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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家与天津自贸区的战略定位,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应兼具可行性与前瞻性。为此,亟需一并关注两个“立法”平衡问题:一是自贸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提升新开放经济效率的制度平衡;二是自贸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最新相关规则的制度平衡。
【关键词】自贸区 知识产权保护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虽然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具有高度综合性特色,既涉及贸易、投资等经贸领域,也涉及转变政府职能等政法领域,然而根据国家与天津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其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有理由应被视为最典型、最关键的制度创新任务之一。鉴于不论是上海自贸区,还是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不论是学界的理论研究,还是实务部门的实践,该制度创新都仍处于探索中,因此本文旨在提出若干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至于兼具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制度答案,只能寄希望于自贸区的制度实践做进一步回答。
天津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从国家战略上看,自贸区是我国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通过制度创新优势,主动深化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天津自贸区的战略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力争引领经济发展转型,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由此,在天津自贸区的制度创新中,必须充分重视两个战略前提:一是全球经贸发展的新趋势,主要表现为在发达国家知识经济已逐步取代工业经济,以及全球贸易的关键部分,多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创新型经济的密切结合,前者为天津自贸区提供了广阔腹地,后者则表明该协同发展所谋求的应为创新型经济,或说知识(产权)经济。
从理论上看,由于自贸区为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一般会采用放松管制措施,然而极易诱发知识产权侵权泛滥,因此必须强化相关法律保护,①如何在效率和保护之间确定适当的“度”,值得深入研究,此为第一层次平衡问题。虽然自贸区实有必要强化保护,但如果采用国际最新强保护规则,比如《反假冒贸易协定》(以下简称ACTA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协定)等,却会出现超出中国现阶段承受水平,而不采用又可能被边缘化,甚至会面临二次入世风险,如何在中国现有规则与国际最新规则间找到适当的“度”,值得深入研究,此为第二层次平衡问题。天津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根本上说,也将面临上述两个制度平衡难题,相对而言,对第二个“度”的探寻更为困难,但制度创新价值无疑也更大。
从实践上看,如果说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被公认为是一个世界难题,那么由于在自贸区内,一般会采用更“自由”规则,以致保护难度会进一步增大。鉴于各国自贸区假货交易额不断增长,经合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组织,都将自贸区列为重点监督区域。
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虽然自贸区制度创新涉及诸多方面,但其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无疑应成为最关键任务之一。二是作为新时期对外开放“窗口”的自贸区,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无疑代表着我国的国际形象,决不能允许侵权泛滥。三是相关制度创新,既涉及执法机构重整,也涉及法律根据完善,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相对而言,后一任务更为关键,其中也包括要为机构重整提供法律根据。四是受自贸区特殊的“境内关外”监管模式影响,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区内适用需进行调整,尤其应前瞻探索如何应对国际更高保护标准。
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与提升新开放经济效率的制度平衡
一般认为,我国以及各国自贸区的核心目标之一,是通过放松监管制以提高贸易投资效率,但同时也不能牺牲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亟需在二者间确立相应制度平衡。就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在自贸区的延伸适用,至少存在三类立法调整问题。
如何对待过境货物的涉嫌侵权问题。由于进口要把好第一关,出口要把好最后一关,因此海关肩负着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但是在自贸区中,各种大宗商品仅是进出“边境”,而并非像以前那样是进出“海关”,尤其是,即便依据我国法律构成侵权,也并非意味着在始发地,或目的地也会构成侵权。在自贸区复杂情形下,如果要延伸适用现行法,不但将超出法律适用范围,且国际法并未设此义务,还必然会牺牲国际转运效率。
如何对待自贸区内制售货物的涉嫌侵权问题。对于并非仅在自贸区转运,而是发生一定制售的商业行为,我国法当然可以适用,然而也存在因立法欠缺影响企业预期,并进而损害效率的问题。比如在贴牌加工生产中,如果涉嫌侵权者拥有国外合法授权,且商品不会进入国内市场,不会造成国内公众混淆,是否依我国法仍可认定侵权,对此争议很大。
