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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公法(以下称国际法)中,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人?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这是个今天仍有争论的问题,即使我国国际法学界占优势地位的学说已经作出了“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结论①,应当大胆地以为,法学教科书的观点不是最终结论,二战后,个人进入国际法众多领域这一事实必须受到国际法研究者的重视,90年代重新评价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战争法、海洋法,尤其是国际经济法领域都有意义.以下是从几个方面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