区位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相对优越,具有代表性和吸引力的古民居旅游资源作为重点,优先投资开发。在对每一古民居村落的开发过程中,要考虑与周边景区、景点的组合,通过不同组合,形成合理的景区和线路。对于那些文物价值高、开发潜力大但又濒于破败的,则应进行保护和抢救维修。
二是突出特色,充分挖掘文化内涵。在开发过程中要突出古民居形式的完整性和内涵的丰富性特点,对其所蕴涵的历史和文化内涵进行深入挖掘,不断充实观赏内容,充分显示民俗文化旅游的“增智性”,以满足游客的旅游目的。同时要注意突出和表现不同民居的个性特色,以形成古民居旅游的整体优势,塑造良好的旅游产品形象,使民居旅游成为旅游的又一亮点。三是丰富内容,提高旅游活动的参与性。民俗文化旅游不是静态的博物陈列,也不是以观光为唯一目的的旅游项目,游客本着对民俗风情的无限向往,更乐意亲身体验那种入乡随俗的乐趣。因此,可考虑多开发一些参与性较强的旅游项目,让游客亲自试试、尝尝,亲身体验农家人的生活乐趣。四是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加大古民居的保护力度,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适度的开发。另一方面,社区作为人群居住、活动的区域,是旅游发展的依托,社区发展和社区支持,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建立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良好互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古村落旅游发展必须充分重视居民参与问题。开发商是古民居旅游资源开发的主体之一,当出租古民居旅游经营权时,应与当地政府及其当地居民进行协商;进行旅游收入分配时,应做到公司与当地居民收入的合理分配,达到共赢的目的,更要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问题。
总之,可以坚信,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中心城市的形成以及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会给古民居的保护迎来一个新的历史机遇。
参考文献:
[1]焦新德.天水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J].中国名城,2009,12:52-56.
[2]宋毅,曾芳芳,朱朝枝.我国古民居旅游开发中的保护与利用研究现状[J].台湾农业探索,2013,02:66-69.
[3]李广宏,席宇斌.朗山古民居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探讨[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1:77-81.
[4]李燕,姜澜.浅谈古民居的修复与利用[J].四川建筑,2008,06: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