如何化解程序漫长以致影响效率的问题。我国自入世后,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一律由法院加以行使,此举虽利于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但不足是必然会增加纠纷解决成本,这对自贸区无疑同样适用。
针对上述因保护知识产权所生效率损失问题,在相关立法完善上,有学者建议,应借鉴欧盟的“有条件对过境货物运用海关执法措施”的经验,上海法官亦提出,可大量引入仲裁、诉讼担保程序等,但这些建议仍有待立法部门予以采纳,同时也有待天津自贸区等新的经验和建议。
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最新相关规则的制度平衡
从国际上看,自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实施以来,美国等国一直通过多边途径,如ACTA、TPP协定等,以谋求超越TRIPs协定的更强民事、刑事保护,②对此一贯国际压力,我国亟需未雨绸缪,可在自贸区进行若干制度试验。从国内来看,不断有学者提出,为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应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③为增强对侵权者威慑,应降低刑事责任门槛等,考虑到自贸区保护难度更大,这些观点无疑对自贸区也可适用。
可见,不论是国际抑或国内,都将强化民、刑执法规则,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重点,由于ACTA协定被视为国际“最严格”规则,上述学者建议则代表国内主流观点,因此可在二者间进行比较研究,然而限于篇幅,在此仅重点分析两项关键执法规则,尤其需要指出,它们也分别代表着,“两类”后果完全不同的规则提议。 如何强化民事赔偿。在ACTA协定中,关键是增设了更严格的赔偿计算方法,即“侵权货物价值”和“推定计算法”,如此计算的经济后果是,存在夸大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极大风险。而国内主流观点是,应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即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由法院酌定判决2至3倍的赔偿。值得提出的问题是,依据私权理论,究竟哪一种更为接近民事赔偿的理想原则,即向“实际损失”尽可能趋近,实际上亟待进一步澄清。
如何强化刑事制裁。依据TRIPs协定,只有在具备“商业规模”的前提下,才能对侵权者施以严厉刑事制裁,然而并未对该关键术语予以明确。在ACTA协定中,对“商业规模”的解释是,“为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或商业利益的商业活动”,若能做如此自由宽泛解释,那么即便是网民日常的下载行为,也需获得必要授权,否则很可能会构成某种犯罪。而在国内主流观点中,相应解释则是,“具有量的大小或程度的通常商业活动”,其关键是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需事先确定何种量或程度是适当的,④可见,与民事赔偿的“模糊”不同,国内刑事制裁建议不但更为明确,而且明显低于ACTA协定。
由于天津自贸区的战略定位是,要建成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因此就不能忽略目前国内,尤其是国际经贸领域,有关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新趋势,然而如何在中国现有规则与国际最新规则间找到适当的“度”,实属异常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可通过引入某些最新国际规则,如谨慎采用“推定计算法”等,率先在自贸区进行制度试验。
综上,虽然自贸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具必要性,然而对相关国内法的调整,应尽可能避免损害新开放经济的效率,对最新国际法的应对,则可通过适当引入某些新规则,以研判能否在全国推广适用,总之,关键在于妥善解决好保护的“适度”难题,并且,这也是天津自贸区,以及国内其它自贸区,在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上的共同历史使命。
(作者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实践探索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ZD049)
【注释】
①张伟君:“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自由贸易与打击侵权的平衡”,《外国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2期。
②丛立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知识产权谈判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国际论坛》,2014年第5期。
③朱启莉:“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④刘萍,冯帅:“ACTA的‘变相’回归及中国对策研究”,《时代法学》,2013年第5期。
责编/王坤娜
【关键词】自贸区 知识产权保护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虽然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具有高度综合性特色,既涉及贸易、投资等经贸领域,也涉及转变政府职能等政法领域,然而根据国家与天津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其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有理由应被视为最典型、最关键的制度创新任务之一。鉴于不论是上海自贸区,还是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不论是学界的理论研究,还是实务部门的实践,该制度创新都仍处于探索中,因此本文旨在提出若干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至于兼具可行性和前瞻性的制度答案,只能寄希望于自贸区的制度实践做进一步回答。
