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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0日,某集团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了一份承包集团公司下属东方商店的合同。合同约定:东方商店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东方商店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缴2万元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概不过问。同时。东方商店保证集团公司划过去300名员工的工资,并且每月每人不低于700元。其他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