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多元的法律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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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法律现代性问题逐渐成为政法理论研究学者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法律现代性的理论基础,内涵以及自身所蕴含的矛盾等问题都带动了法律现代性的多元化发展与研究。
   [关键词]法律;现代性;多元
  
   一、法律现代性的多元概念及内涵
   要对“法律现代性”的概念进行探讨与分析,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现代性”。
   关于“现代性”这一词语的概念,各国学界都有多种探讨和研究,综合来看,在西方理论界中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1)吉登斯认为现代性具体表现为两种突出的后果:一是现代性确立了横贯全球的社会联系方式和方法;二是现代性对于西方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做了重新的确立,突出了自我实现的重要性和追求。(2)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最重要的问题是自我理解与自我确证,认为理性是现代性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与联系。(3)福柯则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视为一种批判精神。
   针对法律现代性的内涵,国内有部分学者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界定。周永坤教授关注于法的精神的现代性,他认为可以将法律现代性归纳为三个大的方面:价值合理性、目的合理性、记忆工具合理性。其中,价值合理性是指法律本身所承载的价值是合理的,目的合理性是指法律所要达致的目的本身是合理的,工具合理性是指作为手段本身的法律是合理的。此外,张文显教授的现代权利体系研究、邓正来教授的法律未来研究,都为中国法律现代性的规范研究探索出了一条新的道路。
   二、法律现代性的基础
   (一)价值基础
   法律现代性的产生构建与发展需要一定的价值与理论基础作为支撑,法律现代性的不断发展离不开世俗的社会作为依托,伴随着现代性的逐渐深入,世俗化也不可避免。法律的现代性从本质上来说,是法律对社会各个领域控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宗教在这些领域控制力的逐渐衰落,以及不断适应世俗社会的肯定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合法性的权威性的价值观逐渐被迫切地需要,特别是长期以来受到宗教广泛影响的西方社会,合法的权威性法律价值观推动着理性和自由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价值选择和倾向,构成了现代法律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合法性研究和论证。
   理性是法律现代化中制度体系合法性论证的基础,必须用某种独立的、自足的东西来替换宗教的权威,以理性作为判断与衡量事物的标准。“理性化”的内涵,就是以理性作为判断与衡量事物合理性的源泉和标准,①用理性的权威来取代宗教的权威。如果失去了理性,那么法律的现代化不仅无从谈起甚至还会出现不同层次的倒退,无论是作为人事还是道德的最高根据条件,理性还体现了无可取代的至上性。
   法律现代性的核心价值是自由。霍布斯给自由下的定义就是:“自由这个词语,按照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②自由离不开价值,价值也离不开自由,自由可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体现了两种不同的自由追求。理性与自由者两个价值理念作为构成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价值原则,是法律现代化的合法性基础,是现在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
   (二)思想基础
   法律现代性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和好几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有一个代表性的思想家所提出的理论作为当时现代性理论的基础。(1)霍布斯的法哲学理论。霍布斯采用他所特有的理论路径,首先从构成国家的要素入手,再追问它出现的背景、所采取的形式并逐步探讨正义的起源。《利维坦》这部著作充分集中地展现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现代性特征。(2)启蒙时代和现代的理性知识形态。启蒙运动的产生为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第一阶段以笛卡尔的理性主义为代表,第二阶段以休谟的经验主义为代表,第三阶段以康德的超验哲学和黑格尔的意识哲学为代表。其中,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探讨了国家政治权威与个人的经济利益之间如何达成一种法治主义的平衡的问题,确立了一个国家政治的正当性、合法性与权威性,维护了市民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3)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从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出发,对如何实现社会平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要寻找一种真正合法的契约来取代以往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作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三、法律现代性与现代化辨析
   法律现代性并不等同于法律现代化,但二者之间也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现代化”是指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变迁,这种跃进是一个深刻的变化,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方方面面,从发达国家蔓延到欠发达国家。公丕祥教授从法律现代化的角度来探讨法律现代性的问题,并把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的价值合理性、法律的效益化原则作为判定法律现代化程度的标准。③
   “现代性”具体是指现代现象,现代化的事物及事件所具有的区别于以往“传统性”的一切内在特征和属性,这是现代化的结果与要求,依附于现代化的经验之中,是衡量现代化程度的尺度之一。现代化就是“合理化”,是一种全面的理性发展过程。④现代性注重于事物的属性,和现代化注重于事物变换的过程,理想与应然是现代性的特征之一,而现实与实然则是现代化的追求价值与目标,在存在特点上二者也有所区别,现代性更倾向于理论上的抽象把握与发展,而现代化的侧重点主要放在对实证的操作与把握之中去体现。
   四、法律现代性的内在矛盾
  在现代社会中,现代国家是立法者和政治家人为建构的产物,即依现世原则设计出的世俗宪法、统治技术和官僚组织的复合体。⑤虽然法律的现代性和法治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社会对正当的统治模式和秩序的需求,但其内在矛盾也逐渐暴露,不应受到人们的忽视。法律现代性的内在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现代性所需的开放性与现行制度封闭性之间的矛盾。法律现代性对于社会有着多方面的要求,要求法律的独立性与排他性,又要求法律的专业性与实践性。但是现行的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还不完善,所以现行法律体系与法律现代性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封闭性和开放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只有打破这种封闭性,才能将法律的现代性更加突出、更加完整的呈现。
   2.外在秩序与内在信仰之间存在矛盾。不论何种社会,人们都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正当秩序,该秩序可以满足人们基本理念的社会需求。法律现代性的进程要求这个秩序是合法合理并且独立排他不受干扰的。但是随着国家权利的不断上升,常常会出现公权力凌驾于社会秩序之上的现象,虽然现在社会已经废弃了等级特权,而代之以法律上的人人平等的观念,但是信仰的存在不是一朝一夕的,信仰影响力的减弱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正确处理好信仰与秩序之间的平衡关系,才能较好的解决法律现代性的价值基础与舆论导向,把法律上升到社会的更高层面。
   五、对于中国法律现代性问题的认识
   基于特殊的历史地位与制度观念,当代中国的法律现代性问题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自身的复杂性,这个复杂性是由事物存在的方式、时代背景和具体国情,以及历史定位等诸多问题决定的。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性的主要特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确定性、可诉性、合理性和权威性。这是长时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社会不断完善建设的结果,体现了社会不断理性化的特征和导向。
   中国现在属于经济不断飞速发展的时期,一方面是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西方法律现代性所带来的一部分问题逐渐暴露,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个过程需要现代性的法律作为指导和支撑,才能避免重复挫折,少走弯路。
   在中国法律现代性不断发展的道路上,与其冲突最为激烈的恐怕是控制了中国几千年的儒家传统思想,如何打破传统的合法性,建立新的现代合法性是横亘在法律现代性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本土化”的现代性法律来指导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是全盘接受或者否定西方法律,法律文化认同的加深和肯定也破在眉睫。只有在法律支配权力、权力被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的社会,才有可能谈论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⑥法律现代性的障碍不在于对西方支配性规范方式的继受或者反抗,而在于对实现基于自身法律文化认同基础之上的建构性转化。
   综上所述,法律现代性的多元构建体现在法律生活和法制进程的方方面面,多元的法律现代性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大部分需求,有利于经济价值与思维价值的共同发展和新的社会秩序价值观的建立。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鉴于我国当前的国情国力,法律现代性的完善还需要很长的道路。
  
  [注释]
  
   ①陈嘉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0页.
   ②【英】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3页.
   ③公丕祥:《法制现代化与建设现代法制国家》,《江海学刊》1998年第1期.
   ④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5页.
   ⑤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90.
   ⑥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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