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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本来是高校日常管理的常规,似乎没有研究的必要。然而,笔者查阅了众多学校的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发现存在着教师工作量包含的内容不尽完整、对于不同职务教师的工作量要求有失偏颇、对课程特性考虑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该类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研究结果可为进一步设计科学的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提供参考。
一 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高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便是通常所说的高校“三大职能”。履行“三大职能”已成为高校的自觉使命。正是由于高校使命的三重性,导致了高校教师工作的多样性,既有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又有社会服务工作(以往的计算办法大多没有考虑社会服务工作量),从而导致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即教师工作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是造成教师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一个原因。
在教学工作方面:高校教师从事的教学工作不同于工厂熟练工人在生产线上的机械劳动,是“传道、授业、解惑”的智力输出。其工作量是由课前、课中、课后三部分组成。课前工作量主要是备课(包括准备实验、准备实习、准备指导设计或论文等);课中工作量主要是讲授(或指导);课后工作量主要是批改作业(包括审阅实验报告、审阅设计、审阅论文等)、答疑等。课中、课后的教学工作量可以认为是显性的,在计算工作量时比较容易核定。而课前的教学工作量一般来说是隐性的,在计算工作量时较难核定,因而多数高校将课前教学工作量作为课中教学工作量的线性附加值,随课中教学工作量的增减而增减,在计算中不单独出现。但是,进一步分析可知,课程属性、授课教师的学历、职称以及对课程的熟悉程度均影响着课前工作时间的多少。也就是说,课程属性、不同的授课教师是造成教学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二个原因。
在科学研究方面:高校教师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不同于教学工作,更不同于工厂的生产劳动,它是一种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尽管最终要以论文、专利、新产品设计等成果形式体现,但由于其研究过程千差万别,很难以一个统一的公式计算工作量。比如说,目前一些高校不考虑学科专业特点,硬性要求教授每年发表几篇论文或完成几项科研成果,本身就是一种不符合科学研究规律、也不利于学术大师生成的做法。试想,如果每位科学工作者都遵照这种硬性规定来做研究,那么,著名数学大师陈景润攻克哥德巴赫猜想不知要推后多少年。因此,科学研究工作过程千差万别是造成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三个原因。
在社会服务工作方面:高校教师从事的社会服务工作主要是以参与咨询、评审、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总体来讲,社会上委托学校组织团队进行的较复杂工作,一般纳入横向科技项目管理;邀请教师个人参与的社会活动,则是高校教师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而这类工作的分散性、社会组织与教师个人单线联系以及活动本身即时付酬的特殊性都给计算教师工作量带来认识和操作上的难度,成为造成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四个原因。
另外,高校教师在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中,还必然会涉及到一些日常的管理、学习和创新工作。比如专业、课程、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教师团队等方面的建设工作,以及学生班级的日常管理、业务学习、发展创新等工作(下文统称管理工作)。这些工作实际上都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如果归入教学、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都比较勉强,而且每种工作自身也有很大差异,如专业有新老之分、课程有难易之别、学科有重点与一般建设目标、实验室有大有小、工程中心有服务范围区别,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以,此类工作量的计算成为教师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五个原因。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主要是由于教师工作性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四类工作性质不同)、教师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职称)以及课程属性的不同造成的。
二 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的策略
针对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笔者提出了一种计算策略,主要是按教师工作性质将教师工作量分类计算,并建立各类工作量之间的统一度量衡。
1 按工作性质将工作量分类
