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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国前不统一货币发行,就面临“八币进京”的混乱状态
新中国经济体诞生前两年,开始筹划金融和币制。
关于这一课题,目前还找不到记载当时进行过经济学意义上仔细、周详、冷静、从容的研究。由于当时即将合并、统一的各个解放区和根据地,都各有各自发行的货币。当时面临的不是学术课题,而是“八币进京”、必须统一币制的现实问题。南汉宸,时任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长、中共财经委员会委员、华北银行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主任,他向中央政府报告:
“解放军占领北京,不能像八国联军进北京一样,要废除根据地五花八门的货币,统一货币。”当年所谓“八币进京”,包括了根据地的七种货币和国民党的金圆券,有如下图所示
(二) 山东解放区北海币“实物发行”的做法、实质、结果
北海币“实物发行”的做法,是以“棉、纱、布、油、盐”五种实物作储备,按照“储一半、发一半”的“货”、“币”定量关系发行现钞。薛暮桥总结了当时人口与生活资料实物之间的固定比例关系,提炼出“人均月粮30 斤、一年流通12 次”的简化的现钞发行定量公式;他结合实物交换与货币流通的季节规律,提出了“秋收多投、春季回笼”按季节调控办法。薛暮桥还测算出了现钞超发与透支额度的最远边界,提出按“人均年收400 斤小米、脱产人员最多透支2.5%”的通胀尺度和透支经验,作为货币超发的极限。
北海币“实物发行”的实质,是采用“货”、“币”相符、一一对应的原则,以此赋予现钞“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购买力,使得“货”之“实物储备性”,等于 “币”之“真实承兑力”。
北海币“实物发行”的结果,彻底颠覆了西方金银本位下所谓“格雷欣法则”(1580 年)“劣币(低含金量货币)驱逐良币(高含金量货币)”之说。在战争考验中,北海币的真实承兑性,要远高于任何其他货币的真实购买力,且优于其他解放区的货币流通力。
1948 年12 月1 日首次发行的人民币,直接秉承了北海币的“实物储备性”和“真实承兑性”,这是人民币自发行之日起就具有的历史禀赋。以“实物发行”作为最初特征的人民币,从此开始涵养所谓货币的国家声誉,并迅速收兑法币、伪币、外币,对当时市场上的原有货币存量,彻底进行了按比价、全收兑的价值替换与旧币驱逐。到64 年后的现在,这些首次发行的人民币现钞,依然是当今货币总量中最初始的货币累积。
(三)从北海币到人民币:初始发行的人民币如何收兑旧有货币?
1948 年8 月,我国中央政府决定选择、采纳北海币的“实物发行”模式,很快同意了人民币的发行方案。毛泽东作为领袖,他并不同意让自己的头像登上首张人民币的票面,他提出人民币要体现人民性。如下图所示。
1948 年12 月1 日,人民币现钞发行后,立即按比价收兑原有的货币存量。
1949 年1 月18 日在华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人民币与七大根据地货币的兑换比价,按照1 元人民币兑换西北农民币2000 元、陕甘宁边区币2000 元、晋察冀边区币1000 元、东北币200 元、冀南币100 元、北海币100 元、中州币3 元的比价,分期分批完成收兑。
第一套人民币随后进京,按照不同比价收兑了法币、伪币、外币。有趣的是,人民币曾优惠收兑城市工人、学生手中的法币。
1949 年1 月15 日在天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6 元金圆券兑换人民币1 元,但对工人、学生,则优惠为金圆券3 元兑换人民币1 元。
1949 年1 月31 日在北平,金圆券的比价降到10 元兑换1 元人民币。
1949 年4 月29 日在南京,金圆券的比价已经跌为2500 元兑换人民币1 元。
1949 年5 月25 日在上海,中国人民银行以金圆券10 万元兑换人民币1 元,并在一周之内收兑完毕,随即中共华东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完全禁止金圆券流通。
(四)最初的人民币现钞选择了“货”“币”相符的“实物发行”模式
人民币现钞的最初发行模式,有当时七个解放区的七种货币可供选择:西北农民币(1940 年起由晋绥边区的西北农民银行发行)、陕甘宁边区币(1938 年起由陕甘宁边区银行发行)、晋察冀边区币、东北币、冀南币(1939 年起由晋冀鲁豫边区的冀南银行发行)、北海币(1940 年起由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北海银行发行)、中州币(1945 年起由安徽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华中银行发行)。统一发行人民币,是按相互比价发行?按黄金本位发行?按货物储备发行?还是按政府需要发行?为此,南汉宸于1947 年5 月和1948 年4 月,在邯郸、石家庄分别召开两次会议,即“华北各解放区财政经济会议”和“五大解放区金融贸易会议”,最后,中央政府决定选择、采纳北海币的“实物发行”模式。
(五)建国初期币
值动荡,资源“资产化”的程度浅、资产“货币化”的程度浅
