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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严守信息中介之定位,即否定了自身担保型平台、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型平台的合法性,以此构成与学者们主张的学理进路之最大分歧。然而,严守信息中介的定性与司法案例中所呈现的风险是不相称的,足以证明这种规制进路的不合理,本质上就是金融监管抑制金融创新。学者们所主张的学理进路则多将网络借贷不同模式的异质风险同质化处理,偏离了司法案例中的风险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此,基于风险的差异化规制应该是个体网络借贷规制的最佳完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