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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地方质监部门或授予质量监督功能的检验技术机构,在对待监督抽查异议时,出现既不像质监部门,也不像技术机构,处理异议缺乏章法,从而影响了监督抽查工作的质量与信誉,甚至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正确理解《产品质量法》中对异议处理环节的规定,是质监部门做好监督工作、维护监督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也是正确处理异议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