建国后第七年的1955 年,人民币发生了一万比一的币值动荡。在1948 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初发行第一套人民币的面值为1 元、2 元、5 元、10 元;不到一年后的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发行了5000 元、10000 元面值的新钞;建国四年后的1953 年,开始发行面值为50000 元的人民币。这说明从1948 年到1953 年的五年间,我国发生了严峻的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到了人民币首发后第七年的1955 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按照10000 比1 的比例发行新版人民币,同时将1948 年版人民币全面兑换为1955 年版人民币。此后中国统计中运用的币值(即标准人民币),都是以1955 年币值回推倒算标准人民币为基数的数据。
建国初期的币值动荡与货币发行总量失控,一方面原因固然在于当时经济中的全部要素并未全面实现货币化,或称货币化程度过浅。当年,诸如土地、矿产、水力、电力等全社会生产资料实行全面国有化,而且达到绝对国有化“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在于货币总量的驾驭调控经验缺失和理论误导。按照当时引进的苏联货币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只需划拨流通、不需货币代表。但在统计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时,仍需以货币单位计量和记账。当年重工业发展比重过高、但没有相应的增量货币代表重工业中的货币运动,轻工业发展不足、而现钞发行主要是针对农副产品和轻工产品这些生活资料,三大产业在当时经济结构中的占比情况,使得经济要素的整体货币化程度过浅,使整体货币运动与经济发展之间常常脱节。正如黄达指出的那样——对“非现金货币”如何控制,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没有具体的办法;仅把现金控制住,“非现金货币”中释放出的现钞及其币值仍会兴风作浪。 从资源到资产,即自然资源的资产化,必须经过再生产过程和会计衡量。“非现金货币”会在再生产和会计衡量过程中“兴风作浪”,这是当初浑然不觉的过程。建国初期完成了国有化的资源要素中,有一部分成为资源储备,有一部分被当期投入了再生产过程。这些投入了再生产的国有资源已经转化为产品价值,经过会计衡量,就变成了会计意义上的“资产”,其生产结果和产品价值就囊括在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中。政府在统计这些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时,必然界定其为货币计值的“资产”。国有资源因再生产过程和会计衡量而变成了资产,使得投入再生产过程的资源,完成了货币计值的资产化过程。
从资产到货币,即资产借助货币符号投入流通的货币化过程,必须经过恰当的货币发行。“非现金货币”更是在货币发行记账过程中“兴风作浪”,这仍是当初浑然不觉的过程。在“货币发行总体框架”下,任何以货币计价的资产都需要借助或存款、或贷款、或现金的货币化结算、支付、流通。如果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再生产速度快于货币增发速度,则产品增多、货币增发不足,必然表现出币值上升;如再生产速度低于货币增发速度,则表现为币值下降。建国初期的国民收入连年翻番,但当年货币仅仅代表生活资料。当时并非再生产速度低于货币增发速度,而是生活资料供应速度低于货币增发速度,所以币值下降。
除了资产货币化过浅,同时应当注意到:那些暂时还没有投入再生产的国有资源和要素,将对既有货币总量和单位币值构成潜在影响,例如我国90 年代起的房地产要素、农工潮要素,在既有货币总量已经超发的情形下,这些新投入再生产的国有资源和要素,对填补本已超发货币的“空白”,具有“货”、“币”对应意义上的再平衡潜能。从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相互平衡的角度看,本书认为这些新增投入的要素与超发的货币之间存在“要素供需”关系,“要素供需”具有增量要素对超发货币的再平衡潜能。
除了资产货币化过浅和要素再投入过少这两个因素,我国在1949 年6 月至1955 年3 月的近六年中,在价值支付领域还实行过“折实单位”替代货币支付功能的做法,以“折实单位”支付工资、补贴和人们的日常支出。
总之,人民币收兑旧币过程中的公私博弈、建国初期国有资源投入程度过浅、资产货币化程度过浅、苏联货币理论关于货币仅代表生活资料的误导、“折实单位”代替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建国初期财政汲取功能尚浅但刚性支出过重等原因,使得建国初期生活资料极度匮乏状态下,才发生了我国首次的货币超发与货币贬值。
(六)人民币“实物发行”时代“实物调控”的四大办法
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内市场掀起过四次物价波动。“四次物价大波动的根本原因在于财政收支不平衡,货币发行过多。” 中央政府时时观测物价、观察钞票发行量变化,随时进行宏观调节,先后采用“折实单位”代币、推出“折实储蓄”、发行“折实公债”、推行城市“票证配给”和农村“统购统销”的办法,迅速结束了通胀、稳定了币值。
“折实单位”代币的办法
