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众所周知,新媒体版权保护在全世界都是非常有挑战性的难题。今年3月,国际奥委会在把北京奥运新媒体转播权授予央视网时,流露出了对中国能否成功保护奥运新媒体版权的担忧。如今,北京奥运已完美落幕。8月25日,奥运会协调委员会主席海因·维尔布鲁根在会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时,代表国际奥委会对中国奥运版权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中国出色的反盗版工作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奠定了基础,也为全球奥运反盗版工作树立了榜样。同样,在奥运新媒体版权的保护上,北京奥运会新媒体转播商——央视网总裁汪文斌在“2008北京奥运网络媒体效果研究报告”发布会上也自豪地表示,中国几乎在奥运比赛期间实现了“零盗版”。国际奥委会的自动监控系统表明。90%以上的非法转播都发生在境外发达国家,发生在中国的侵权行为都得到了迅速、有效的制止。此次奥运盛会,我国不仅在传统媒体的版权保护上,而且在新媒体的版权保护上都显示了强大力量。获得了巨大成功。

重拳出击,保护奥运新媒体版权
法律体系较为完备。自2001年7月13日北京奥运申办成功以来,我国版权立法工作的步伐明显加快。7年时间不仅完成了“一法三条例”的修订工作,而且还新颁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此外,我国还专门针对奥运版权制定了相关条例规章以及一些相应通知。通过努力。我国版权的立法水平发生了质的飞跃,达到了国际水平,使得北京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具备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执法保障强大有力。为维护奥运版权,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执法组织——“奥运反盗版工作组”,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成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处置得力。成效显著。建立有效的执法机制,专门制定了《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全国互联网24小时监控。此外,国家版权局还与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与央视国际共同建立了联席工作制度和专项联络员制度。一整套快速有效执法机制的建立,使得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活动进入程序化、制度化的稳定高效的运作状态,使得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展开。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申奥成功后,相关部门成立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打击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严厉打击涉奥的侵权案例,成效显著,仅2007年就查处了1000多个案子。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关部门一方面从其它相关部门和地方版权管理部门抽调人员来充实奥运版权执法队伍,另一方面通过举办论坛、办培训班的方式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努力提高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水平。加大处罚力度。
守法环境良好。2006年9月18日笔者以“新媒体版权”为关键词分别在中国知网和百度上进行搜索,前者的搜索结果为零,后者的搜索结果10,700篇,而且绝大部分搜索结果为无效信息。相隔两年,2008年9月22日笔者以同样的关键词进行搜索,中国知网的搜索结果仍为零,但百度的搜索结果为6,850,000篇,是2006年搜索结果640倍。这表明“新媒体版权”虽然在学界还没有对其展开专门的深度研究,但已被官方、业界和媒体所认可。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奥运会前后对“新媒体版权”的大力宣传功不可没。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宣传,已有越来越多的网民开始对新媒体领域的版权保护持肯定态度。以网民对2008年6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禁播令”(禁止个人上传奥运赛事视频、图片)的反应为例,据《电脑报》官方网站2008年6月23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有60%的网民对“禁播令”出台持肯定态度。其中有24%的网民支持“禁播令”,36%的网民对“禁播令”表示理解。
随着版权保护宣传力度的加大和新媒体市场的逐步规范,在新媒体行业内也逐步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新媒体产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打击侵权、维护正版,新媒体企业个体要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样需要以正版安身立命。正是在这种观念的作用下,奥运期间,国内众多新媒体机构高调合力亮出保护新媒体版权的态度。在2008年5月举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上,包括人民网、新华网等在内的100余家行业单位共同签署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2008年8月5日,央视网更是与上海文广、搜狐、新浪、腾讯、网易、酷6网、ppstream、Uusee、pplive 9家互联网企业结成了同盟,联合组建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行动小组”。
经验与启示
从本次奥运会新媒体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来看,有三大启示值得我们关注。
新媒体商应由“单兵作战”转向“集团军作战”。新媒体环境中,海量的信息与海量的盗版相伴。再知名、再有实力的新媒体企业,在海量盗版信息面前都显得势单力薄,而通过结成行业内的同盟来共同抵制侵权,则是新媒体企业合力寻求私力救济的非常有效的手段:第一,提高发现侵权盗版的概率,一家或几家新媒体企业来追踪新媒体环境中的侵权盗版行为,即使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也往往是“大海捞针”,利用同盟的力量合力追踪、信息共享,自然会大大提高发现盗版的概率;第二,降低了维权成本,许多新媒体企业即使发现了侵权盗版行为,但面对权利人取证、实际标的价码普遍偏低而带来的高维权成本,也往往只能是“望侵权盗版而兴叹”,有了同盟则不同,集中取证、集中维权,成本自然大大降低;第三,有利于新媒体行业“正风”的形成。曾几何时。侵权盗版几乎成了新媒体领域的潜规则,一些新媒体商面对官方、公众时对侵权盗版是“痛心疾首”,而在行业内部则成为大家“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这种“歪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盗版活动的猖獗。