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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其警务活动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运用政治学分析方法,探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从公安机关自身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角色出发,在社会转型期探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对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安;警务;群体性事件;政治学
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受到损害且诉求受阻的群众,因采取不当方式寻求解决问题而引发的无政治目的和非对抗性的社会冲突事件。它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和激化的具体表现,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社会冲突事件,具有突发性、松散性、危害性等特点。
一、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
第一,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民众求助无门的产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是以民众利益受损为动因、以社会热点问题为导火索、以群众自发参与为主要形式、以扩大影响为主要手段的事件。虽然群体性事件确实有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一面,但是这确实不是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目的。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来看,它是想以此形式来要求甚至是逼迫党委和政府重视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第二,群体性事件是释放社会张力的“安全阀”。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民众以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为靠山,以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地方政府中某些部门和某些个人(也包括一些主要领导)的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为对象所进行的一种抗争活动。这种以争取合法合理的权益为目的的抗争活动从本质上来讲应当属于维护和纯洁党和政府领导的一种活动,是社会稳定程度的现实反映,有助于党和政府及时有效的调节政策方针。
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策略
群体性事件必定有一个酝酿、形成、缓解的过程。与此相对应,对它的调控也可分为初期处置、中期处置、后期处置三个阶段。
1.初期处置。每一个群体性矛盾,都有它孕育的原因、产生的端倪,初期处置是指在事件发生前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控,防患未然。初期处置主要包含以下环节:首先,要完善信息网络。掌握灵敏信息是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环节,保证及时准确地获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才能做到未动先知,控制在先,有的放矢地进行预防和化解。其次,应建立基层(如市、区、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中心专门从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调研、督查等工作,履行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和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管理监督的职权。再次,做好信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阶段,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防止因重复上访未果而最终引发群体突发事件。
2.中期处置。中期处置的主要问题是在群体性事件外化时如何使之得到有效的控制。务必要弄清事因、群众心态和现场情况,慎重决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3.后期处置。(1)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对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置过程进行全程剖析,不断修正工作预案,即纠正工作方法、失误,使处置战术运用更加得当,方法更加科学。(2)协调督办、尽快落实。加大协调力度,协助有关部门不折不扣的兑现承诺,让群众看到党和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对已提出解决方案或已有答复意见,并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承诺的时限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不留后遗症。(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以及有打砸抢烧行为的人,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惩处。(4)调查跟踪,主动回访。对已处理的群体性事件采取主动回访的办法,虚心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巩固化解工作成果,使群众心悦诚服。同时,对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再行了解,以便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5)注意动向,抓住重点,防止反弹。有些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问题,由于很难一步到位解决,虽经努力化解,暂时平息,但问题并未真正获得圆满解决,所以一旦有人鼓动,或受其他外界原因的感染和影响,又会出现反复,对此要特别加以注意。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安全防范,防止出现连锁反应和超大型群体性事件。加强对重要节假日、纪念日等其他重要时间的监控,防止出现意外。
三、对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启示
(一)转变观念,拓宽民意渠道
