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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清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报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通知》明确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文件内容,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