我国现行的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中,多将教师工作量分为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科学研究工作量和实验室建设工作量。这种分类的依据是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1]。该办法发布于1981年,如今时过28年,高校的建设水平、职能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上述组成分类已不能概括高校的主要工作。因此,需要跟随高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研究工作量的计算策略。而美国大学教师工作量问题的历史及其相关研究数据显示,大学教师工作量的构成包括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个部分[2]。笔者认为,根据高校三大职能及教师工作的实际,按照教师工作的性质,将教师工作量分为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含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量和管理工作量等四部分比较适合当前我国高校的实际。
这种分类突出的特点就是:教师工作量的分类和高校的三大职能相匹配,提示现代大学教师须在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努力工作并有所创新,须带领学生融入区域经济科技文化建设的活动中,走“开门、开放、开明”办学之路。同时,对于管理工作量(管理、学习、创新工作量)的规定,有利于考量由于专业、课程、学科、各种平台以及教师团队、学生班级等管理工作的劳动强度。
2 统一各类工作量之间的度量衡
在现行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中,大多数高校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计划学时设为基数,再乘以适当的合班系数,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其度量衡大部分采用“课时”或“教分”。并进一步将“课时”或“教分”推而广之,应用到计算科学研究工作量中,从而出现了“科研分”。实际上,以“课时”作为计算单位,本身就忽略了由于教师职称不同、课程属性不同带来的课前、课后工作量的差异;再以“教分”及“科研分”作为计算单位来考核教师工作量,因其不属于原始意义的劳动量衡制,而是附加了若干考量的一种单位,因此,内涵比较模糊,易导致理解困难和度量的失衡。笔者经资料研究发现,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3]中指出的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的优点在于:一是定义明确,易于核定;二是便于引用法定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涉及劳动量的概念和规定作为依据。
3 以法定劳动时间作为教师工作量定额的依据
目前大多数高校规定了教师的工作量定额(有的高校只规定了教学工作量定额)。有了工作量定额,必然会出现超工作量等问题。特别是同一所学校,不同的院系之间,如果教师工作量定额相差较大,将成为影响校园内部和谐的一个因素。以课时作为定额,没有反映出由于课程属性(公共课还是专业前沿课、公共课中是哲学类课还是语言类课、是一次性课还是多次重复课等)不同造成的劳动强度不同,也没有反映出由于教师职称不同而造成的不同劳动强度,最终使得院系间按课时定额的比较失去了意义。
笔者认为,鉴于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教师工作量定额应以法定劳动时间为依据。设教师法定劳动时间为Tt小时/学年,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4],结合高校的寒暑假制度,用下述公式计算。
Tt=8小时/天×5天/周×42周/学年-8小时/天×(11-4)天(法定节假日-假期中的假日)=1624小时/学年
该公式表明,法定劳动时间Tt小时/学年,是以教师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学年42周,减去学期中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假期中的法定假日)计算所得。实际应用时,每学年的周数以校历为准。计算所得的教师法定劳动时间1624小时,可作为教师工作量定额的参考值。
三 教师工作量组成比例的规划建议
1982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由此可见,教师职务(习惯上称为职称)不同,教师工作量的组成比例应有所侧重。而学校的定位不同,或同一所学校中的具体院系不同,各项工作的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教师工作量组成比例公式:
设教学工作量占教师总工作量的比例为T1%,科学研究工作量占教师总工作量的比例为T2%,社会服务工作量占教师总工作量的比例为T3%,管理工作量(管理、学习、创新工作量)占教师总工作量的比例为T4%,则有:
T1+T2+T3+T4=100
该公式的含义是: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管理各项工作比例的和是常数。某一部分工作量的增加,意味着另一部分或另几部分工作量的减少。笔者认为,对教师个体而言,随着教师职务的升高,教学工作量比例T1应下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量比例T2、T3应适当提高。管理工作量T4所占比例,一般说来,取决于单位的统筹安排,会有较大的差别。例如,除了学校规定的政治学习外,教师可能要担负特色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品牌专业、精品课程、重点实验室、某种“平台”等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工作任务不同,管理工作量有较大差别。
笔者调研了一些学校教师工作量组成情况,发现:(1)有的高校的规定与上述规划原则相反。比如,有一所高校规定“助教每周额定课时数约是4学时,讲师额定课时数约是5.5学时,副教授额定课时数约是7学时,正教授额定课时数约是8学时”,如此一来,职称愈高,讲课愈多,谁来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2)对社会服务工作量几乎没有规划要求。(3)对管理工作量(管理、学习、创新工作量)没有给予基本的计量。
笔者认为,如此现状的存在,与学校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习惯等有关,更与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不尽合理有关。建议高校根据各自学校的定位和实际情况,规定有关学院或某些教师群体的工作量组成比例,为学校落实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任务提供制度保障。
参 考 文 献
[1][3]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Z].教干字
[81]011号.