1949 年初,天津为防通胀、稳物价,率先施行牌价浮动的“折实单位”,其每个折实单位包含“面粉一斤、玉米面一斤、布一尺”,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天津每个折实单位前五天的平均价格。这一做法很快推广到了北京、上海、南京、武汉、苏州、杭州,但各地的“折实”标准各异,例如,上海的一个“折实单位”规定为“1 斤标准米、1 斤标准面、1 尺龙头细布、1 斤煤”而比天津略高,上海50年代初的每个“折实单位”计“分”值约为1948 年旧版人民币5500 元(合新版标准人民币5 角5 分),先后应用于折实存款、贷款、公债、发放工资、支付房租等方面的计算。中国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各地“折实单位”的价格,称“折实牌价”。随着物价波动趋缓,币值逐步稳定,1955 年上海“折实单位”固定在5525 元,中国人民银行1955 年底以后不再公布各地的“折实牌价”,实际是废除了“折实单位”的代币做法。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此后全国币值波动逐渐平稳。
“折实储蓄存款”的办法
1949 年6 月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办“折实储蓄存款”。当时按照“折实单位”存入和支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开办,不久推行至全国。。到1950 年底停止“折实储蓄存款”的做法,一律改为人民币储蓄。
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办法
我国在1950 年开始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目的在于支援解放战争和朝鲜战争,安定民生,恢复经济。就像“折实储蓄存款”一样,为保障居民的利益不受币值波动的影响,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公债单位定名为“分”,“分”值以上海、天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六地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 斤、面粉1 斤半、白细布4 尺、煤炭16 斤四种实物的批发价加权平均计算,中国人民银行每十天公布一次。该公债的发行总额为2 亿分,年息5%,期限五年,一期发行1 亿分。该公债同样起到保值储蓄的作用,于1956 年11 月30 日全部偿还。
城市“票证配给”和农村“统购统销”的办法
1949 年-1952 年,全国的城市实行工资配给制;1953 年,全国的农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由于建国后一些地区受灾、粮食脱销、农民不肯卖粮,加上东北粮区灾情严重,京、津两地面粉立刻供不应求。当时主管经济工作的陈云说:“如果搞不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有可能反对。应急的办法就是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定量配给,严格管制。”
1953 年起,在全国实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在城市实行“定量配给”的严格供粮制度;1953 年11 月起,全国各地的城市都施行了凭票购粮制度;1954 年起,又开始了棉纱棉布“统购统销”和城市“布票”制度;1955 年11 月起,发行全国通用“粮票”,此后每月每家定量配给粮、油、布、副食,并逐渐扩大到施行白糖、肥皂、烟卷、火柴的票证配给制度。 中国城市的“票证配给”制度一直实行了40 年。期间到了1984 年因人造化纤的大量生产,棉布率先敞开供应,而停止了“布票”的使用;到了1993 年,全部正式停止“粮票”的使用。
(七)我国建国初期“财、税、库、行”四部门与财政信贷“两个钱袋子”
我国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中,涉及到货币发行与货币储存政府职能的是“财、税、库、行”四个部门,即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国库部门、银行部门;并各自迅速建立财政预算会计、税收会计、国库会计、银行会计四类不同的会计制度,开展四项相关的货币工作。其中的税收和国库部门负责“上收”,负责在既有货币范畴征收和储存税、费、利润、专项资金,无关货币发行。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负责“下发”,即发行或称投放货币。
建国初期我国是由银行部门与财政部门“两个钱袋子”通过所谓的相互补差、综合平衡方法,分别向国有银行体系中的“两本账”——国库财政账户和银行信贷账户2——“投入货币”和“追加货币”。在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全部资源国有化情形下,银行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货币资金预算”和“财政信贷物资三平衡”的原则,“联袂”、共同发行货币。
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两项基本业务,可称之为“银行制”和“国库制”。