新媒体商结成了同盟,“签了字画了押”,向社会公众表白了身份,自然会加大自身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造成侵权盗版商的孤立,从而促成行业“正风”的形成。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只有合作才能减少侵权盗版,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自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兴起以来,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一直在版权作品使用上争执不下,甚至处于对峙状态。对峙结果两败俱伤:传统媒体商一是很难使自己的版权作品不受来自网络的侵权,二是出现了作品被侵权的情况也往往是无能为力,三是由于自身的保守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不到实现。既降低了作品的影响力也影响了作品的财产权收益;新媒体商则常常是苦于 “无米下锅”,有时不得不“偷米度日”,难免落得走上法庭成为被告的结果。如何才能结束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实现传统媒体商和新媒体商双赢?央视与视频网站在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上的合作模式值得学习。
作为传统媒体商的中央电视台,主动向搜狐、新浪等有影响力的新媒体商伸出“橄榄枝”,把奥运会新媒体转播权转售给他们。新媒体商也通力协助央视打击网上侵权。合作结果是共同获利:对央视而言,一方面可以借助新媒体力量打击对奥运新媒体转播权的侵权盗版行为,另一方面还可通过转售奥运新媒体转播权,最大限度地使网民收看奥运节目,以使自身与奥运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转播权得到最大收益。对新媒体商而言,最大的收益是解决了“缺米下锅”的问题,并竭力避免了因缺“米”而引发的侵犯奥运版权行为。
积极利用高新科技保护奥运新媒体版权。虽说新媒体因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使其版权保护的难度加大,然而在此次奥运会中,相关组织正是大量运用了最新技术而使奥运新媒体版权得以很好的保护,其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技术:地域保护技术、过滤技术、追踪技术。从此次奥运中采用高新技术措施保护新媒体版权的效果来看。权利人和公众各取所需,皆大欢喜:一,版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通过技术措施,个人和非授权新媒体机构几乎没有侵权机会,转播权牢牢掌握在拥有资格的新媒体机构手中,各版权人赚得盆满钵满,仅央视国际一家新媒体机构在奥运新媒体业务上便净收6亿元;二,公众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虽然在技术措施的保护下公众下载、上传奥运相关信息都受到了很大限制,但仍能完全免费自由地浏览、收看有关奥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类信息。
可见,新媒体版权保护并非难不可控。新媒体环境中,所有信息都是HTML数字代码,只要对正版信息的数字代码进行技术处理,就能很快对侵权信息的IP地址进行定位,使侵权者无处遁形。与之相比,物理空间的盗版,如地下盗印印刷厂,有时则很难发现它们。
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将成为未来信息社会的绝对主流媒体,已成为定局,但如何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新媒体版权保护制度,则是世界各国正面临的难题。中国作为版权保护领域的“后来者”,通过本次奥运的契机实现了新媒体版权保护水平的跨越式提升,取得了“零盗版”的佳绩。虽然新媒体版权保护还存在许多亟待探索的未知空白区域,但本次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大获成功的实践再次证明,只要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环节做好版权保护的各项工作,我国完全能自主设计一套符合国情、较为完善的新媒体版权保护制度。

重拳出击,保护奥运新媒体版权
法律体系较为完备。自2001年7月13日北京奥运申办成功以来,我国版权立法工作的步伐明显加快。7年时间不仅完成了“一法三条例”的修订工作,而且还新颁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此外,我国还专门针对奥运版权制定了相关条例规章以及一些相应通知。通过努力。我国版权的立法水平发生了质的飞跃,达到了国际水平,使得北京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具备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执法保障强大有力。为维护奥运版权,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执法组织——“奥运反盗版工作组”,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成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处置得力。成效显著。建立有效的执法机制,专门制定了《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全国互联网24小时监控。此外,国家版权局还与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与央视国际共同建立了联席工作制度和专项联络员制度。一整套快速有效执法机制的建立,使得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活动进入程序化、制度化的稳定高效的运作状态,使得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展开。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申奥成功后,相关部门成立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打击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严厉打击涉奥的侵权案例,成效显著,仅2007年就查处了1000多个案子。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关部门一方面从其它相关部门和地方版权管理部门抽调人员来充实奥运版权执法队伍,另一方面通过举办论坛、办培训班的方式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努力提高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水平。加大处罚力度。
