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刑诉陪审员参审范围之重构——基于基层实践背离和改革方案弊端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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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具有使得司法反映民意、实现公正、取得独立的功能预期;刑诉陪审员参审是通过法律刚性规定或赋予被告人权利,此外还有着成本和管理上的考量因素;而当前司法实践与此相背离,参审范围由陪审率考量而定,陪审员参审无争议案件,司法官员有参审完全决定权,其根源在于主体意识欠缺、制度性疲劳、体制结构弊病。新的陪审员改革方案也未能切中要害,参审范围过于广泛,界定不科学,程序缺失;有鉴于此,必须确立固定类型参审模式,将范围限定为争议大的重案,取消或淡化陪审率,确立控辩双方参与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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