“银行制”下的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业务,因“国家预算货币资金”或“信贷指标”限制,并无贷款派生功能,故无“派生存款”。其“银行信贷账户”中的货币总量,等于“国家预算货币资金”或“信贷指标”与流通中现金的加总;其货币发行量,均源于“国家预算货币资金”或“信贷指标”的账面货币增量。
“国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主要是建立“财政存款账户”,其中包含了财政收入、其他财政收入、预算外的价格补贴、净出口差额的四项存款加总,构成了财政存款总量。每年财政存款总量的增量,构成了我国当年货币总量中的财政发行。
(八)1995 年我国“六法出台”,奠定了现代的央行商行双层金融体系
1995 年1 月1 日, 我国施行《预算法》,彻底改革了此前“强财政、弱银行”的中国金融格局。连同1995 年一起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央行法)、《商业银行法》(商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共同构成了我国1995 年“六法出台”,从此中国金融体系走入现代的央行独立于财政、商行独立于央行的新时期。
央行与财政的分离与独立,是形成现代双层金融体系的关键。在1969 年至1978 年十年间,中国人民银行曾并入了我国财政部,变成国家财政部门高度统一、统收统支的“出纳”和“会计”。1995 年预算法首通过明确财政的预决算体制,打破全国统收统支,明确建立全国四级预算、同级人大审批、同级政府执行、国库由央行经理等财税约束。央行的地位从此前的“代理”国库变为“经理”国库,一字之差使得央行对财政具有了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不仅如此,央行在1978 年脱离财政部时,在维持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不变基础上推行“增量改革”,探索独立提供金融血液和动力的机制创新。
央行在1995 年通过法制的方法确立了自身地位。央行法最重要的规定就是:从此央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第29 条)、不得对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透支(第26 条)、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公众提供存贷服务(第30 条)。这彻底结束了此前48 年间人民币发行中的财政发行主渠道的地位,彻底结束了此前的单一国有银行体系,使得中国的央行,独立于政府财政、定位于银行中的银行,并形成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央行商行双层结构。
商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才能具有存款派生功能。中国的商行法最重要的内容在于商业银行从此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资不抵债则会导致银行倒闭的法制原则。自此,中国的银行体系从不能自担风险、转变为自担风险,从不需要自负盈亏、转变为自负盈亏。在此制度约束下,商业银行取得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这才有此后的“债转股”、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2700 亿元注资、动用450 亿美元对中行和建行注资、动用150 亿美元对工行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合计约两万亿元、商业银行集体改制上市风潮等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推进。
当然,中国的商业银行至今还得到央行以存款准备金付息、吸收流动性名义下各种央票付息、各种公开市场操作付息等等的暗中补贴。尽管如此,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已都不再是政府财政的附属金融机构,已经没有人怀疑它们都是金融市场上的独立法人。
金融体系的建立,重在信用、流通、风险控制。1995 年出台的担保法,是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债权债务根本信用的基础法律,是培育现代金融信用的根本保障;1995 年票据法,是推进实体经济中的大额货币支付结算的核心机制,其所形成的实体经济商业票据市场与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并驾齐驱;1995 年保险法,不仅打开了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子市场,而且其寿险财险业务,在当时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实体经济风险不分散的情况下,发挥了金融体系特有的救济渠道和避险功能;而1995 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更是把约束金融秩序、培育金融信用,提高到了惩治犯罪的最高边界。
所谓“六法出台”中最重要的预算法和央行法,把央行从财政部剥离、独立出来;商行法、担保法,把商业银行推向市场经济。从此,中国金融格局正式从大一统的单一国有银行体系完成转轨,形成了市场经济下、现代意义上的双层结构中国金融体系。
