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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虽然是每一对夫妻都不愿意面临的问题,但确又是已经走到婚姻尽头的每对夫妻必须面对的问题。离婚解除的不仅是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同时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随着目前房价的不断攀升,尤其是北京地区,房屋作为财产中的一种,显然已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部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的价值、归属等问题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和方法也有所不一。笔者认为,在此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明确待分割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大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均为夫妻共同所有。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属夫妻共同所有。3、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4、由一方婚前购买或自建的房屋,婚后重建的,属夫妻共同所有;扩建的,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5、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6、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7、一方或双方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二、离婚案件中共有房屋分割的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不同的,在一方收入偏高或一方无收入的情况下,分割共有房屋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收入较低或没收入而少分或不分。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夫妻双方收入的比例,大多数仍是男方偏高于女方,因此在财产分割上应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不至于在分割财产后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公平原则
离婚后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劳动及子女扶养付出较多义务,或离婚后生活水平会严重下降,或者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将这些因素考虑其中。做到均等分割而不是平均分割。
(五)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属于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该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
三、离婚案件中存在的几种共有房屋分割常见情形
由于夫妻双方婚后任何一方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争议并不多。但在纷繁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购房情形,例如婚前购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对于这些情况,分割时就容易产生房产的权属争议。现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一些目前社会中比较热议的购房情形,离婚后如何分割,进行一下简要概述。
(一)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如果婚前购房一方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显然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前购房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对于这种情况,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夫妻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方婚前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原则上离婚时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三)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该房产应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曾出资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对方对出资部分予以返还。
(四)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对于最终未能结婚的,该房产为其双方共同共有,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那么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分割时均等分割。
(五)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此款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双方在结婚以前,一方的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并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的名下,该房产应为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六)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此款规定可以得知,如果一方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发生在夫妻双方结婚后,如果没有明确地表示出,该房产只赠与夫妻双方其中的一方(一般都是出资方己方子女),与对方无关,该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均等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上述(一)至(五)项购房情形下的房产分割时,均应在当事人已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前提下进行。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法院对还没有取得完全所有权且当事人协商不成存在争议的房屋,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未拿到房产证的房屋只能确定归谁居住,不能分割。
以上就是笔者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就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对待和处理夫妻共有房屋分割问题的简要概述。而在现实生活的夫妻购房活动中,肯定还存着更多更复杂的购房情形。笔者认为,无论是哪种情形下的房屋财产,只要夫妻双方在对待离婚问题上,能够保持冷静,各退让一分,心平气和地好聚好散,一切问题都将不会是问题。
一、明确待分割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大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均为夫妻共同所有。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属夫妻共同所有。3、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4、由一方婚前购买或自建的房屋,婚后重建的,属夫妻共同所有;扩建的,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5、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6、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7、一方或双方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二、离婚案件中共有房屋分割的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不同的,在一方收入偏高或一方无收入的情况下,分割共有房屋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收入较低或没收入而少分或不分。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夫妻双方收入的比例,大多数仍是男方偏高于女方,因此在财产分割上应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不至于在分割财产后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公平原则
离婚后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劳动及子女扶养付出较多义务,或离婚后生活水平会严重下降,或者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将这些因素考虑其中。做到均等分割而不是平均分割。
(五)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属于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该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
三、离婚案件中存在的几种共有房屋分割常见情形
由于夫妻双方婚后任何一方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争议并不多。但在纷繁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购房情形,例如婚前购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对于这些情况,分割时就容易产生房产的权属争议。现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一些目前社会中比较热议的购房情形,离婚后如何分割,进行一下简要概述。
(一)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如果婚前购房一方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显然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前购房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对于这种情况,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夫妻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方婚前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原则上离婚时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三)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此种情况,该房产应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曾出资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对方对出资部分予以返还。
(四)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对于最终未能结婚的,该房产为其双方共同共有,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那么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分割时均等分割。
(五)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此款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双方在结婚以前,一方的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并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的名下,该房产应为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六)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此款规定可以得知,如果一方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发生在夫妻双方结婚后,如果没有明确地表示出,该房产只赠与夫妻双方其中的一方(一般都是出资方己方子女),与对方无关,该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均等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上述(一)至(五)项购房情形下的房产分割时,均应在当事人已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前提下进行。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法院对还没有取得完全所有权且当事人协商不成存在争议的房屋,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未拿到房产证的房屋只能确定归谁居住,不能分割。
以上就是笔者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就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对待和处理夫妻共有房屋分割问题的简要概述。而在现实生活的夫妻购房活动中,肯定还存着更多更复杂的购房情形。笔者认为,无论是哪种情形下的房屋财产,只要夫妻双方在对待离婚问题上,能够保持冷静,各退让一分,心平气和地好聚好散,一切问题都将不会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