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最典型的普通企业法律形态.相对于普通企业法律形态而存在的特殊企业形态,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必然产物,但在我国对其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因此,特殊企业的组建和发展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特殊立法进行"一对一"的专门规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特殊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方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