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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我党决定改革征地制度,在制度的有效指导下,征地工作已经取得较好成果。基于这样的大背景,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成为税费改革后,农村工作的又一重要问题。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如何做好被征地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该项工作不仅是人社部门需要解决的工作内容,更是当前经济发展必须探究的新课题。本文对该项工作结合地区制度特点、坚持的原则、注意的问题以及改善措施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8-0000-01
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促使政治制度发生变革。在城镇化的发展要求下,建设用地面积大规模扩大。为了获取建设用地,需要对农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工作,造成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加。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保障等问题亟需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根据征地工作中的现存问题,相关部门需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
一、江苏省93号令的特点与优势
(一)特点
2013年12月《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93号令)政策的出台充分的结合了本省的征地情况,在征地原则、补偿标准、保障办法、资金管理、审批程序等多个方面進行明确要求。其显著的特点是实用性、长远性、科学性与人文性。政策中规定,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这是当下征地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出实用性;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进行权益区分,正是体现出它的科学性。
(二)优势
江苏省93号令的出台有其必要性,同时也具有政策优势。在征地工作难度日益加大的情况下,该政策的推行无疑是对失地农民最好的保障,同时可以有效指导相关部门的工作。该政策紧密结合当下征地工作的发展趋势,立足于农民的利益,将失地农民的需要一一解决,必定会得到他们的拥护。同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出明确指示,并与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而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与服务意识,因此更利于征地工作的展开。
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
(一)制度改革与保障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征地制度用于调整土地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是在农民失去土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替代土地保障,它可以弥补征地制度的不足,加强保障的水平,而且能够保障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国家在推行并实施征地制度时,应最大的限度应用社会保障机制,使其引导并鼓励失地农民的后续行为,力求实现农民自愿配合政府征地工作。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中,应考虑到实施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配套需要,进而有效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与征地制度,实现政策体系的良好互动[2]。
(二)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原则
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必须由政府作主导,以实现社会保障推行的目标,同时有效解决养老、贫困等社会问题。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工作责无旁贷,并应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有效落实国家在财政供款方面的政策,监管制度的运行实况。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管理好征地补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应做好配合合作,各尽其责。
(三)资金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设计方案工作中,应注重资金的长远平衡以及按期到位等问题。若资金的到位与平衡问题出现纰漏,则会制约该制度的发展。现今,在具体的征地工作中,存在资金不到位、社会保障无效运转的问题,这会严重阻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长久、稳定的开展。所有的社会保障问题都会涉及到资金保障与可持续原则,这是制度实施的基础。
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建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确定保障模式
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的养老保险,但又与以上几种保险相链接。目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覆盖全体公民,但关键是各制度间如何有效衔接,包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内。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就业特点,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素质也较低,主要从事的行业为服务业与体力劳动,工作缺少稳定性,流动性也相对较大,经济的承受能力低。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城市生活的成本高,作为边缘群体,他们在劳动关系、就业形式等多方面得不到保障。因此,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减少财政负担,统筹城乡的发展。
(二)明确资金来源
该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保障资金的落实是重点,保障资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筹集。保障资金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构成:一,高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和所有的安置补助费;二,土地出让金。政府需要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体,社会统筹做辅助的原则。即采用大账户与小统筹的方式。
四、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建立过程中改善措施
(一)改善审批流程工作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审批流程具体分为: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审查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所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这些流程在具体操作中有明确的标准作指导。因此,需要将此流程明朗化,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对每一项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完善审批制度,对于审批不严、不规范的部门给予批评和处罚,对于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开展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二)提高经办服务质量
管理人员在经办服务上的质量需要提高,首先应该转变服务意识,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因此在经办服务中应注意讲解相关政策,使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被征地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同时,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应该积极主动,让失地农民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五、结束语
被征地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关乎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自身发展。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发挥农民的劳动力价值。在实际的征地工作中存在着补偿标准有变动、配套政策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活,造成他们对保障标准调增期望高、就业无门路等问题。这些不足需要相关部门及时给予应对措施,以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构建。
参考文献:
[1]黄建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考[C].江苏省土地学会2006年度土地学术年会论文集.2011:176-177.