守法环境良好。2006年9月18日笔者以“新媒体版权”为关键词分别在中国知网和百度上进行搜索,前者的搜索结果为零,后者的搜索结果10,700篇,而且绝大部分搜索结果为无效信息。相隔两年,2008年9月22日笔者以同样的关键词进行搜索,中国知网的搜索结果仍为零,但百度的搜索结果为6,850,000篇,是2006年搜索结果640倍。这表明“新媒体版权”虽然在学界还没有对其展开专门的深度研究,但已被官方、业界和媒体所认可。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奥运会前后对“新媒体版权”的大力宣传功不可没。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宣传,已有越来越多的网民开始对新媒体领域的版权保护持肯定态度。以网民对2008年6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禁播令”(禁止个人上传奥运赛事视频、图片)的反应为例,据《电脑报》官方网站2008年6月23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有60%的网民对“禁播令”出台持肯定态度。其中有24%的网民支持“禁播令”,36%的网民对“禁播令”表示理解。
随着版权保护宣传力度的加大和新媒体市场的逐步规范,在新媒体行业内也逐步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新媒体产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打击侵权、维护正版,新媒体企业个体要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样需要以正版安身立命。正是在这种观念的作用下,奥运期间,国内众多新媒体机构高调合力亮出保护新媒体版权的态度。在2008年5月举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上,包括人民网、新华网等在内的100余家行业单位共同签署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北京宣言》。2008年8月5日,央视网更是与上海文广、搜狐、新浪、腾讯、网易、酷6网、ppstream、Uusee、pplive 9家互联网企业结成了同盟,联合组建了“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行动小组”。
经验与启示
从本次奥运会新媒体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来看,有三大启示值得我们关注。
新媒体商应由“单兵作战”转向“集团军作战”。新媒体环境中,海量的信息与海量的盗版相伴。再知名、再有实力的新媒体企业,在海量盗版信息面前都显得势单力薄,而通过结成行业内的同盟来共同抵制侵权,则是新媒体企业合力寻求私力救济的非常有效的手段:第一,提高发现侵权盗版的概率,一家或几家新媒体企业来追踪新媒体环境中的侵权盗版行为,即使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也往往是“大海捞针”,利用同盟的力量合力追踪、信息共享,自然会大大提高发现盗版的概率;第二,降低了维权成本,许多新媒体企业即使发现了侵权盗版行为,但面对权利人取证、实际标的价码普遍偏低而带来的高维权成本,也往往只能是“望侵权盗版而兴叹”,有了同盟则不同,集中取证、集中维权,成本自然大大降低;第三,有利于新媒体行业“正风”的形成。曾几何时。侵权盗版几乎成了新媒体领域的潜规则,一些新媒体商面对官方、公众时对侵权盗版是“痛心疾首”,而在行业内部则成为大家“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这种“歪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盗版活动的猖獗。新媒体商结成了同盟,“签了字画了押”,向社会公众表白了身份,自然会加大自身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造成侵权盗版商的孤立,从而促成行业“正风”的形成。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只有合作才能减少侵权盗版,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自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兴起以来,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一直在版权作品使用上争执不下,甚至处于对峙状态。对峙结果两败俱伤:传统媒体商一是很难使自己的版权作品不受来自网络的侵权,二是出现了作品被侵权的情况也往往是无能为力,三是由于自身的保守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不到实现。既降低了作品的影响力也影响了作品的财产权收益;新媒体商则常常是苦于 “无米下锅”,有时不得不“偷米度日”,难免落得走上法庭成为被告的结果。如何才能结束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实现传统媒体商和新媒体商双赢?央视与视频网站在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上的合作模式值得学习。
作为传统媒体商的中央电视台,主动向搜狐、新浪等有影响力的新媒体商伸出“橄榄枝”,把奥运会新媒体转播权转售给他们。新媒体商也通力协助央视打击网上侵权。合作结果是共同获利:对央视而言,一方面可以借助新媒体力量打击对奥运新媒体转播权的侵权盗版行为,另一方面还可通过转售奥运新媒体转播权,最大限度地使网民收看奥运节目,以使自身与奥运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转播权得到最大收益。对新媒体商而言,最大的收益是解决了“缺米下锅”的问题,并竭力避免了因缺“米”而引发的侵犯奥运版权行为。
积极利用高新科技保护奥运新媒体版权。虽说新媒体因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使其版权保护的难度加大,然而在此次奥运会中,相关组织正是大量运用了最新技术而使奥运新媒体版权得以很好的保护,其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技术:地域保护技术、过滤技术、追踪技术。从此次奥运中采用高新技术措施保护新媒体版权的效果来看。权利人和公众各取所需,皆大欢喜:一,版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通过技术措施,个人和非授权新媒体机构几乎没有侵权机会,转播权牢牢掌握在拥有资格的新媒体机构手中,各版权人赚得盆满钵满,仅央视国际一家新媒体机构在奥运新媒体业务上便净收6亿元;二,公众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虽然在技术措施的保护下公众下载、上传奥运相关信息都受到了很大限制,但仍能完全免费自由地浏览、收看有关奥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类信息。
可见,新媒体版权保护并非难不可控。新媒体环境中,所有信息都是HTML数字代码,只要对正版信息的数字代码进行技术处理,就能很快对侵权信息的IP地址进行定位,使侵权者无处遁形。与之相比,物理空间的盗版,如地下盗印印刷厂,有时则很难发现它们。
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将成为未来信息社会的绝对主流媒体,已成为定局,但如何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新媒体版权保护制度,则是世界各国正面临的难题。中国作为版权保护领域的“后来者”,通过本次奥运的契机实现了新媒体版权保护水平的跨越式提升,取得了“零盗版”的佳绩。虽然新媒体版权保护还存在许多亟待探索的未知空白区域,但本次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大获成功的实践再次证明,只要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环节做好版权保护的各项工作,我国完全能自主设计一套符合国情、较为完善的新媒体版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