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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2015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条例》再次进行修订,充分表明新疆语言文字工作在自治区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同时在新疆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史上树立起又一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