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动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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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综述了动物检疫的性质、原则、特点与作用,并详细阐述了动物检疫的三种类型: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屠宰检疫。
  关键词 动物检疫;性质;原则;特点;作用;分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不断加强,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证畜牧业生产的持续发展,保证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必须认真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诊断,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强制性检查,并出具法定的检疫书证。
  
  1动物检疫的性质
  
  (1)检疫是一种以技术为依托的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而不是职业行为或经营行为。
  (2)检疫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而不是一种可做可不做,或愿做不愿做的行为。
  (3)检疫具有技术方法标准和处理方式的规范性和法律效力的时效性。
  
  2动物检疫的原则
  
  (1)依法执行的原则。检疫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尊重事实的原则。检疫后的处理必须要实事求是地按照检疫结果来处理;否则就是违法,也会给国家或当事人带来损失。
  (3)尊重科学的原则。检疫工作是一项以技术为基础的行政工作,没有技术方面的保障,检疫工作将无法开展。制定的规程、标准和方法都要以科学为基础,技术方面的保障即来源于科学。
  (4)预防为主的原则。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性、扩散性。因此,预防为主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5)检疫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检疫是行政行为,不能与经营搅在一起。
  (6)有利于流通的原则。检疫工作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因此,检疫手续要简便,方法要快捷,工作要严谨,检疫布局要合理,既要有利于把关,又要方便往来,有利于生产和流通。
  
  3动物检疫的特点
  
  动物检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诊断,并具有以下特点:①强制性;②须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③须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和检疫对象进行检查;④须按照法定的检疫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⑤须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检疫结果;⑥须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检疫章及标志。
  
  4动物检疫的作用
  
  (1)监督检查作用。检疫工作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检查,按规定尚须对被检疫一方的行为进行检查。如产地检疫须首先查验被检动物的免疫证明或标记;屠宰检疫须首先查验当事人是否持有产地检疫或运输检疫证明,这些均属于监督检查范畴。因而动物检疫具有监督检查作用,通过这一作用可使动物饲养者自觉开展预防注射工作,提高免疫率,从而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同时可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接受检疫,合法经营,从而达到建立防检结合、以监促防、以监保检的防检工作良性运行机制的目的。
  (2)及时发现、收集、整理、分析动物疫情。其意义是为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防疫计划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3)消灭某些动物疫病的有效手段。通过检疫,发现疫病扑杀疫畜,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产品,达到消灭疫源、净化疫病的目的。
  (4)保证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防止疫病传播。
  