依据目前颇为流行的厕所理论(除道德因素之外,厕所建得少是随地大小便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群众以越轨行为呼吁社会关注,谋求合法利益的保护,往往是因为正常的渠道无法充分表达其意愿,保护其正当利益。所以限制和抵制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活动,只不过是改变其表现方式, 由法制体系内部转向体系外部谋求解决的方法而已。这也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数量剧增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加快,要尽早转变观念,不能无所区别地认为群众聚集起来上访请愿就是“闹事”,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群众在社会面上聚集,就必然会闹出乱子。实际上,群体性事件除了其负面影响外,还起到反腐败、反官僚主义,消除社会不公,充当释放社会张力的“减压阀”等积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准确界定,完善集会游行示威立法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和实战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只有质的描述而缺乏度的把握,涵盖的面太广,跨度太大, 而真正可称得上“事件”的并不多。警方在处置时难以把握适当的尺度,或处置不力,或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既不利于事件的处置,又会冲击日常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提高群体性事件的“门槛”,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后果的程度上加以严重的限制。一般违法,后果不严重的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整,无须如临大敌。
(三)明确职能,严格依法处置
在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五个方面的职能作用:1.预警报警作用,加强信息情报工作;2.控制整合作用,强化社会面控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3.行政指导作用,对存在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苗头的单位要及早提出建议、劝告和指导;4.规范引导作用,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完善社会主义民主;5.公安行政强制作用和惩罚制裁作用,对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要及时掌握情况,维持好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的准备。
(四)引入评估机制,科学使用警力
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警力投入的盲目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公安机关往往将所有可调动的警力都调往现场,其结果有时是大大超过实际所需,有时则即使倾巢出动也未必足够。人数的优势当然能够形成高压态势,有利于稳定及控制局势,但是在成本与收益之间是否应有适度的权衡呢?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必须要有优势警力。所谓优势警力不单指警察人数众多,而是指人员、士气、装备、训练素质、战术等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综合优势。
(五)培训专门人才,增强处置能力
处置治安事件是一项政策性、技巧性较强的警务工作,当善意的警察不会用必要的专门技能-兵不血刃-地解决问题时,就易发生暴力冲突。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线处置警力往往都是临时从分(县)局抽调的民警,警种构成复杂, 有些根本没有处置治安事件的经验,不会做群众工作。因此必须加强一线处置警力在沟通技巧、心理战术和宣传教育方面的培训,提高民警的处置能力。此外应当从制定科学完善的处置预案,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指挥系统,采用公秘结合、科学全面的取证方法,运用机动灵活、以智取胜的技战术,注重宣传教育、政策攻心的分化瓦解策略,以及巧妙抓住有利时机主动出击等方面提高处置能力,保证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 于永成,用发展的理念坚持标准,不断提高大学生党员素质[J],高教研究,2010(294):174-175.
[2] 甘行元,新时期如何提高大学生党员素质[D],武汉,武汉大学,2005.
[3] 鞠磊,李佳,大学生党员素质调查与思考[J],社科纵横,2010(25):273-274.
[4] 孟爱英,周默,熊莉,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大学生党员素质[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50-51.
[5] 方文明,谢丽辉,朱钧陶,对新时期提高大学生党员素质的探讨[J],湖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78):41-43.
关键词:安;警务;群体性事件;政治学
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受到损害且诉求受阻的群众,因采取不当方式寻求解决问题而引发的无政治目的和非对抗性的社会冲突事件。它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和激化的具体表现,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社会冲突事件,具有突发性、松散性、危害性等特点。
一、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
第一,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民众求助无门的产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是以民众利益受损为动因、以社会热点问题为导火索、以群众自发参与为主要形式、以扩大影响为主要手段的事件。虽然群体性事件确实有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一面,但是这确实不是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目的。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来看,它是想以此形式来要求甚至是逼迫党委和政府重视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第二,群体性事件是释放社会张力的“安全阀”。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民众以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为靠山,以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地方政府中某些部门和某些个人(也包括一些主要领导)的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为对象所进行的一种抗争活动。这种以争取合法合理的权益为目的的抗争活动从本质上来讲应当属于维护和纯洁党和政府领导的一种活动,是社会稳定程度的现实反映,有助于党和政府及时有效的调节政策方针。
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策略
群体性事件必定有一个酝酿、形成、缓解的过程。与此相对应,对它的调控也可分为初期处置、中期处置、后期处置三个阶段。
1.初期处置。每一个群体性矛盾,都有它孕育的原因、产生的端倪,初期处置是指在事件发生前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控,防患未然。初期处置主要包含以下环节:首先,要完善信息网络。掌握灵敏信息是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环节,保证及时准确地获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才能做到未动先知,控制在先,有的放矢地进行预防和化解。其次,应建立基层(如市、区、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中心专门从事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调研、督查等工作,履行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和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管理监督的职权。再次,做好信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阶段,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防止因重复上访未果而最终引发群体突发事件。
