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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立法宗旨出发,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分别对超范围进行实操分析。
关键词:超范围;概括;本领域技术人员
0 引言
《专利法》对超范围法条的审查一向是专利审查中的难点,因此,有必要对概括类修改进行深入研究,获得指导超范围审查的一些方法。
那么,对于概括类修改应该如何进行审查超范围呢?首先需要回到《审查指南》中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规定,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节中规定:不论申请人对审查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显然,对于概括类修改在原始文件中是不存在文字记载的,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第二种情形,需要通过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来判断是否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然而,《审查指南》中并未进一步解释如何判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因此,对于概括类修改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需要回归到《专利法》关于超范围的立法宗旨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从第三十三条定义不难看出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对申请人利益保护,允许申请人进行修改,从而使真正具备价值和做出贡献的发明创造得到应有的专利保护。第二,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需要将申请人修改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下面,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立法宗旨出发,围绕这个宗旨介绍超范围审查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以及如何具体进行超范围审查判定。
1 概括类超范围审查要点
1.1审查主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
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立法宗旨可以看到,要防止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方式将申请日以后的技术方案纳入到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就需要对申请日/优先权日前的现有技术有全面、准确的了解,这样才可能在超范围审查时不出现偏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排除了具体个体由于法律素养、专利技术知识不同对超范围判断上出现的差异。
1.2从发明整体出发,充分考虑发明作出的智慧贡献
其次,对于超范围的审查需要从发明整体出发,充分考虑发明作出的智慧贡献,把握发明实质,对于修改未涉及发明智慧贡献,进一步判断修改的是什么,在申请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申请文件是否体现这样概括的下位本意,最后判断这种修改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是容易想到的,显而易见的。
2修改案例分析
下面结合两个实际案例进行超范围实操分析。
2.1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案发明名称为“打印设备及其墨盒”,申请人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内容“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为“存储装置”,该案先后经历了复审以及三次法院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却认为申请人这一修改是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很容易联想到可以用其他存储装置替换半导体存储装置,并推导出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应用于使用非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修改后,新独立权利要求1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记载能够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相比,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
笔者对该案件案情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从该案例的智慧贡献出发,在该案例的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中用户的打印数据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用户装、拆墨盒的粗糙操作,或因为在托架和墨盒之间存在间隙,经常使半导体存储装置的接触不好从而导致经常发生数据无法读出。该案提出了一种喷墨打印设备,其中可防止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丢失,而与装、拆墨盒的不适当操作无关,在墨盒打印机设备的电路板的外露表面上形成用于连接到外部控制装置的多个触点,使得外部控制装置经过触点访问半导体存储装置,即使在托架和墨盒存在间隙情况下,也可以读取到半导体存储装置,解决了打印时由于托架和墨盒之间由于间隙,导致半导体存储装置无法读出问题。
由此可见,该案申请人智慧贡献在于在电路板的外露表面上形成用于连接到外部控制装置的多个触点,使得外部控制装置经过触点访问。申请人将“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成“存储装置”并不涉及发明点,修改是没有带来申请技术方案的改变,同时,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掌握的技术知识来看,存储装置包括半导体存储装置、磁泡存储装置、铁电存储装置等多种公知的存储装置,通过申请人文件中记载的半导体存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完全有动机得到存储器这样一种概括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定书中认为“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很容易联想到可以用其他存储装置替换半导体存储装置,并推导出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应用于使用非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并且从这一修改来看,由于修改的是现有的公知技术,本案并不会因为“存储装置”成为该案的可授权点。
2.2案例二
某案发明名称为“定位的方法及设备”,申请人在原始权利要求记载内容如下:
1. 一种定位的方法,包括:
获取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
获取与目标相关的信息,其中所述目标位于所述当前位置的周围;
以及基于所述基本定位信息以及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当前位置的精确定位信息。