[2]程晋宽.美国大学教师工作量浅析[J].高等教育研究,
2005(6).
[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Z].[2008]3号.
一 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高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便是通常所说的高校“三大职能”。履行“三大职能”已成为高校的自觉使命。正是由于高校使命的三重性,导致了高校教师工作的多样性,既有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又有社会服务工作(以往的计算办法大多没有考虑社会服务工作量),从而导致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即教师工作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是造成教师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一个原因。
在教学工作方面:高校教师从事的教学工作不同于工厂熟练工人在生产线上的机械劳动,是“传道、授业、解惑”的智力输出。其工作量是由课前、课中、课后三部分组成。课前工作量主要是备课(包括准备实验、准备实习、准备指导设计或论文等);课中工作量主要是讲授(或指导);课后工作量主要是批改作业(包括审阅实验报告、审阅设计、审阅论文等)、答疑等。课中、课后的教学工作量可以认为是显性的,在计算工作量时比较容易核定。而课前的教学工作量一般来说是隐性的,在计算工作量时较难核定,因而多数高校将课前教学工作量作为课中教学工作量的线性附加值,随课中教学工作量的增减而增减,在计算中不单独出现。但是,进一步分析可知,课程属性、授课教师的学历、职称以及对课程的熟悉程度均影响着课前工作时间的多少。也就是说,课程属性、不同的授课教师是造成教学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二个原因。
在科学研究方面:高校教师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不同于教学工作,更不同于工厂的生产劳动,它是一种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尽管最终要以论文、专利、新产品设计等成果形式体现,但由于其研究过程千差万别,很难以一个统一的公式计算工作量。比如说,目前一些高校不考虑学科专业特点,硬性要求教授每年发表几篇论文或完成几项科研成果,本身就是一种不符合科学研究规律、也不利于学术大师生成的做法。试想,如果每位科学工作者都遵照这种硬性规定来做研究,那么,著名数学大师陈景润攻克哥德巴赫猜想不知要推后多少年。因此,科学研究工作过程千差万别是造成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三个原因。
在社会服务工作方面:高校教师从事的社会服务工作主要是以参与咨询、评审、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总体来讲,社会上委托学校组织团队进行的较复杂工作,一般纳入横向科技项目管理;邀请教师个人参与的社会活动,则是高校教师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而这类工作的分散性、社会组织与教师个人单线联系以及活动本身即时付酬的特殊性都给计算教师工作量带来认识和操作上的难度,成为造成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四个原因。
另外,高校教师在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中,还必然会涉及到一些日常的管理、学习和创新工作。比如专业、课程、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教师团队等方面的建设工作,以及学生班级的日常管理、业务学习、发展创新等工作(下文统称管理工作)。这些工作实际上都是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如果归入教学、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都比较勉强,而且每种工作自身也有很大差异,如专业有新老之分、课程有难易之别、学科有重点与一般建设目标、实验室有大有小、工程中心有服务范围区别,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以,此类工作量的计算成为教师工作量计算复杂的第五个原因。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主要是由于教师工作性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四类工作性质不同)、教师职称(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职称)以及课程属性的不同造成的。
二 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的策略
针对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笔者提出了一种计算策略,主要是按教师工作性质将教师工作量分类计算,并建立各类工作量之间的统一度量衡。
1 按工作性质将工作量分类
我国现行的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中,多将教师工作量分为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科学研究工作量和实验室建设工作量。这种分类的依据是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1]。该办法发布于1981年,如今时过28年,高校的建设水平、职能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上述组成分类已不能概括高校的主要工作。因此,需要跟随高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研究工作量的计算策略。而美国大学教师工作量问题的历史及其相关研究数据显示,大学教师工作量的构成包括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个部分[2]。笔者认为,根据高校三大职能及教师工作的实际,按照教师工作的性质,将教师工作量分为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含教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量和管理工作量等四部分比较适合当前我国高校的实际。
