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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体系,其发展与运行必然要受外界众多因素的影Ⅱ向。在众多制约和影响我国金融发展与运行的外部因素中,金融税制安排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金融发展期待降低税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承担着国内最重的纳税义务,如1997年以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率曾经高达55%,为国内各行业之首。为了减轻金融企业过高的税负,有关部门自1997年以来对金融保险业的税收征管政策进行了调整,即所得税税率由55%降低到了33%,而营业税由5%提高到8%,2001年再度调回到5%。从表面上看,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得到减缓,但从本质并未因此得到实际上的降低。因为在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低盈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根本起不到减轻金融企业税收负担的作用,而营业税税率的高调或平调却都实实在在地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负。以2003年度为例,工、农、建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共实现净利润269亿元,但当年应缴纳的税金却高达177亿元。
当前,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
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沉重的历史包袱需要化解,高企的不良资产需要降低,贫乏的资本金需要加速补充,现代化的金融市场需要抓紧培育,传统的金融体制和战略需要转轨和转型。而这所有的一切,客观上都亟须较大的资金投入。但在现行金融税制下,过高过重的税负必然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和健康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和制约作用。
将金融企业过高过重的税负降下来。首先要调整改革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金融企业营业税制。
调整改革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繁多。现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对金融企业的一些支出制定了极为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应当合理设置金融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其中工资扣除对金融业的税负影响较大。现行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金融企业的负担。金融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尽快加以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如适度放宽内资金融企业员工工资进入成本的额度限制,可考虑实行单位工资总额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取消对内资金融企业用于公益性、救助性的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在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的规定,允许它同外资金融企业一样将其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在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上,实行与外资金融企业一样的规定,即不再按照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而是按照不良贷款中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分别按25%、50%和100%的比例提取。凡是与金融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原则上都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还应改革调整金融企业坏账核销制度。目前我国金融税制允许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坏账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如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经营风险很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维护和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根本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此作出适当的改革和调整。
改革完善金融企业营业税税制
首先必须尽快解决金融企业营业税中的双重计税问题。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营业税以其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收,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收,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加之现行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还包括了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金融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这点看,金融业实际上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必须对此作出适当的调整。
二是必须继续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据近年征收金融企业营业税的统计资料显示,每1个百分点的营业税税率相当于60多亿元人民币资金。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可以直接起到迅速提高金融业盈利水平的作用。建议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可以在现行5%的基础上,继续逐年下调,一直调至3%以下为佳。
三是必须不断改进金融企业营业收入的计息方法。目前我国的一些金融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导致资产质量差。由于现行营业税按权责发生制征收,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从而极大地加重了银行的实际负担。
四是必须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所承担的税种和税率与其他商业企业同样多,为了切实壮大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竞争实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当考虑采取以下几方面的税制措施:(1)对小额农户贷款等实行更低的税率。(2)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经验,对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率,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负担。(3)针对目前营业税的税基要素设置不合理以及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允许农信社等中小金融企业将应收利息高于实收利息部分,用于冲减次年营业收入。(4)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缴税方式。应当比照商业银行的做法,允许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县(市)联社为单位、汇总全县(市)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盈亏相抵后集中缴纳所得税。
金融发展期待消除税负不公
在现行金融税制安排下,金融企业不仅存在内外有别的两套金融税制,使得内资金融企业必须承担比外资金融企业更高更重的税负,即使与国内其他行业的中资企业相比,金融企业事实上也承担着国内最高最重的税负。这种税负不公现象,大量地体现和反映在减免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个方面。
营造一个有利于金融企业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推进内外金融企业所得税并轨,合理设置金融企业税前扣除标准,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对一些新兴的亟待发展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制定相对优惠的财税政策,使金融企业从税制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安排,这都是增强我国金融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最有效的政策支持手段,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
(作者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
金融发展期待降低税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承担着国内最重的纳税义务,如1997年以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率曾经高达55%,为国内各行业之首。为了减轻金融企业过高的税负,有关部门自1997年以来对金融保险业的税收征管政策进行了调整,即所得税税率由55%降低到了33%,而营业税由5%提高到8%,2001年再度调回到5%。从表面上看,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得到减缓,但从本质并未因此得到实际上的降低。因为在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低盈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根本起不到减轻金融企业税收负担的作用,而营业税税率的高调或平调却都实实在在地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负。以2003年度为例,工、农、建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共实现净利润269亿元,但当年应缴纳的税金却高达177亿元。
当前,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
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沉重的历史包袱需要化解,高企的不良资产需要降低,贫乏的资本金需要加速补充,现代化的金融市场需要抓紧培育,传统的金融体制和战略需要转轨和转型。而这所有的一切,客观上都亟须较大的资金投入。但在现行金融税制下,过高过重的税负必然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和健康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和制约作用。
将金融企业过高过重的税负降下来。首先要调整改革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金融企业营业税制。
调整改革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繁多。现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对金融企业的一些支出制定了极为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应当合理设置金融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其中工资扣除对金融业的税负影响较大。现行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金融企业的负担。金融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尽快加以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如适度放宽内资金融企业员工工资进入成本的额度限制,可考虑实行单位工资总额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取消对内资金融企业用于公益性、救助性的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在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的规定,允许它同外资金融企业一样将其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在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上,实行与外资金融企业一样的规定,即不再按照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而是按照不良贷款中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分别按25%、50%和100%的比例提取。凡是与金融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原则上都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还应改革调整金融企业坏账核销制度。目前我国金融税制允许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坏账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如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经营风险很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维护和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根本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此作出适当的改革和调整。
改革完善金融企业营业税税制
首先必须尽快解决金融企业营业税中的双重计税问题。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营业税以其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收,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收,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加之现行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还包括了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金融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这点看,金融业实际上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必须对此作出适当的调整。
二是必须继续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据近年征收金融企业营业税的统计资料显示,每1个百分点的营业税税率相当于60多亿元人民币资金。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可以直接起到迅速提高金融业盈利水平的作用。建议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可以在现行5%的基础上,继续逐年下调,一直调至3%以下为佳。
三是必须不断改进金融企业营业收入的计息方法。目前我国的一些金融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导致资产质量差。由于现行营业税按权责发生制征收,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从而极大地加重了银行的实际负担。
四是必须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所承担的税种和税率与其他商业企业同样多,为了切实壮大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竞争实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当考虑采取以下几方面的税制措施:(1)对小额农户贷款等实行更低的税率。(2)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经验,对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率,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负担。(3)针对目前营业税的税基要素设置不合理以及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允许农信社等中小金融企业将应收利息高于实收利息部分,用于冲减次年营业收入。(4)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缴税方式。应当比照商业银行的做法,允许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县(市)联社为单位、汇总全县(市)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盈亏相抵后集中缴纳所得税。
金融发展期待消除税负不公
在现行金融税制安排下,金融企业不仅存在内外有别的两套金融税制,使得内资金融企业必须承担比外资金融企业更高更重的税负,即使与国内其他行业的中资企业相比,金融企业事实上也承担着国内最高最重的税负。这种税负不公现象,大量地体现和反映在减免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个方面。
营造一个有利于金融企业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推进内外金融企业所得税并轨,合理设置金融企业税前扣除标准,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对一些新兴的亟待发展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制定相对优惠的财税政策,使金融企业从税制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安排,这都是增强我国金融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最有效的政策支持手段,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
(作者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