一通之后,申請人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修改成如下内容: 1. 一种定位的方法,包括:
获取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
获取与目标相关的信息,其中所述目标位于所述当前位置的周围;
基于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
将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与所述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进行比较;以及
将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中与所述当前位置距离最近的定位信息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精确定位信息。
即申请人将“基于所述基本定位信息以及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当前位置的精确定位信息”修改为“基于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将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与所述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进行比较;以及将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中与所述当前位置距离最近的定位信息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精确定位信息”这一特征。
针对这一修改,申请文件对应的实施例是这样记载的:通过建筑物的照片/视频->建筑物名称->建筑物的位置,这样在具体实施例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新的范围,然而相较于原始权利要求范围小,属于“二次概括”。
依然从本申请发明贡献出发,在该案例的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中通过自身进行定位,例如GPS、基站、WIFI定位出现不准确问题,该案提出了一种新的定位方式,首先获取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这个是一个大概的位置,然后获取周围目标,然后基于目标获得当前精确定位信息。由此可见,申请人智慧贡献在于通过周围目标获得当前精确位置。
申请人“基于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可以得出该修改并不涉及本申请发明点,即没有带来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改变,概括的是在通过周围目标定位当前精确位置时,目标如何获取目标的位置,而对于一个目标要获取自身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完全可以想到诸多中获得位置方式,并且在申请文件中已经给出了建筑物的照片/视频->建筑物名称->建筑物的位置,体现出要通过目标相关的信息获取目标位置这一本意,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掌握的技术知识来看,是完全有动机得到“基于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这样一种修改方式,并且从这一修改来看,由于修改的是现有的公知技术,本案并不会因为这一修改成为该案的可授权点。 因此,这种修改允许申请人修改的同时,保护了公众利益,实现了公众利益与申请人利益的平衡。
3 小结
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概括修改的判断,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综合考量申请人明智慧贡献,立足修改超范围立法宗旨来准确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
参考文献:
[1]吴红秀,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卫概括”和“二次概括”式修改的探討,审查实务,第16卷12期。
关键词:超范围;概括;本领域技术人员
0 引言
《专利法》对超范围法条的审查一向是专利审查中的难点,因此,有必要对概括类修改进行深入研究,获得指导超范围审查的一些方法。
那么,对于概括类修改应该如何进行审查超范围呢?首先需要回到《审查指南》中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规定,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节中规定:不论申请人对审查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显然,对于概括类修改在原始文件中是不存在文字记载的,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第二种情形,需要通过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来判断是否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然而,《审查指南》中并未进一步解释如何判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因此,对于概括类修改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需要回归到《专利法》关于超范围的立法宗旨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从第三十三条定义不难看出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对申请人利益保护,允许申请人进行修改,从而使真正具备价值和做出贡献的发明创造得到应有的专利保护。第二,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需要将申请人修改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下面,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立法宗旨出发,围绕这个宗旨介绍超范围审查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以及如何具体进行超范围审查判定。
1 概括类超范围审查要点
1.1审查主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
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立法宗旨可以看到,要防止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方式将申请日以后的技术方案纳入到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就需要对申请日/优先权日前的现有技术有全面、准确的了解,这样才可能在超范围审查时不出现偏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排除了具体个体由于法律素养、专利技术知识不同对超范围判断上出现的差异。
1.2从发明整体出发,充分考虑发明作出的智慧贡献
其次,对于超范围的审查需要从发明整体出发,充分考虑发明作出的智慧贡献,把握发明实质,对于修改未涉及发明智慧贡献,进一步判断修改的是什么,在申请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申请文件是否体现这样概括的下位本意,最后判断这种修改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是容易想到的,显而易见的。
2修改案例分析
下面结合两个实际案例进行超范围实操分析。
