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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有关夫妻关系认定、婚前房产升值部分的权属、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房产增值、夫妻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等问题给予明确界定,给当前的公证实务带来诸多影响,公证员应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便充分发挥公证在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