[2]王成.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发展趋势[C].第二届中国劳动论坛论文集.2012:374-382.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8-0000-01
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促使政治制度发生变革。在城镇化的发展要求下,建设用地面积大规模扩大。为了获取建设用地,需要对农民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工作,造成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加。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保障等问题亟需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根据征地工作中的现存问题,相关部门需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
一、江苏省93号令的特点与优势
(一)特点
2013年12月《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93号令)政策的出台充分的结合了本省的征地情况,在征地原则、补偿标准、保障办法、资金管理、审批程序等多个方面進行明确要求。其显著的特点是实用性、长远性、科学性与人文性。政策中规定,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这是当下征地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出实用性;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进行权益区分,正是体现出它的科学性。
(二)优势
江苏省93号令的出台有其必要性,同时也具有政策优势。在征地工作难度日益加大的情况下,该政策的推行无疑是对失地农民最好的保障,同时可以有效指导相关部门的工作。该政策紧密结合当下征地工作的发展趋势,立足于农民的利益,将失地农民的需要一一解决,必定会得到他们的拥护。同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出明确指示,并与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而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与服务意识,因此更利于征地工作的展开。
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
(一)制度改革与保障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征地制度用于调整土地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是在农民失去土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替代土地保障,它可以弥补征地制度的不足,加强保障的水平,而且能够保障失地农民无后顾之忧。国家在推行并实施征地制度时,应最大的限度应用社会保障机制,使其引导并鼓励失地农民的后续行为,力求实现农民自愿配合政府征地工作。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中,应考虑到实施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配套需要,进而有效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与征地制度,实现政策体系的良好互动[2]。
(二)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原则
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必须由政府作主导,以实现社会保障推行的目标,同时有效解决养老、贫困等社会问题。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工作责无旁贷,并应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有效落实国家在财政供款方面的政策,监管制度的运行实况。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管理好征地补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应做好配合合作,各尽其责。
(三)资金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设计方案工作中,应注重资金的长远平衡以及按期到位等问题。若资金的到位与平衡问题出现纰漏,则会制约该制度的发展。现今,在具体的征地工作中,存在资金不到位、社会保障无效运转的问题,这会严重阻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长久、稳定的开展。所有的社会保障问题都会涉及到资金保障与可持续原则,这是制度实施的基础。
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建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确定保障模式
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的养老保险,但又与以上几种保险相链接。目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覆盖全体公民,但关键是各制度间如何有效衔接,包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内。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就业特点,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素质也较低,主要从事的行业为服务业与体力劳动,工作缺少稳定性,流动性也相对较大,经济的承受能力低。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城市生活的成本高,作为边缘群体,他们在劳动关系、就业形式等多方面得不到保障。因此,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减少财政负担,统筹城乡的发展。
(二)明确资金来源
该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保障资金的落实是重点,保障资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筹集。保障资金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构成:一,高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和所有的安置补助费;二,土地出让金。政府需要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体,社会统筹做辅助的原则。即采用大账户与小统筹的方式。
四、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建立过程中改善措施
(一)改善审批流程工作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审批流程具体分为: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审查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所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这些流程在具体操作中有明确的标准作指导。因此,需要将此流程明朗化,在具体审批过程中,对每一项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完善审批制度,对于审批不严、不规范的部门给予批评和处罚,对于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开展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二)提高经办服务质量
管理人员在经办服务上的质量需要提高,首先应该转变服务意识,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因此在经办服务中应注意讲解相关政策,使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被征地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同时,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应该积极主动,让失地农民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五、结束语
被征地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关乎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自身发展。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发挥农民的劳动力价值。在实际的征地工作中存在着补偿标准有变动、配套政策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活,造成他们对保障标准调增期望高、就业无门路等问题。这些不足需要相关部门及时给予应对措施,以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构建。
参考文献:
[1]黄建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考[C].江苏省土地学会2006年度土地学术年会论文集.2011:176-177.
[2]王成.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发展趋势[C].第二届中国劳动论坛论文集.2012:374-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