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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刑诉法修正案即将实施阶段,作为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如何在新形势下履行好职能,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挑战,是亟待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干警,对刑诉法修正案进行了初步的研读和思考,下面就刑诉法修改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结合工作实践进行粗浅分析,以一管之见,期望与同仁商榷。
【关键词】基层;刑法;思考
一、基层检察院自侦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律师参与案件前置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对自侦办案干警思维观念的挑战:对于基层检察干警,接受新的事物和信息比较迟缓,办案模式和办案思维长期已经形成一种定式习惯,对于律师介入的前置性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就以往的办案经验而言,在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比较脆弱,是最佳突破时机,我们过去成功办理的案件,大都是抓住这一最佳突破期而成功告破的。例如,我院近期办理的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王某某等人行贿案件中,同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在被讯问初期,报有强烈的侥幸心理,交待问题避重就轻,有的设法逃避罪责,但是我们办案干警针对具体案情和各自的性格特征,充分运用审讯谋略,在12小时内一举突破了案情,使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对掌控侦查结果的挑战:以往办案中,办案干警根据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对侦查结果有个完全的掌控。而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受委托律师有权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罪轻罪重证言并存的局面。这必然会影响自侦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侦查结果的掌控。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基层自侦工作的挑战
一是对基层院自侦办案模式的影响。在传统的“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模式中,基层院办案方法大都还停留在审讯突破上,方法较单一,侦查人员习惯于“以供到证”,往往单纯寄希望于12小时口供突破上,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而获取相应证据。特别是“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以往办案中,只要有行受贿人双方证言和口供,就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而一旦出现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行贿人的直接证词便成为孤证,甚至,即使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而行贿人不予承认或翻供的话,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单方供述也会成为孤证。这类案件如果没有坚实的初查材料为基础,极有可能因为证据的缺失和瑕疵在审判时而不予采信。另外,办案实践中,基层院办案人员对于新型犯罪的准确把握能力有所欠缺,有时往往因为某个笔录缺少必备的一两句与犯罪构成紧密相关的话,导致一份笔录重复调取,或根本无法再用的直接后果。在侦查过程中,也存在个别办案干警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
二是对基层院目标考核工作的影响。检验基层院的工作靠上级院的年度检察实绩考核考评体系进行,目前就上级院自侦对口部门对基层院的考核机制而言,具体考评项目包括立案数;起诉数;有罪判决数;起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数等。主要实行的是“分类考核,量化计分”的办法,立案后作撤案或不诉就要扣相当大比例的分值。刑诉法修正案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保护,而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加大和证据变化的必然性,势必有一部份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因证据问题而撤案和不诉,一旦出现此类情况,自侦全年工作几乎全盘否定,进而影响到全院的整体排名。
二、應对新刑诉法,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做好四个准备
(一)加强自侦队伍的学习和实战培训
一方面,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现在起到新法施行还有一段时间,基层院自侦部门干警一定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通过个人学习、座谈交流、培训讲座等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的条文内容以及精髓,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保证到新法施行时已将法条了然于心,并且做到融会贯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自侦队伍的实战培训力度,要精选一批既有侦查经验又有理论功底的干警组建侦查预审队,着重提高审讯技能,全面提高掌控侦查局面的能力,形成团队的工作合力。
(二)办案重心提前,重视初查,经营线索
古言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对新的挑战,基层院自侦干警要切实加强自身调查取证的能力。在侦查阶段,为了让案子立得起,诉得出,加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我们自侦部门就必须转变思路,不能过多地依赖侦查阶段的调查工作,而要将工作前移,只有做好线索的筛选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进而果断立案,怀着必胜信心从容进行立案后侦查。
(三)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
毋庸置疑,新刑诉法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目前虽然基层院办案经费紧缺,但也要本着着眼实战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办案装备现代化,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争取地方财政和上级院的支持,使“好钢用在刀刃上”,改善原有简陋的装备,加大对侦查设施、侦查设备投入。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基层院要针对自侦队伍信息素质现状,特别是信息知识和信息能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的状况,要更新观念、优化自侦队伍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使自侦干警完全具备现代的信息意识,掌握现代的信息技能,能够熟练使用现代化的侦查设备,在办案中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定位、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使所办案件成为“铁案”。
