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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程序公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支柱.没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辩护,根本无法支撑起以程序公正为理念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出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对案件结果的负价值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不仅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品格,也使我国的辩护制度陷入危机之中.全面、正确地理解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便成为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