新中国经济体诞生前两年,开始筹划金融和币制。
关于这一课题,目前还找不到记载当时进行过经济学意义上仔细、周详、冷静、从容的研究。由于当时即将合并、统一的各个解放区和根据地,都各有各自发行的货币。当时面临的不是学术课题,而是“八币进京”、必须统一币制的现实问题。南汉宸,时任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长、中共财经委员会委员、华北银行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主任,他向中央政府报告:
“解放军占领北京,不能像八国联军进北京一样,要废除根据地五花八门的货币,统一货币。”当年所谓“八币进京”,包括了根据地的七种货币和国民党的金圆券,有如下图所示
(二) 山东解放区北海币“实物发行”的做法、实质、结果
北海币“实物发行”的做法,是以“棉、纱、布、油、盐”五种实物作储备,按照“储一半、发一半”的“货”、“币”定量关系发行现钞。薛暮桥总结了当时人口与生活资料实物之间的固定比例关系,提炼出“人均月粮30 斤、一年流通12 次”的简化的现钞发行定量公式;他结合实物交换与货币流通的季节规律,提出了“秋收多投、春季回笼”按季节调控办法。薛暮桥还测算出了现钞超发与透支额度的最远边界,提出按“人均年收400 斤小米、脱产人员最多透支2.5%”的通胀尺度和透支经验,作为货币超发的极限。
北海币“实物发行”的实质,是采用“货”、“币”相符、一一对应的原则,以此赋予现钞“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购买力,使得“货”之“实物储备性”,等于 “币”之“真实承兑力”。
北海币“实物发行”的结果,彻底颠覆了西方金银本位下所谓“格雷欣法则”(1580 年)“劣币(低含金量货币)驱逐良币(高含金量货币)”之说。在战争考验中,北海币的真实承兑性,要远高于任何其他货币的真实购买力,且优于其他解放区的货币流通力。
1948 年12 月1 日首次发行的人民币,直接秉承了北海币的“实物储备性”和“真实承兑性”,这是人民币自发行之日起就具有的历史禀赋。以“实物发行”作为最初特征的人民币,从此开始涵养所谓货币的国家声誉,并迅速收兑法币、伪币、外币,对当时市场上的原有货币存量,彻底进行了按比价、全收兑的价值替换与旧币驱逐。到64 年后的现在,这些首次发行的人民币现钞,依然是当今货币总量中最初始的货币累积。
(三)从北海币到人民币:初始发行的人民币如何收兑旧有货币?
1948 年8 月,我国中央政府决定选择、采纳北海币的“实物发行”模式,很快同意了人民币的发行方案。毛泽东作为领袖,他并不同意让自己的头像登上首张人民币的票面,他提出人民币要体现人民性。如下图所示。
1948 年12 月1 日,人民币现钞发行后,立即按比价收兑原有的货币存量。
1949 年1 月18 日在华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人民币与七大根据地货币的兑换比价,按照1 元人民币兑换西北农民币2000 元、陕甘宁边区币2000 元、晋察冀边区币1000 元、东北币200 元、冀南币100 元、北海币100 元、中州币3 元的比价,分期分批完成收兑。
第一套人民币随后进京,按照不同比价收兑了法币、伪币、外币。有趣的是,人民币曾优惠收兑城市工人、学生手中的法币。
1949 年1 月15 日在天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6 元金圆券兑换人民币1 元,但对工人、学生,则优惠为金圆券3 元兑换人民币1 元。
1949 年1 月31 日在北平,金圆券的比价降到10 元兑换1 元人民币。
1949 年4 月29 日在南京,金圆券的比价已经跌为2500 元兑换人民币1 元。
1949 年5 月25 日在上海,中国人民银行以金圆券10 万元兑换人民币1 元,并在一周之内收兑完毕,随即中共华东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完全禁止金圆券流通。
(四)最初的人民币现钞选择了“货”“币”相符的“实物发行”模式
人民币现钞的最初发行模式,有当时七个解放区的七种货币可供选择:西北农民币(1940 年起由晋绥边区的西北农民银行发行)、陕甘宁边区币(1938 年起由陕甘宁边区银行发行)、晋察冀边区币、东北币、冀南币(1939 年起由晋冀鲁豫边区的冀南银行发行)、北海币(1940 年起由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北海银行发行)、中州币(1945 年起由安徽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华中银行发行)。统一发行人民币,是按相互比价发行?按黄金本位发行?按货物储备发行?还是按政府需要发行?为此,南汉宸于1947 年5 月和1948 年4 月,在邯郸、石家庄分别召开两次会议,即“华北各解放区财政经济会议”和“五大解放区金融贸易会议”,最后,中央政府决定选择、采纳北海币的“实物发行”模式。
(五)建国初期币
值动荡,资源“资产化”的程度浅、资产“货币化”的程度浅