【关键词】基层;刑法;思考
一、基层检察院自侦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律师参与案件前置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对自侦办案干警思维观念的挑战:对于基层检察干警,接受新的事物和信息比较迟缓,办案模式和办案思维长期已经形成一种定式习惯,对于律师介入的前置性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就以往的办案经验而言,在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比较脆弱,是最佳突破时机,我们过去成功办理的案件,大都是抓住这一最佳突破期而成功告破的。例如,我院近期办理的兴安盟国土资源局王某某等人行贿案件中,同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在被讯问初期,报有强烈的侥幸心理,交待问题避重就轻,有的设法逃避罪责,但是我们办案干警针对具体案情和各自的性格特征,充分运用审讯谋略,在12小时内一举突破了案情,使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对掌控侦查结果的挑战:以往办案中,办案干警根据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对侦查结果有个完全的掌控。而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受委托律师有权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罪轻罪重证言并存的局面。这必然会影响自侦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侦查结果的掌控。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基层自侦工作的挑战
一是对基层院自侦办案模式的影响。在传统的“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模式中,基层院办案方法大都还停留在审讯突破上,方法较单一,侦查人员习惯于“以供到证”,往往单纯寄希望于12小时口供突破上,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而获取相应证据。特别是“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以往办案中,只要有行受贿人双方证言和口供,就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而一旦出现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行贿人的直接证词便成为孤证,甚至,即使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而行贿人不予承认或翻供的话,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单方供述也会成为孤证。这类案件如果没有坚实的初查材料为基础,极有可能因为证据的缺失和瑕疵在审判时而不予采信。另外,办案实践中,基层院办案人员对于新型犯罪的准确把握能力有所欠缺,有时往往因为某个笔录缺少必备的一两句与犯罪构成紧密相关的话,导致一份笔录重复调取,或根本无法再用的直接后果。在侦查过程中,也存在个别办案干警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
二是对基层院目标考核工作的影响。检验基层院的工作靠上级院的年度检察实绩考核考评体系进行,目前就上级院自侦对口部门对基层院的考核机制而言,具体考评项目包括立案数;起诉数;有罪判决数;起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数等。主要实行的是“分类考核,量化计分”的办法,立案后作撤案或不诉就要扣相当大比例的分值。刑诉法修正案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保护,而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加大和证据变化的必然性,势必有一部份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因证据问题而撤案和不诉,一旦出现此类情况,自侦全年工作几乎全盘否定,进而影响到全院的整体排名。
二、應对新刑诉法,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做好四个准备
(一)加强自侦队伍的学习和实战培训
一方面,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现在起到新法施行还有一段时间,基层院自侦部门干警一定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通过个人学习、座谈交流、培训讲座等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的条文内容以及精髓,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保证到新法施行时已将法条了然于心,并且做到融会贯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自侦队伍的实战培训力度,要精选一批既有侦查经验又有理论功底的干警组建侦查预审队,着重提高审讯技能,全面提高掌控侦查局面的能力,形成团队的工作合力。
(二)办案重心提前,重视初查,经营线索
古言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对新的挑战,基层院自侦干警要切实加强自身调查取证的能力。在侦查阶段,为了让案子立得起,诉得出,加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我们自侦部门就必须转变思路,不能过多地依赖侦查阶段的调查工作,而要将工作前移,只有做好线索的筛选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进而果断立案,怀着必胜信心从容进行立案后侦查。
(三)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
毋庸置疑,新刑诉法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目前虽然基层院办案经费紧缺,但也要本着着眼实战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办案装备现代化,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争取地方财政和上级院的支持,使“好钢用在刀刃上”,改善原有简陋的装备,加大对侦查设施、侦查设备投入。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基层院要针对自侦队伍信息素质现状,特别是信息知识和信息能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的状况,要更新观念、优化自侦队伍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使自侦干警完全具备现代的信息意识,掌握现代的信息技能,能够熟练使用现代化的侦查设备,在办案中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定位、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使所办案件成为“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