2.中期处置。中期处置的主要问题是在群体性事件外化时如何使之得到有效的控制。务必要弄清事因、群众心态和现场情况,慎重决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3.后期处置。(1)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对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置过程进行全程剖析,不断修正工作预案,即纠正工作方法、失误,使处置战术运用更加得当,方法更加科学。(2)协调督办、尽快落实。加大协调力度,协助有关部门不折不扣的兑现承诺,让群众看到党和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对已提出解决方案或已有答复意见,并有时限要求的,应按承诺的时限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不留后遗症。(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以及有打砸抢烧行为的人,在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惩处。(4)调查跟踪,主动回访。对已处理的群体性事件采取主动回访的办法,虚心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巩固化解工作成果,使群众心悦诚服。同时,对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再行了解,以便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5)注意动向,抓住重点,防止反弹。有些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问题,由于很难一步到位解决,虽经努力化解,暂时平息,但问题并未真正获得圆满解决,所以一旦有人鼓动,或受其他外界原因的感染和影响,又会出现反复,对此要特别加以注意。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安全防范,防止出现连锁反应和超大型群体性事件。加强对重要节假日、纪念日等其他重要时间的监控,防止出现意外。
三、对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启示
(一)转变观念,拓宽民意渠道
依据目前颇为流行的厕所理论(除道德因素之外,厕所建得少是随地大小便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群众以越轨行为呼吁社会关注,谋求合法利益的保护,往往是因为正常的渠道无法充分表达其意愿,保护其正当利益。所以限制和抵制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活动,只不过是改变其表现方式, 由法制体系内部转向体系外部谋求解决的方法而已。这也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数量剧增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加快,要尽早转变观念,不能无所区别地认为群众聚集起来上访请愿就是“闹事”,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群众在社会面上聚集,就必然会闹出乱子。实际上,群体性事件除了其负面影响外,还起到反腐败、反官僚主义,消除社会不公,充当释放社会张力的“减压阀”等积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准确界定,完善集会游行示威立法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和实战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只有质的描述而缺乏度的把握,涵盖的面太广,跨度太大, 而真正可称得上“事件”的并不多。警方在处置时难以把握适当的尺度,或处置不力,或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既不利于事件的处置,又会冲击日常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提高群体性事件的“门槛”,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后果的程度上加以严重的限制。一般违法,后果不严重的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整,无须如临大敌。
(三)明确职能,严格依法处置
在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五个方面的职能作用:1.预警报警作用,加强信息情报工作;2.控制整合作用,强化社会面控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3.行政指导作用,对存在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苗头的单位要及早提出建议、劝告和指导;4.规范引导作用,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完善社会主义民主;5.公安行政强制作用和惩罚制裁作用,对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要及时掌握情况,维持好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的准备。
(四)引入评估机制,科学使用警力
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警力投入的盲目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公安机关往往将所有可调动的警力都调往现场,其结果有时是大大超过实际所需,有时则即使倾巢出动也未必足够。人数的优势当然能够形成高压态势,有利于稳定及控制局势,但是在成本与收益之间是否应有适度的权衡呢?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必须要有优势警力。所谓优势警力不单指警察人数众多,而是指人员、士气、装备、训练素质、战术等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综合优势。
(五)培训专门人才,增强处置能力
处置治安事件是一项政策性、技巧性较强的警务工作,当善意的警察不会用必要的专门技能-兵不血刃-地解决问题时,就易发生暴力冲突。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线处置警力往往都是临时从分(县)局抽调的民警,警种构成复杂, 有些根本没有处置治安事件的经验,不会做群众工作。因此必须加强一线处置警力在沟通技巧、心理战术和宣传教育方面的培训,提高民警的处置能力。此外应当从制定科学完善的处置预案,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指挥系统,采用公秘结合、科学全面的取证方法,运用机动灵活、以智取胜的技战术,注重宣传教育、政策攻心的分化瓦解策略,以及巧妙抓住有利时机主动出击等方面提高处置能力,保证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 于永成,用发展的理念坚持标准,不断提高大学生党员素质[J],高教研究,2010(294):174-175.
[2] 甘行元,新时期如何提高大学生党员素质[D],武汉,武汉大学,2005.
[3] 鞠磊,李佳,大学生党员素质调查与思考[J],社科纵横,2010(25):273-274.
[4] 孟爱英,周默,熊莉,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大学生党员素质[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50-51.
[5] 方文明,谢丽辉,朱钧陶,对新时期提高大学生党员素质的探讨[J],湖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78):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