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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继续将该房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