建国后第七年的1955 年,人民币发生了一万比一的币值动荡。在1948 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初发行第一套人民币的面值为1 元、2 元、5 元、10 元;不到一年后的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发行了5000 元、10000 元面值的新钞;建国四年后的1953 年,开始发行面值为50000 元的人民币。这说明从1948 年到1953 年的五年间,我国发生了严峻的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到了人民币首发后第七年的1955 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按照10000 比1 的比例发行新版人民币,同时将1948 年版人民币全面兑换为1955 年版人民币。此后中国统计中运用的币值(即标准人民币),都是以1955 年币值回推倒算标准人民币为基数的数据。
建国初期的币值动荡与货币发行总量失控,一方面原因固然在于当时经济中的全部要素并未全面实现货币化,或称货币化程度过浅。当年,诸如土地、矿产、水力、电力等全社会生产资料实行全面国有化,而且达到绝对国有化“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在于货币总量的驾驭调控经验缺失和理论误导。按照当时引进的苏联货币理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只需划拨流通、不需货币代表。但在统计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时,仍需以货币单位计量和记账。当年重工业发展比重过高、但没有相应的增量货币代表重工业中的货币运动,轻工业发展不足、而现钞发行主要是针对农副产品和轻工产品这些生活资料,三大产业在当时经济结构中的占比情况,使得经济要素的整体货币化程度过浅,使整体货币运动与经济发展之间常常脱节。正如黄达指出的那样——对“非现金货币”如何控制,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没有具体的办法;仅把现金控制住,“非现金货币”中释放出的现钞及其币值仍会兴风作浪。 从资源到资产,即自然资源的资产化,必须经过再生产过程和会计衡量。“非现金货币”会在再生产和会计衡量过程中“兴风作浪”,这是当初浑然不觉的过程。建国初期完成了国有化的资源要素中,有一部分成为资源储备,有一部分被当期投入了再生产过程。这些投入了再生产的国有资源已经转化为产品价值,经过会计衡量,就变成了会计意义上的“资产”,其生产结果和产品价值就囊括在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中。政府在统计这些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时,必然界定其为货币计值的“资产”。国有资源因再生产过程和会计衡量而变成了资产,使得投入再生产过程的资源,完成了货币计值的资产化过程。
从资产到货币,即资产借助货币符号投入流通的货币化过程,必须经过恰当的货币发行。“非现金货币”更是在货币发行记账过程中“兴风作浪”,这仍是当初浑然不觉的过程。在“货币发行总体框架”下,任何以货币计价的资产都需要借助或存款、或贷款、或现金的货币化结算、支付、流通。如果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再生产速度快于货币增发速度,则产品增多、货币增发不足,必然表现出币值上升;如再生产速度低于货币增发速度,则表现为币值下降。建国初期的国民收入连年翻番,但当年货币仅仅代表生活资料。当时并非再生产速度低于货币增发速度,而是生活资料供应速度低于货币增发速度,所以币值下降。
除了资产货币化过浅,同时应当注意到:那些暂时还没有投入再生产的国有资源和要素,将对既有货币总量和单位币值构成潜在影响,例如我国90 年代起的房地产要素、农工潮要素,在既有货币总量已经超发的情形下,这些新投入再生产的国有资源和要素,对填补本已超发货币的“空白”,具有“货”、“币”对应意义上的再平衡潜能。从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相互平衡的角度看,本书认为这些新增投入的要素与超发的货币之间存在“要素供需”关系,“要素供需”具有增量要素对超发货币的再平衡潜能。
除了资产货币化过浅和要素再投入过少这两个因素,我国在1949 年6 月至1955 年3 月的近六年中,在价值支付领域还实行过“折实单位”替代货币支付功能的做法,以“折实单位”支付工资、补贴和人们的日常支出。
总之,人民币收兑旧币过程中的公私博弈、建国初期国有资源投入程度过浅、资产货币化程度过浅、苏联货币理论关于货币仅代表生活资料的误导、“折实单位”代替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建国初期财政汲取功能尚浅但刚性支出过重等原因,使得建国初期生活资料极度匮乏状态下,才发生了我国首次的货币超发与货币贬值。
(六)人民币“实物发行”时代“实物调控”的四大办法
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内市场掀起过四次物价波动。“四次物价大波动的根本原因在于财政收支不平衡,货币发行过多。” 中央政府时时观测物价、观察钞票发行量变化,随时进行宏观调节,先后采用“折实单位”代币、推出“折实储蓄”、发行“折实公债”、推行城市“票证配给”和农村“统购统销”的办法,迅速结束了通胀、稳定了币值。
“折实单位”代币的办法
