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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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针对环境保护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主体身份,对加害人的赔偿范围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使环境保护诉讼程序不断得以完善。但由于相关条文本身存在一定模糊性,在具体操作时仍会引发不少问题,如是否忽视被告赔偿能力、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赔偿范围的具体确定、赔偿金管理及流向等,均尚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各行其是”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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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针对环境保护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主体身份,对加害人的赔偿范围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使环境保护诉讼程序不断得以完善。但由于相关条文本身存在一定模糊性,在具体操作时仍会引发不少问题,如是否忽视被告赔偿能力、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赔偿范围的具体确定、赔偿金管理及流向等,均尚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各行其是”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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