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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于2002年12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第二编“物权法”第二十六章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与传统的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相并列。本文通过与抵押权制度相比较的方法,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该制度的优越性,即从让与担保与抵押权的标的范围、公示方法、实行方式,论证了该制度积极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