这种分类突出的特点就是:教师工作量的分类和高校的三大职能相匹配,提示现代大学教师须在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努力工作并有所创新,须带领学生融入区域经济科技文化建设的活动中,走“开门、开放、开明”办学之路。同时,对于管理工作量(管理、学习、创新工作量)的规定,有利于考量由于专业、课程、学科、各种平台以及教师团队、学生班级等管理工作的劳动强度。
2 统一各类工作量之间的度量衡
在现行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中,大多数高校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计划学时设为基数,再乘以适当的合班系数,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其度量衡大部分采用“课时”或“教分”。并进一步将“课时”或“教分”推而广之,应用到计算科学研究工作量中,从而出现了“科研分”。实际上,以“课时”作为计算单位,本身就忽略了由于教师职称不同、课程属性不同带来的课前、课后工作量的差异;再以“教分”及“科研分”作为计算单位来考核教师工作量,因其不属于原始意义的劳动量衡制,而是附加了若干考量的一种单位,因此,内涵比较模糊,易导致理解困难和度量的失衡。笔者经资料研究发现,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3]中指出的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的优点在于:一是定义明确,易于核定;二是便于引用法定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涉及劳动量的概念和规定作为依据。
3 以法定劳动时间作为教师工作量定额的依据
目前大多数高校规定了教师的工作量定额(有的高校只规定了教学工作量定额)。有了工作量定额,必然会出现超工作量等问题。特别是同一所学校,不同的院系之间,如果教师工作量定额相差较大,将成为影响校园内部和谐的一个因素。以课时作为定额,没有反映出由于课程属性(公共课还是专业前沿课、公共课中是哲学类课还是语言类课、是一次性课还是多次重复课等)不同造成的劳动强度不同,也没有反映出由于教师职称不同而造成的不同劳动强度,最终使得院系间按课时定额的比较失去了意义。
笔者认为,鉴于教师工作量计算的复杂性,教师工作量定额应以法定劳动时间为依据。设教师法定劳动时间为Tt小时/学年,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4],结合高校的寒暑假制度,用下述公式计算。
Tt=8小时/天×5天/周×42周/学年-8小时/天×(11-4)天(法定节假日-假期中的假日)=1624小时/学年
该公式表明,法定劳动时间Tt小时/学年,是以教师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学年42周,减去学期中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假期中的法定假日)计算所得。实际应用时,每学年的周数以校历为准。计算所得的教师法定劳动时间1624小时,可作为教师工作量定额的参考值。
三 教师工作量组成比例的规划建议
1982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由此可见,教师职务(习惯上称为职称)不同,教师工作量的组成比例应有所侧重。而学校的定位不同,或同一所学校中的具体院系不同,各项工作的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教师工作量组成比例公式:
设教学工作量占教师总工作量的比例为T1%,科学研究工作量占教师总工作量的比例为T2%,社会服务工作量占教师总工作量的比例为T3%,管理工作量(管理、学习、创新工作量)占教师总工作量的比例为T4%,则有:
T1+T2+T3+T4=100
该公式的含义是: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管理各项工作比例的和是常数。某一部分工作量的增加,意味着另一部分或另几部分工作量的减少。笔者认为,对教师个体而言,随着教师职务的升高,教学工作量比例T1应下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量比例T2、T3应适当提高。管理工作量T4所占比例,一般说来,取决于单位的统筹安排,会有较大的差别。例如,除了学校规定的政治学习外,教师可能要担负特色学科、博士点、硕士点、品牌专业、精品课程、重点实验室、某种“平台”等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工作任务不同,管理工作量有较大差别。
笔者调研了一些学校教师工作量组成情况,发现:(1)有的高校的规定与上述规划原则相反。比如,有一所高校规定“助教每周额定课时数约是4学时,讲师额定课时数约是5.5学时,副教授额定课时数约是7学时,正教授额定课时数约是8学时”,如此一来,职称愈高,讲课愈多,谁来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2)对社会服务工作量几乎没有规划要求。(3)对管理工作量(管理、学习、创新工作量)没有给予基本的计量。
笔者认为,如此现状的存在,与学校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习惯等有关,更与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不尽合理有关。建议高校根据各自学校的定位和实际情况,规定有关学院或某些教师群体的工作量组成比例,为学校落实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任务提供制度保障。
参 考 文 献
[1][3]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Z].教干字
[81]011号.
[2]程晋宽.美国大学教师工作量浅析[J].高等教育研究,
2005(6).
[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Z].[200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