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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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3月15日以国税发[2005]21号文发布了《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适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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