2.1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案发明名称为“打印设备及其墨盒”,申请人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内容“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为“存储装置”,该案先后经历了复审以及三次法院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却认为申请人这一修改是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很容易联想到可以用其他存储装置替换半导体存储装置,并推导出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应用于使用非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修改后,新独立权利要求1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记载能够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相比,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
笔者对该案件案情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从该案例的智慧贡献出发,在该案例的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中用户的打印数据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用户装、拆墨盒的粗糙操作,或因为在托架和墨盒之间存在间隙,经常使半导体存储装置的接触不好从而导致经常发生数据无法读出。该案提出了一种喷墨打印设备,其中可防止存储在半导体存储装置中的数据丢失,而与装、拆墨盒的不适当操作无关,在墨盒打印机设备的电路板的外露表面上形成用于连接到外部控制装置的多个触点,使得外部控制装置经过触点访问半导体存储装置,即使在托架和墨盒存在间隙情况下,也可以读取到半导体存储装置,解决了打印时由于托架和墨盒之间由于间隙,导致半导体存储装置无法读出问题。
由此可见,该案申请人智慧贡献在于在电路板的外露表面上形成用于连接到外部控制装置的多个触点,使得外部控制装置经过触点访问。申请人将“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成“存储装置”并不涉及发明点,修改是没有带来申请技术方案的改变,同时,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掌握的技术知识来看,存储装置包括半导体存储装置、磁泡存储装置、铁电存储装置等多种公知的存储装置,通过申请人文件中记载的半导体存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完全有动机得到存储器这样一种概括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定书中认为“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很容易联想到可以用其他存储装置替换半导体存储装置,并推导出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应用于使用非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并且从这一修改来看,由于修改的是现有的公知技术,本案并不会因为“存储装置”成为该案的可授权点。
2.2案例二
某案发明名称为“定位的方法及设备”,申请人在原始权利要求记载内容如下:
1. 一种定位的方法,包括:
获取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
获取与目标相关的信息,其中所述目标位于所述当前位置的周围;
以及基于所述基本定位信息以及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当前位置的精确定位信息。
一通之后,申請人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修改成如下内容: 1. 一种定位的方法,包括:
获取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
获取与目标相关的信息,其中所述目标位于所述当前位置的周围;
基于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
将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与所述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进行比较;以及
将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中与所述当前位置距离最近的定位信息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精确定位信息。
即申请人将“基于所述基本定位信息以及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当前位置的精确定位信息”修改为“基于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将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与所述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进行比较;以及将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中与所述当前位置距离最近的定位信息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精确定位信息”这一特征。
针对这一修改,申请文件对应的实施例是这样记载的:通过建筑物的照片/视频->建筑物名称->建筑物的位置,这样在具体实施例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新的范围,然而相较于原始权利要求范围小,属于“二次概括”。
依然从本申请发明贡献出发,在该案例的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中通过自身进行定位,例如GPS、基站、WIFI定位出现不准确问题,该案提出了一种新的定位方式,首先获取当前位置的基本定位信息,这个是一个大概的位置,然后获取周围目标,然后基于目标获得当前精确定位信息。由此可见,申请人智慧贡献在于通过周围目标获得当前精确位置。
申请人“基于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可以得出该修改并不涉及本申请发明点,即没有带来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改变,概括的是在通过周围目标定位当前精确位置时,目标如何获取目标的位置,而对于一个目标要获取自身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完全可以想到诸多中获得位置方式,并且在申请文件中已经给出了建筑物的照片/视频->建筑物名称->建筑物的位置,体现出要通过目标相关的信息获取目标位置这一本意,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掌握的技术知识来看,是完全有动机得到“基于所述与目标相关的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的一个或多个定位信息”这样一种修改方式,并且从这一修改来看,由于修改的是现有的公知技术,本案并不会因为这一修改成为该案的可授权点。 因此,这种修改允许申请人修改的同时,保护了公众利益,实现了公众利益与申请人利益的平衡。
3 小结
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概括修改的判断,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综合考量申请人明智慧贡献,立足修改超范围立法宗旨来准确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
参考文献:
[1]吴红秀,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卫概括”和“二次概括”式修改的探討,审查实务,第16卷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