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保障船员休息时间监督管理体系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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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6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也为我国在海事劳工方面的有效履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保障船员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越来越成为众多国家关注的重点,因此在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能够满足公约要求的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对保障船员休息时间的公约要求和国内监督管理的现状进行了概述,并对建立保障船员休息时间监督管理体系的途径进行了探究。对于保障船员休息时间应从立法层面寻求到根本的保障;在管理层面应将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在主管机关方面应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重新评估,对船员是否拥有足够休息时间进行有效的核实监督。
  关键词:船员休息时间;监督管理体系;马尼拉修正案
  IMO人为因素工作组专门研究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中的认为因素,其研究结果表明超过80%的海上事故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其中人的疲劳因素占比最大。美国海岸警卫队通过对279件海上是事故分析得出了类似的结论,约16%的重大事故和33%的人身伤亡与船员疲劳有关。近年来许多船舶由于船员休息时间不够而导致了在其他港口国被滞留。因此保障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船员疲劳驾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在船舶监督管理中的重点。
  一、马尼拉修正案和海事劳工公约对于船员休息时间的规定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于船员休息时间做了更为具体和清晰的量化规定,并且力求与劳工公约保持一致,以保证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防止疲劳、防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要求,保证海员能正规值班。我国主管机关的对于船员休息时间的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船员的休息时间给予足够的保障。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生效为契机,主管机关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能保障船员休息时间监管体系,对于不断促进我国作为缔约国的履约能力和提高海事监管水平有着重大而且积极的促进作用。
  马尼拉公约修正案关于船员值班休息时间的修正内容在第VIII章关于值班标准第A-VIII/1节适于值班中修改成,对所有负责安全、防污染和保安值班的高级海员或组成值班的普通海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每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并且每7天内77小时。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短,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之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在紧急或其他超常情况下不必保持以上要求。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处。主管机关应要求以标准格式记录船员每天休息的时间,并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舶语言和英语,以对遵守本节情况的监控和核实。
  2006海事劳工公约对于船员休息时间在StandrdA2.3中做了如下规定。工作或休息时间应做如下限制,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或者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二、国内对于船员休息时间监督管理的现状
  (1)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足。目前虽然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ILO成员国,但是大多数对于船员保护的公约都没有加入。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侧重调解劳工关系但是对于船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作用十分有限,也达不很好的监督管理效果。目前为止,国内尚无明确对船员休息时间的做出规定的法律、法规。2004年以交通部部令形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针对船舶配员问题对船员休息时间能够起到一定保护作用的法规。但是我国的《配员规则》是在IMO安全配员的原则指导下制定的。由于国际海事组织的安全配员规则是一个建议性法规,本身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最低配员标准要求过低,不足以确保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其次对于最低配员标准的实施并没有有效的评估措施以保证其客观有效。
  (2)部分航运企业存在既要削减船员以降低营运成本又要提高船舶管理水平的要求下,各类安全管理规则相继实施,更多的工作分配到更少的船员身上,虽然船舶自动化程度不断增加但是对船员来讲工作量往往也是同步增加。船员工作量增大,但是船舶公司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保障船员休息时间的内部机制。
  (3)主管机关对船员休息时间的监督管理的关注度不够,多数监督管理在于查处船员值班中存在自身存在的问题,没有切实的对于保障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上进行监管。其次海事主管机关对船员休息时间的监管方面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目前除了检查穿上书面记录外,没有更有效的手段确认船员的休息时间。
  三、建立规范船员休息时间的监管体系途径的探析
  (1)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尽快出台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其休息時间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就保障船员休息时间以及工作环境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对船舶管理人经营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2)针对中国籍船舶建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评估制度。所谓最低安全配员评估就是由海事主管机关和船级社选定专家组成员成立评估组,评估组根据不同的营运状况的船舶进行专业的年度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专业知识来最终判定其配員标准,并在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签注相关要求。
  (3)在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一个独立的部分,专门将内部运行的保障船员休息时间的机制纳入到该部分中去,使保障船员的休息时间和其他权益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的一个独立部分。该体系部分的建立不仅能保障航运企业自身运行中保障船员的休息时间,更能便于主管机关的监管,利于一线执法人员的检查。
  (4)主管机关应加强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于规范船员休息时间的监管水平,并培养一批能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进行评估的专业队伍。航运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教育,积极组织船员学习相关知识和法规,学会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STCW公约》
  [2]《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世界海运》,2011.187
  [3]《2006海事劳工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5]柴大鹏.《船舶安全配员问题的探讨》.《天津航海》,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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