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经济平台提供的资源集聚服务等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可以称为"准公共产品"。传统意义上的平台监管,对于互联网经济平台而言并不能起到有效作用。把互联网经济平台纳入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实现由监管到合作的思路、策略转变是必然趋势。一是要加快针对平台经济立法,使合作各领域有法可依;二是要正确划分政府与互联网经济平台责任,合理向平台赋与权利;三是要科学选择合作模式,提高"准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准确把握当下经济痛点,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