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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与老年人相关的遗产纠纷案不断增加。有关专家呼吁:关注老年人在遗产纠纷中的处境,维护老年人遗产纠纷中的权益已刻不容缓。而要守卫自己的“物质家园”不被侵犯,商品社会中的现代老年人更亟待打造属于自己的“护身符”。
遗产:想给谁就能给谁吗
吴老汉生有三子三女,三儿子平时对老人不甚孝敬,得知老父订立了遗嘱,便经常偷偷翻箱倒柜找遗嘱。今年2月,趁老人不在家,三儿子终于找到了那张梦想许久的白纸。然而,他却见到老人在遗嘱中安排给他的财产不多。勃然大怒的三儿子竟称遗嘱无效,并撕毁了遗嘱,胁迫老人重新订立。
一项调查表明,有一个现象非常值得关注:子女越来越多地指导、参与甚至策划了立遗嘱人订立遗嘱。为了满足一己私欲,威逼、强迫老人立遗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的公证处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老人前来订立遗嘱时,身边总是少不了子女或者亲属的“陪同”。
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具有自由处分财产权。老年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权根据自己的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个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并决定他们的继承份额,也有权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赠送给他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更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再婚遗产:需要为权益加把锁
孙大爷中年丧妻,为抚育三个儿女一直没有再婚。儿女成家立业后,孙大爷用自己一生的积蓄购得100多平方米住房一套,1993年5月,孙大爷与丧偶的李淑琴女士登记结婚,过上了幸福的晚年生活。2001年3月,孙大爷因中风而病故。丈夫尸骨未寒,3个子女就蛮横地把李淑琴赶出了家门。
在孙大爷老人的案件中,法院最终根据有关法律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认为孙大爷老人的房产虽是个人婚前财产,但他与李淑琴的婚姻已超过8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李淑琴享有一半房产。而属于孙大爷的另一半房产及其他遗产也由李淑琴老人及其3个继子女共同继承。
近来来,由于再婚的阻力,许多老人处在未婚同居的状态中,时间长了就有可能形成事实婚姻,由此造成的遗产纠纷案件数量也显著增加。长期共同生活会使双方形成互相扶养的关系,因此相关法律考虑了老年人的实际情况。
为了减少日后纠纷,最好的办法是为权益加把锁:老年人再婚或决定长期同居前应就各自财产及日后遗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遗嘱或协议,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强行分割遗产:你要守住份额
李老太去年失去了老伴儿。子女们对没有收入的她不管不问,却对老父亲的遗产窥伺已久,经常借故到老人住处吵闹。儿子张某还因为遗产对老母怀恨在心,甚至酒后对老母拳打脚踢。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夫妻、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的继承权和被继承权是平等的。那么,如何在服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权益呢?
老年人对子女“迫切分割”遗产的现象该如何应对呢?最关键的是要守住自己应得的份额。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如果丧偶老年人所分得的遗产和自己的财产仍不能保障今后的生活所需,可以依照《婚姻法》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在处理老年人遗产纠纷时应该认真慎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在子女分割财产的同时一定要求子女尽到赡养的义务,我国法律还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无权分得老人遗产的。
长辈继承晚辈遗产:法律为老人护航
喻世春老人与儿子的矛盾已经有好多年了,儿子5年前的婚礼老人也没有出席。儿子婚后一直住女方家里,与父亲来往很少。今年3月,儿子突然病故,留下一笔财产。没有了生活来源的喻世春觉得自己也应继承儿子的部分财产,于是与女方家人发生了争执。
老年人能从子孙那里得到遗产吗?一次调查显示,在很多人看来,遗产继承指的是晚辈从长辈那里获得财产,还有相当多的人并不清楚女性老人是否也能获得子女的遗产。其实,老年人同样享有从子女等晚辈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也可以是子女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即父母有权与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如果有的话)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笔者提醒老年人,我国法律同样保护老年人的继承权利。在老年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老年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死亡后,老年人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或男性老年人遗产只能由子孙继承、女性老年人不能继承的说法都是不合法的。
遗产纠纷:老话题新问题
老年遗产纠纷历来是法律关注的热点。但是过去由于穷,老年人留下的遗产不多,虽有纠纷,但很少上升到法律程序。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有了房产和其他遗产,于是法律纠纷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关注点。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受理的遗产案件呈上升趋势,各地老年人维权、调解机构受理的遗产纠纷同样显著增加。一份不完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遗产案件中,有50%的遗产纠纷是在老年人与年轻一代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
一项针对全国各地100多起老年人遗产诉讼案的调查显示,与老年人相关的遗产纠纷呈现出几种明显的新趋势。一是老年人丧偶后,其他家庭成员急切地与健在的老人分割遗产;二是老年人再婚引发的遗产纠纷案件快速上升;三是未进行法律登记的老年伴侣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就此与其他家庭成员发生遗产纠纷;四是作为长辈的老年人在继承晚辈遗产时常常遭遇阻挠;五是老年人独立行使对自己遗产的处置权越来越难。
你有“遗产意识”吗
专家指出,“遗产意识”已成为现代老年人必须具备的思维方式。遗产意识包括“财产意识”、“遗嘱意识”、“执行意识”、“维权意识”4个方面。
“财产意识”是指老年人在生前要重视自己的财产,提前计划好一方老伴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着落。对自己的财产有必要“看紧点”。不要“提前”将自己的财产轻易送给子女,不要过于听信子女赡养老人的口头保证。
“遗嘱意识”是指老年人尽量要在生前对财产的分配留下明确的书面说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赠与,即老年人用书面形式(最好是予以公证)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老伴儿或他人;二是立下书面遗嘱,把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归某人继承。
“执行意识”是指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或确定日后遗产分配时要考虑到具体的公正性、合理性、可行性。不要因自己一时的好恶轻易剥夺某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事实上,这样的遗嘱在日后执行时也常常遇到障碍。另外,老年人最好在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
“维权意识”是现代老人在遗产面前非常需要养成的一种思维方式。当老年人的继承权被侵犯或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调解无效,老年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