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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丢失,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李亚鑫与婚庆服务者唐利伟签订庆典服务合同约定,由唐利伟提供主持人、背景音乐、摄影师、摄像师(400元,含一套DVD光盘)、LED屏幕、舞台灯光等婚礼现场布置的服务,费用总计6800元,另支付给唐利伟雇佣的摄像师200元DVD光盘制作费。李亚鑫的婚礼结束后,该摄像师不慎将李亚鑫的婚礼录像资料丢失,导致无法交付婚礼录像DVD光盘。事后,李亚鑫起诉要求判令唐利伟全额退还服务费6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法院判决:唐利伟返还李亚鑫摄像费用400元、制作费200元,赔偿李亚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说法:李亚鑫与唐利伟签订庆典服务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庆典服务合同关系。唐利伟雇佣的摄像师不慎将李亚鑫的婚禮录像资料丢失,系严重违约行为,致使李亚鑫的合同目的部分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应返还李亚鑫摄像费用及光盘制作费600元。因其他服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要求返还其他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婚礼录像对于结婚的唐利伟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回忆,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对于婚姻缔结人来说,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特殊性和特定的象征纪念意义。唐利伟的违约行为导致婚礼录像灭失,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合情合理合法。
录像质量低劣,担瑕疵责任
案例:琳琳和男友与婚庆礼仪公司签订了服务价为16699元的婚庆服务合同。为达到满意的拍摄效果,又在合同套餐外增加了一名摄像师,费用为1400元。两部摄像机一部跟随新娘进行拍摄、一部跟随新郎进行拍摄,在新郎抵达新娘家接亲后,两部机器汇合。然而,事后录像显示,跟随新娘的摄像机多次出现镜头拍摄天花板的情况,画面摇晃抖动明显,未能拍摄到婚礼司仪宣布新郎、新娘名字等重要内容。事后,琳琳与老公多次找婚庆公司协商未能得到满意答复,遂起诉要求返还婚庆服务费18099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法院判该婚庆礼仪服务公司给付琳琳与老公摄像费28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说法:琳琳与老公支付高额的合同价款,与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目的即为获取良好的婚庆服务。可得到的服务却是残缺的婚礼录像,存在构图失当、画面摇晃、婚礼重要环节缺失等诸多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但琳琳与老公主张全额返还服务费,因婚礼服务中仅有摄像一项服务效果有瑕疵,其他服务均已提供,琳琳与老公对服务业已接受,故对其他部分服务费用,不宜予以返还。又因婚礼录像系琳琳与老公婚礼过程的见证,对琳琳与老公有重要意义,现该录像存在缺失及瑕疵,且该缺失与瑕疵系不能弥补的,法院酌定婚庆公司赔偿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公平原则。
过早删除资料,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例:丹丹和阿勇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对两人的婚礼酒席、主持、化妆流程等婚礼当天进行全程录像等内容,费用6000元,其中,摄像服务费400元。婚礼过后,丹丹与阿勇去取婚庆光碟时,发现他们精心策划的外景地跑车行驶的视频资料内容过少,仅约4秒钟。大约半个月后,丹丹与阿勇再次找到婚庆公司要求补加,婚庆公司告知该内容已经被删除,无法恢复。两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摄像费6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法院判决婚庆公司返还丹丹与阿勇摄像服务费4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说法:本案属于编辑录像时,相关内容编辑不符合消费者意愿。该情形下,婚庆公司本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适当修改编辑,但因婚庆公司过早删除了录像资料导致无法修改编辑。法院综合考虑丹丹与阿勇在事后半个月才提出修改编辑,鉴于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该部分镜头予以保留的时长进行约定,故难以认定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但是婚庆公司作为专业的婚庆服务企业,应当尽可能提供使客户满意的服务,在原始素材删除前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据此,可以认定婚庆公司的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编辑 吴忞忞 [email protected]
案例:李亚鑫与婚庆服务者唐利伟签订庆典服务合同约定,由唐利伟提供主持人、背景音乐、摄影师、摄像师(400元,含一套DVD光盘)、LED屏幕、舞台灯光等婚礼现场布置的服务,费用总计6800元,另支付给唐利伟雇佣的摄像师200元DVD光盘制作费。李亚鑫的婚礼结束后,该摄像师不慎将李亚鑫的婚礼录像资料丢失,导致无法交付婚礼录像DVD光盘。事后,李亚鑫起诉要求判令唐利伟全额退还服务费6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法院判决:唐利伟返还李亚鑫摄像费用400元、制作费200元,赔偿李亚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说法:李亚鑫与唐利伟签订庆典服务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庆典服务合同关系。唐利伟雇佣的摄像师不慎将李亚鑫的婚禮录像资料丢失,系严重违约行为,致使李亚鑫的合同目的部分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应返还李亚鑫摄像费用及光盘制作费600元。因其他服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要求返还其他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婚礼录像对于结婚的唐利伟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回忆,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对于婚姻缔结人来说,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特殊性和特定的象征纪念意义。唐利伟的违约行为导致婚礼录像灭失,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合情合理合法。
录像质量低劣,担瑕疵责任
案例:琳琳和男友与婚庆礼仪公司签订了服务价为16699元的婚庆服务合同。为达到满意的拍摄效果,又在合同套餐外增加了一名摄像师,费用为1400元。两部摄像机一部跟随新娘进行拍摄、一部跟随新郎进行拍摄,在新郎抵达新娘家接亲后,两部机器汇合。然而,事后录像显示,跟随新娘的摄像机多次出现镜头拍摄天花板的情况,画面摇晃抖动明显,未能拍摄到婚礼司仪宣布新郎、新娘名字等重要内容。事后,琳琳与老公多次找婚庆公司协商未能得到满意答复,遂起诉要求返还婚庆服务费18099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法院判该婚庆礼仪服务公司给付琳琳与老公摄像费28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说法:琳琳与老公支付高额的合同价款,与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目的即为获取良好的婚庆服务。可得到的服务却是残缺的婚礼录像,存在构图失当、画面摇晃、婚礼重要环节缺失等诸多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但琳琳与老公主张全额返还服务费,因婚礼服务中仅有摄像一项服务效果有瑕疵,其他服务均已提供,琳琳与老公对服务业已接受,故对其他部分服务费用,不宜予以返还。又因婚礼录像系琳琳与老公婚礼过程的见证,对琳琳与老公有重要意义,现该录像存在缺失及瑕疵,且该缺失与瑕疵系不能弥补的,法院酌定婚庆公司赔偿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公平原则。
过早删除资料,担相应过错责任
案例:丹丹和阿勇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对两人的婚礼酒席、主持、化妆流程等婚礼当天进行全程录像等内容,费用6000元,其中,摄像服务费400元。婚礼过后,丹丹与阿勇去取婚庆光碟时,发现他们精心策划的外景地跑车行驶的视频资料内容过少,仅约4秒钟。大约半个月后,丹丹与阿勇再次找到婚庆公司要求补加,婚庆公司告知该内容已经被删除,无法恢复。两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摄像费6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法院判决婚庆公司返还丹丹与阿勇摄像服务费4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说法:本案属于编辑录像时,相关内容编辑不符合消费者意愿。该情形下,婚庆公司本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适当修改编辑,但因婚庆公司过早删除了录像资料导致无法修改编辑。法院综合考虑丹丹与阿勇在事后半个月才提出修改编辑,鉴于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该部分镜头予以保留的时长进行约定,故难以认定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但是婚庆公司作为专业的婚庆服务企业,应当尽可能提供使客户满意的服务,在原始素材删除前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据此,可以认定婚庆公司的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编辑 吴忞忞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