1949 年初,天津为防通胀、稳物价,率先施行牌价浮动的“折实单位”,其每个折实单位包含“面粉一斤、玉米面一斤、布一尺”,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天津每个折实单位前五天的平均价格。这一做法很快推广到了北京、上海、南京、武汉、苏州、杭州,但各地的“折实”标准各异,例如,上海的一个“折实单位”规定为“1 斤标准米、1 斤标准面、1 尺龙头细布、1 斤煤”而比天津略高,上海50年代初的每个“折实单位”计“分”值约为1948 年旧版人民币5500 元(合新版标准人民币5 角5 分),先后应用于折实存款、贷款、公债、发放工资、支付房租等方面的计算。中国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各地“折实单位”的价格,称“折实牌价”。随着物价波动趋缓,币值逐步稳定,1955 年上海“折实单位”固定在5525 元,中国人民银行1955 年底以后不再公布各地的“折实牌价”,实际是废除了“折实单位”的代币做法。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此后全国币值波动逐渐平稳。
“折实储蓄存款”的办法
1949 年6 月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办“折实储蓄存款”。当时按照“折实单位”存入和支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开办,不久推行至全国。。到1950 年底停止“折实储蓄存款”的做法,一律改为人民币储蓄。
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办法
我国在1950 年开始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目的在于支援解放战争和朝鲜战争,安定民生,恢复经济。就像“折实储蓄存款”一样,为保障居民的利益不受币值波动的影响,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公债单位定名为“分”,“分”值以上海、天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六地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 斤、面粉1 斤半、白细布4 尺、煤炭16 斤四种实物的批发价加权平均计算,中国人民银行每十天公布一次。该公债的发行总额为2 亿分,年息5%,期限五年,一期发行1 亿分。该公债同样起到保值储蓄的作用,于1956 年11 月30 日全部偿还。
城市“票证配给”和农村“统购统销”的办法
1949 年-1952 年,全国的城市实行工资配给制;1953 年,全国的农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由于建国后一些地区受灾、粮食脱销、农民不肯卖粮,加上东北粮区灾情严重,京、津两地面粉立刻供不应求。当时主管经济工作的陈云说:“如果搞不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有可能反对。应急的办法就是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定量配给,严格管制。”
1953 年起,在全国实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在城市实行“定量配给”的严格供粮制度;1953 年11 月起,全国各地的城市都施行了凭票购粮制度;1954 年起,又开始了棉纱棉布“统购统销”和城市“布票”制度;1955 年11 月起,发行全国通用“粮票”,此后每月每家定量配给粮、油、布、副食,并逐渐扩大到施行白糖、肥皂、烟卷、火柴的票证配给制度。 中国城市的“票证配给”制度一直实行了40 年。期间到了1984 年因人造化纤的大量生产,棉布率先敞开供应,而停止了“布票”的使用;到了1993 年,全部正式停止“粮票”的使用。
(七)我国建国初期“财、税、库、行”四部门与财政信贷“两个钱袋子”
我国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中,涉及到货币发行与货币储存政府职能的是“财、税、库、行”四个部门,即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国库部门、银行部门;并各自迅速建立财政预算会计、税收会计、国库会计、银行会计四类不同的会计制度,开展四项相关的货币工作。其中的税收和国库部门负责“上收”,负责在既有货币范畴征收和储存税、费、利润、专项资金,无关货币发行。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负责“下发”,即发行或称投放货币。
建国初期我国是由银行部门与财政部门“两个钱袋子”通过所谓的相互补差、综合平衡方法,分别向国有银行体系中的“两本账”——国库财政账户和银行信贷账户2——“投入货币”和“追加货币”。在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全部资源国有化情形下,银行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货币资金预算”和“财政信贷物资三平衡”的原则,“联袂”、共同发行货币。
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两项基本业务,可称之为“银行制”和“国库制”。
“银行制”下的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业务,因“国家预算货币资金”或“信贷指标”限制,并无贷款派生功能,故无“派生存款”。其“银行信贷账户”中的货币总量,等于“国家预算货币资金”或“信贷指标”与流通中现金的加总;其货币发行量,均源于“国家预算货币资金”或“信贷指标”的账面货币增量。