  5动物检疫分类
  
  5.1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指对县境内流动的畜禽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所实施的检疫,即到场到户到指定的产地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1)产地检疫到位的标准。①产地检疫在所有县、乡(镇)村均应开展;②规模化养殖场(禽类500只以上,猪50头以上,大牲畜10头以上)产地检疫率达到100%;③农村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0%以上;④屠宰点、交易市场成交的动物,产地检疫证回收率达到100%,调运动物检疫证回收率达到100%。
  (2)产地检疫在动物检疫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动物检疫的目的之一是预防消灭动物疫病,而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特点决定了动物检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失去这条原则,检疫工作就会失去意义。根据这一原则,动物检疫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动物进入流通之前,也就是放在生产饲养环节。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的检疫。这里所说的动物是指准备出售或者调运的动物。饲养地指饲养动物的场地。产地检疫实际上是到场到户检疫,开展产地检疫可以把动物疫情消灭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由此不难看出,产地检疫是一项基层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产地检疫是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是促进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生产、方便流通和理顺动物检疫工作等具有重要的意义。①通过产地检疫能够及时发现病源,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病源扩散传播;②可以减少流通环节检疫出现的漏洞,提高检疫的科学性;③促进基层免疫工作,实现防检结合,以检促防。
  (3)产地检疫的出证条件。①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②临床检查健康;③免疫在有效期内;④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
  (4)产地检疫的主要方法。①对于一般供屠宰的动物,以临床感官检查为主,主要有动物的表现(静、动、起、卧、立、精神、饮水、食欲等)是否正常,体温、脉搏、呼吸是否在正常生理指标范围内;②对于种、乳、实验、役用动物,除临床检查外,尚须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并应依照农业部颁布的以动物检疫操作规程规定的检疫方法和制定标准执行。
  5.2运输检疫
  运输检疫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在远离本县前须进行的检疫,对检疫合格者须出具检疫证明。出具检疫证明的机构和人员须享有出证权;证明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楚,涂改无效;二联检疫书证用圆珠笔复写方式填写,单联检疫书证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检疫书证,不得乱用;检疫书证应盖统一的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名或者加盖印章,检疫数量、有效期等必须用大写汉字填写,检疫书证的签发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在运输检疫中常用的有三种检疫书证须规范填写。
  (1)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此证用于运出县境的动物。项目填写:畜主,填写动物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动物种类,填写被检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鸡、鸭、犬等;单位,填写头、只、匹等;用途,视情况填写,如种用、乳用、役用、饲养、屠宰、实验、参赛、演出等;数量,填写同一畜主、同一运载工具装载同一动物的数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填写起始和到达地点的县名,调运动物出县境时,在填写起止县名前冠以省名;有效期,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d;备注,可填写需要注明的事宜。 最后由检疫员签名,检疫单位盖章及签发日期。此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货主,第三联随货同行。对同一畜货主、同一畜种、同一批次、同一运载工具、同一到达地点的动物出具一张检疫证明。分车(船)运输的动物应以车(船)为单位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2)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此证用于运出县境的动物产品。项目填写:此证中货主、 起始地点、到达地点、备注的填写分别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项相同。有效期,主要视产品种类、产品状况、保存条件、气候条件、运输距离远近而定,一般以运抵到达所需时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d。起始日期自签发之日开始计算。此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货主,第三联随货同行。
  (3)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于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航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在装货前或卸货后,出具此证。项目填写:货主,指动物、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承运单位,指承接动物、动物产品运载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运载工具名称,填写车辆、火车、船舶、飞机;运载工具号码,应填写车辆牌号,船舶、飞机编号;运载工具在装货前(或卸货后)经消毒,填写所用消毒药物名称,使用浓度和方法,如果装货前消毒则将“卸货后”三字划掉,如果卸后消毒则将“装货前”三字划掉。同时,因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给持证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出证单位负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责任归咎于持证人。
  5.3屠宰检疫
  屠宰检疫是指在宰前、宰后及屠宰过程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屠宰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两个环节。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验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对动物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12个月。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行屠宰检疫,动物屠宰前应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屠宰过程中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药物名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1)宰前检疫及处理宰前检疫指对即将屠宰的动物在屠宰前实施的临床检查。查验待宰动物的检疫证:即对来自本县(市)的畜禽查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来自外县(市)的畜禽查验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及防五证明等,了解动物是否来自非疫区,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临床检查畜禽健康状况,观察动物的动、静、食及生理指数等有无异常变化,做到病、健畜分开,送入隔离间、待宰间。一般采用群体检疫与个体检疫,通过问、视、触、听、测体温等方法来进行。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①准宰:健康的畜禽;②禁宰:如患烈性传染病炭疽等,禁宰,取不放血方法扑杀销毁;③急宰:无碍肉食卫生的普通病及一般传染病患畜,有死亡危险时,可急宰;④缓宰:患一般传染病和其他普通病且有治愈希望的或未确诊的家畜;但需考虑有无隔离条件和消毒设施以及病畜有无治愈希望,经济是否合算等。
  (2)检查。宰后检疫及处理宰后检疫是指动物被屠宰后,对其胴体及各部位组织、器官,依照规程及有关规定所进行的疫病检查。
  检查方法:①视诊。②剖检:肉检要备有专用的检疫刀、钩、棒等,检验肉体和肉脏时,须按常规作系统检验,并按一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为了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及其完整性,只能在一定的部位切开,而且有一定的限度,肌肉应顺着肌纤维切开,非必要时不得横切;检验带皮肉体的淋巴结时,应从肉面剖检;切开淋巴结时,不要损伤肌肉;切割血疮、脓肿或水泡时,应防止脓血等污染肉体良好部分。当切开检验时,应尽可能以刀刃全长借平稳滑动的动作切开肌肉,不要用拉锯动作。检验或修割肉体和肉脏时,选用检疫钩固定或拉开,然后下刀,下刀要深浅适度。③触诊。④嗅诊。
  检查步骤:①头部;②肉尸;③内脏;④旋毛虫检验。
  宰后检疫的处理:①适合食用:健康屠畜肉体加盖兽医验讫印章(滚筒式)连同合格内脏、头蹄准予出场。②有条件食用:凡患一般传染病,寄生虫不多的、病理损害不显著的肉体,内脏根据病的性质及损害的程度经高温、冷冻、产酸、炼制等无害化处理后,使其传染性、毒性消灭或寄生虫全部杀死,对人畜无害,方可供食用。检疫后盖高温章(三角形)。③销毁:不食用的肉类,盖销毁章(长方形),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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