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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方面也有了明显的进步,各类危险化学品得到了有效的管控,但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该文着重介绍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从政府监管角度,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对于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制越发严密,监管也越发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生态环境效益显著。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置成本较高,受利益驱使,偶有不法分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化学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险化学品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
一、我国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增设了固体化学品与化学品司,专门负责全国固体化学品、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固废法》《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及时修订,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当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不足
(一)地方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重视程度较低,专业人员匮乏。各地市政府部门均成立了大气办、水办,配齐了队伍,配足了人员力量,国家从政策、资金、宣传上给予了极大的重视。相比之下,土办异常单薄,且没有“固废办”,部分地市甚至没有固体化学品管理中心。各大高校、科研院所设置的大气和水专业较多,结构较为合理,细化较为科学,教授、专家、学者也较多,相比之下,从事危险化学品利用处置研究的力量明显偏弱,专业人员紧缺。
(二)部门监管力量不强,监管措施和手段不到位。目前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数量少,相关培训开展不到位,各地针对危险化学品开展的专项行动次数少、范围窄、时间短,往往起不到真正的监管和督导作用。质监、计量、审计、市场管理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监管极少,多个层次缺乏统一标准。城管执法、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危險化学品监管上,对相互交叉的职责范围和内容上,往往不能做到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导致监管缺失。
(三)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相比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严谨的在线监控体系和严密的监察频次,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种类、产生数量和产生时间、产生工序、贮存场所、处置去向难以得到严密、严格的监管,从产生到处置的闭环管理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从源头上,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和人员水平较低,不能全面、准确地描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部分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要求和标准未深刻理解和掌握,对产生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并未真正重视。企业的瞒报、漏报、错报危险化学品等行为不易被发现。
(四)市场缺乏有效的交流和监管。目前,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登记申报的产废量,远远小于实际产生量和现有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造成了市场恶性竞争频发。另外,危险化学品利用处置信息不畅通,部分危险化学品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如废矿物油本可以转移给有废矿物油利用资质的经营单位,经处理后再利用,但是4S店、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的废矿物油,多随废玻璃水、防冻液、废油桶等,一并交由焚烧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直接焚烧,虽然可以认为是“无害化”和“减量化”,但和“资源化”的初衷并不一致。
(五)危险化学品犯罪违法成本较低。从近年来宣判的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案件上来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犯罪分子所获判决,多为3~5年有期徒刑,但是损害的生态环境,却需要数十年、数百年才能恢复,甚至是无法恢复,不法分子被判处的刑期和民众的“心理价位”有较大差距。
三、对做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布局长远发展。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强化专业管理和技术机构,充实人员力量。细化、量化管理手段,从源头开始,开展系列排查、整治、监管、检查工作。借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先进管理经验,突出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新局面。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各地各级固体化学品管理中心和危险化学品鉴定等技术支撑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借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利用和处置设施监督性监测工作。建议细化和完善现有的全国固体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平台对接,补充增加危险化学品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管理等功能;增加监察执法板块,对每次执法检查的信息予以记录,实现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时上传、验收销号等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作用。
(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完善重典治污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清理现行涉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制定时间较早、处罚力度偏软、不适应当前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法律或相关条文,尽快形成重典治污的制度体系。针对生态环境严重违法行为,完善处罚种类,提高罚款额度,使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乃至“倾家荡产”。建议对非法倾倒危险化学品的案件,创设产废者与倾倒者的连带责任,既罚直接倾倒者,也罚危废产生者,同时增设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公开机制。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督察力度,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生态环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可操作、可检查的考核奖惩体系,实现信息互通,紧盯目标任务,监控推进过程,评估实施结果,严格考核问责。一旦发现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问题,除高限处罚外,将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同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坚决予以曝光;实施授信融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行业禁入、表彰评优限制等一批联合惩戒措施。
