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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混业经营背景下,如何创新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制度安排,以便加强对企业年金委托—代理链条上的风险点的监管,克服市场失灵,防止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降低国家社会保障的系统风险?笔者利用制度经济学等理论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在反思美国金融混业背景下的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基础上,从制度框架和监管机制两个方面提出创新中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安排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