“国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主要是建立“财政存款账户”,其中包含了财政收入、其他财政收入、预算外的价格补贴、净出口差额的四项存款加总,构成了财政存款总量。每年财政存款总量的增量,构成了我国当年货币总量中的财政发行。
(八)1995 年我国“六法出台”,奠定了现代的央行商行双层金融体系
1995 年1 月1 日, 我国施行《预算法》,彻底改革了此前“强财政、弱银行”的中国金融格局。连同1995 年一起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央行法)、《商业银行法》(商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共同构成了我国1995 年“六法出台”,从此中国金融体系走入现代的央行独立于财政、商行独立于央行的新时期。
央行与财政的分离与独立,是形成现代双层金融体系的关键。在1969 年至1978 年十年间,中国人民银行曾并入了我国财政部,变成国家财政部门高度统一、统收统支的“出纳”和“会计”。1995 年预算法首通过明确财政的预决算体制,打破全国统收统支,明确建立全国四级预算、同级人大审批、同级政府执行、国库由央行经理等财税约束。央行的地位从此前的“代理”国库变为“经理”国库,一字之差使得央行对财政具有了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不仅如此,央行在1978 年脱离财政部时,在维持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不变基础上推行“增量改革”,探索独立提供金融血液和动力的机制创新。
央行在1995 年通过法制的方法确立了自身地位。央行法最重要的规定就是:从此央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第29 条)、不得对商业银行在央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透支(第26 条)、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公众提供存贷服务(第30 条)。这彻底结束了此前48 年间人民币发行中的财政发行主渠道的地位,彻底结束了此前的单一国有银行体系,使得中国的央行,独立于政府财政、定位于银行中的银行,并形成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央行商行双层结构。
商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才能具有存款派生功能。中国的商行法最重要的内容在于商业银行从此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资不抵债则会导致银行倒闭的法制原则。自此,中国的银行体系从不能自担风险、转变为自担风险,从不需要自负盈亏、转变为自负盈亏。在此制度约束下,商业银行取得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这才有此后的“债转股”、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2700 亿元注资、动用450 亿美元对中行和建行注资、动用150 亿美元对工行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合计约两万亿元、商业银行集体改制上市风潮等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推进。
当然,中国的商业银行至今还得到央行以存款准备金付息、吸收流动性名义下各种央票付息、各种公开市场操作付息等等的暗中补贴。尽管如此,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已都不再是政府财政的附属金融机构,已经没有人怀疑它们都是金融市场上的独立法人。
金融体系的建立,重在信用、流通、风险控制。1995 年出台的担保法,是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债权债务根本信用的基础法律,是培育现代金融信用的根本保障;1995 年票据法,是推进实体经济中的大额货币支付结算的核心机制,其所形成的实体经济商业票据市场与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并驾齐驱;1995 年保险法,不仅打开了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子市场,而且其寿险财险业务,在当时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实体经济风险不分散的情况下,发挥了金融体系特有的救济渠道和避险功能;而1995 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更是把约束金融秩序、培育金融信用,提高到了惩治犯罪的最高边界。
所谓“六法出台”中最重要的预算法和央行法,把央行从财政部剥离、独立出来;商行法、担保法,把商业银行推向市场经济。从此,中国金融格局正式从大一统的单一国有银行体系完成转轨,形成了市场经济下、现代意义上的双层结构中国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