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件的发回重审和再审,不仅是对原审判决的否定也是对原审诉讼活动包括公诉活动的否定.让原审公诉人继续出席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法庭支持公诉容易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也与另行组成合议庭制度不相衔接,不利于实现发回重审和再审的立法目的,影响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在我国建立区分情况的更换公诉人制度具有应然性及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