(五)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采用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在线访谈、媒体采访等多种形式,共同宣传报道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成效,引导专家学者主动发声,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发挥网络举报和环保志愿者作用,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全社会理解、支持、宣传、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形成齐心协力、共同防治的良好局面。(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对于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制越发严密,监管也越发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生态环境效益显著。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置成本较高,受利益驱使,偶有不法分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化学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险化学品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
一、我国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增设了固体化学品与化学品司,专门负责全国固体化学品、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固废法》《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及时修订,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当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不足
(一)地方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重视程度较低,专业人员匮乏。各地市政府部门均成立了大气办、水办,配齐了队伍,配足了人员力量,国家从政策、资金、宣传上给予了极大的重视。相比之下,土办异常单薄,且没有“固废办”,部分地市甚至没有固体化学品管理中心。各大高校、科研院所设置的大气和水专业较多,结构较为合理,细化较为科学,教授、专家、学者也较多,相比之下,从事危险化学品利用处置研究的力量明显偏弱,专业人员紧缺。
(二)部门监管力量不强,监管措施和手段不到位。目前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数量少,相关培训开展不到位,各地针对危险化学品开展的专项行动次数少、范围窄、时间短,往往起不到真正的监管和督导作用。质监、计量、审计、市场管理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监管极少,多个层次缺乏统一标准。城管执法、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危險化学品监管上,对相互交叉的职责范围和内容上,往往不能做到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导致监管缺失。
(三)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相比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严谨的在线监控体系和严密的监察频次,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种类、产生数量和产生时间、产生工序、贮存场所、处置去向难以得到严密、严格的监管,从产生到处置的闭环管理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从源头上,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和人员水平较低,不能全面、准确地描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部分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要求和标准未深刻理解和掌握,对产生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并未真正重视。企业的瞒报、漏报、错报危险化学品等行为不易被发现。
(四)市场缺乏有效的交流和监管。目前,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登记申报的产废量,远远小于实际产生量和现有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造成了市场恶性竞争频发。另外,危险化学品利用处置信息不畅通,部分危险化学品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如废矿物油本可以转移给有废矿物油利用资质的经营单位,经处理后再利用,但是4S店、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的废矿物油,多随废玻璃水、防冻液、废油桶等,一并交由焚烧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直接焚烧,虽然可以认为是“无害化”和“减量化”,但和“资源化”的初衷并不一致。
(五)危险化学品犯罪违法成本较低。从近年来宣判的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案件上来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犯罪分子所获判决,多为3~5年有期徒刑,但是损害的生态环境,却需要数十年、数百年才能恢复,甚至是无法恢复,不法分子被判处的刑期和民众的“心理价位”有较大差距。
三、对做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布局长远发展。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强化专业管理和技术机构,充实人员力量。细化、量化管理手段,从源头开始,开展系列排查、整治、监管、检查工作。借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先进管理经验,突出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新局面。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各地各级固体化学品管理中心和危险化学品鉴定等技术支撑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借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利用和处置设施监督性监测工作。建议细化和完善现有的全国固体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平台对接,补充增加危险化学品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管理等功能;增加监察执法板块,对每次执法检查的信息予以记录,实现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时上传、验收销号等功能,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作用。
(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完善重典治污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清理现行涉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制定时间较早、处罚力度偏软、不适应当前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法律或相关条文,尽快形成重典治污的制度体系。针对生态环境严重违法行为,完善处罚种类,提高罚款额度,使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乃至“倾家荡产”。建议对非法倾倒危险化学品的案件,创设产废者与倾倒者的连带责任,既罚直接倾倒者,也罚危废产生者,同时增设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公开机制。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督察力度,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生态环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可操作、可检查的考核奖惩体系,实现信息互通,紧盯目标任务,监控推进过程,评估实施结果,严格考核问责。一旦发现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问题,除高限处罚外,将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连同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坚决予以曝光;实施授信融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行业禁入、表彰评优限制等一批联合惩戒措施。
(五)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采用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在线访谈、媒体采访等多种形式,共同宣传报道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成效,引导专家学者主动发声,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发挥网络举报和环保志愿者作用,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全社会理解、支持、宣传、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形成齐心协力、共同防治的良好局面。(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