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在精神病人肇事伤人时,伤害甲被鉴定是病态作案,不负刑事责任,而伤害乙却认为是有现实动机,被鉴定应负刑事责任,致使办案人员大惑不解,在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中亦争论不休。个人认为应从《刑法》15条来寻求统一。《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