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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对拐卖儿童和失踪儿童现象的报道很多,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18532件,占刑事案件比重的0.28%。2012年破获拐卖儿童案件3152件,解救被拐卖儿童1511位。根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的数据,2013年,全国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2765起。拐卖儿童的犯罪现象处于持续高发且破案率低的情况,这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伤痛,还导致强烈的社会不安全感。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高发的原因在于我国拥有巨大的买方市场需求,关键因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只惩罚人贩子,对买孩子的行为则网开一面。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而现实中一般不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这导致买方实际上不承担任何犯罪成本,可以说这一规定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在广东、福建、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一个被拐男童可以卖到数万元,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额的犯罪利益和并不重的刑罚极大刺激着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进行拐卖儿童犯罪。甚至有很多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继续进行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
而贩卖儿童案件破案率低的原因在于:流动人口子女被拐情况突出, 发案地点相对集中在外来人口聚居地,人员混杂,流动性强;团伙化犯罪情况突出, 流窜作案特点明显;作案区域扩大化,跨省、区作案增多,而现有公安管理体制是以地域范围为基础、以行政级别为前提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不同警务部门之间的情报信息系统各行其是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因而导致拐卖儿童案件调查取证难、抓捕难、解救难。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们强烈呼吁建立健全法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坚决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为此,建议:
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坚决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加重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对被拐儿童致残及拐卖儿童数量大的犯罪团伙头目和罪犯,实施重刑或死刑,提高犯罪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删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对买儿童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将出卖亲生子女这一恶劣行为明确定性为拐卖儿童罪,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2.建立拐卖儿童侦查协作机制,提升拐卖儿童案件的侦破率。建立全国拐卖案件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打拐情报信息的整体性共享;在案件侦破中,本着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原则,异地对犯罪嫌疑人追捕的程序要简化,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和对被拐卖儿童的及时解救。
3.建立以公安部为首的儿童失踪报案、立案和跟踪回复制度。这一制度要做到快速、公开、透明、全国联网和全面动员。建立失踪儿童数据库,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失踪儿童立案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全国被害人调查”,对社会公共安全作出全面评估。
4.建立健全收养制度。使得有收养需要的家庭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收养孩子。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高发的原因在于我国拥有巨大的买方市场需求,关键因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只惩罚人贩子,对买孩子的行为则网开一面。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而现实中一般不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这导致买方实际上不承担任何犯罪成本,可以说这一规定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在广东、福建、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一个被拐男童可以卖到数万元,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额的犯罪利益和并不重的刑罚极大刺激着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进行拐卖儿童犯罪。甚至有很多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继续进行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
而贩卖儿童案件破案率低的原因在于:流动人口子女被拐情况突出, 发案地点相对集中在外来人口聚居地,人员混杂,流动性强;团伙化犯罪情况突出, 流窜作案特点明显;作案区域扩大化,跨省、区作案增多,而现有公安管理体制是以地域范围为基础、以行政级别为前提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不同警务部门之间的情报信息系统各行其是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因而导致拐卖儿童案件调查取证难、抓捕难、解救难。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们强烈呼吁建立健全法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坚决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为此,建议:
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坚决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加重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对被拐儿童致残及拐卖儿童数量大的犯罪团伙头目和罪犯,实施重刑或死刑,提高犯罪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删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对买儿童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将出卖亲生子女这一恶劣行为明确定性为拐卖儿童罪,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2.建立拐卖儿童侦查协作机制,提升拐卖儿童案件的侦破率。建立全国拐卖案件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打拐情报信息的整体性共享;在案件侦破中,本着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原则,异地对犯罪嫌疑人追捕的程序要简化,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和对被拐卖儿童的及时解救。
3.建立以公安部为首的儿童失踪报案、立案和跟踪回复制度。这一制度要做到快速、公开、透明、全国联网和全面动员。建立失踪儿童数据库,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失踪儿童立案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全国被害人调查”,对社会公共安全作出全面评估。
4.建立健全收养制度。使得有收养需要的家庭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收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