天津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从国家战略上看,自贸区是我国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通过制度创新优势,主动深化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天津自贸区的战略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力争引领经济发展转型,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由此,在天津自贸区的制度创新中,必须充分重视两个战略前提:一是全球经贸发展的新趋势,主要表现为在发达国家知识经济已逐步取代工业经济,以及全球贸易的关键部分,多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创新型经济的密切结合,前者为天津自贸区提供了广阔腹地,后者则表明该协同发展所谋求的应为创新型经济,或说知识(产权)经济。
从理论上看,由于自贸区为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一般会采用放松管制措施,然而极易诱发知识产权侵权泛滥,因此必须强化相关法律保护,①如何在效率和保护之间确定适当的“度”,值得深入研究,此为第一层次平衡问题。虽然自贸区实有必要强化保护,但如果采用国际最新强保护规则,比如《反假冒贸易协定》(以下简称ACTA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协定)等,却会出现超出中国现阶段承受水平,而不采用又可能被边缘化,甚至会面临二次入世风险,如何在中国现有规则与国际最新规则间找到适当的“度”,值得深入研究,此为第二层次平衡问题。天津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根本上说,也将面临上述两个制度平衡难题,相对而言,对第二个“度”的探寻更为困难,但制度创新价值无疑也更大。
从实践上看,如果说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被公认为是一个世界难题,那么由于在自贸区内,一般会采用更“自由”规则,以致保护难度会进一步增大。鉴于各国自贸区假货交易额不断增长,经合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组织,都将自贸区列为重点监督区域。
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虽然自贸区制度创新涉及诸多方面,但其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无疑应成为最关键任务之一。二是作为新时期对外开放“窗口”的自贸区,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无疑代表着我国的国际形象,决不能允许侵权泛滥。三是相关制度创新,既涉及执法机构重整,也涉及法律根据完善,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相对而言,后一任务更为关键,其中也包括要为机构重整提供法律根据。四是受自贸区特殊的“境内关外”监管模式影响,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区内适用需进行调整,尤其应前瞻探索如何应对国际更高保护标准。
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与提升新开放经济效率的制度平衡
一般认为,我国以及各国自贸区的核心目标之一,是通过放松监管制以提高贸易投资效率,但同时也不能牺牲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亟需在二者间确立相应制度平衡。就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在自贸区的延伸适用,至少存在三类立法调整问题。
如何对待过境货物的涉嫌侵权问题。由于进口要把好第一关,出口要把好最后一关,因此海关肩负着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但是在自贸区中,各种大宗商品仅是进出“边境”,而并非像以前那样是进出“海关”,尤其是,即便依据我国法律构成侵权,也并非意味着在始发地,或目的地也会构成侵权。在自贸区复杂情形下,如果要延伸适用现行法,不但将超出法律适用范围,且国际法并未设此义务,还必然会牺牲国际转运效率。
如何对待自贸区内制售货物的涉嫌侵权问题。对于并非仅在自贸区转运,而是发生一定制售的商业行为,我国法当然可以适用,然而也存在因立法欠缺影响企业预期,并进而损害效率的问题。比如在贴牌加工生产中,如果涉嫌侵权者拥有国外合法授权,且商品不会进入国内市场,不会造成国内公众混淆,是否依我国法仍可认定侵权,对此争议很大。
如何化解程序漫长以致影响效率的问题。我国自入世后,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一律由法院加以行使,此举虽利于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但不足是必然会增加纠纷解决成本,这对自贸区无疑同样适用。
针对上述因保护知识产权所生效率损失问题,在相关立法完善上,有学者建议,应借鉴欧盟的“有条件对过境货物运用海关执法措施”的经验,上海法官亦提出,可大量引入仲裁、诉讼担保程序等,但这些建议仍有待立法部门予以采纳,同时也有待天津自贸区等新的经验和建议。
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最新相关规则的制度平衡
从国际上看,自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实施以来,美国等国一直通过多边途径,如ACTA、TPP协定等,以谋求超越TRIPs协定的更强民事、刑事保护,②对此一贯国际压力,我国亟需未雨绸缪,可在自贸区进行若干制度试验。从国内来看,不断有学者提出,为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应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③为增强对侵权者威慑,应降低刑事责任门槛等,考虑到自贸区保护难度更大,这些观点无疑对自贸区也可适用。
可见,不论是国际抑或国内,都将强化民、刑执法规则,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重点,由于ACTA协定被视为国际“最严格”规则,上述学者建议则代表国内主流观点,因此可在二者间进行比较研究,然而限于篇幅,在此仅重点分析两项关键执法规则,尤其需要指出,它们也分别代表着,“两类”后果完全不同的规则提议。 如何强化民事赔偿。在ACTA协定中,关键是增设了更严格的赔偿计算方法,即“侵权货物价值”和“推定计算法”,如此计算的经济后果是,存在夸大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极大风险。而国内主流观点是,应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即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由法院酌定判决2至3倍的赔偿。值得提出的问题是,依据私权理论,究竟哪一种更为接近民事赔偿的理想原则,即向“实际损失”尽可能趋近,实际上亟待进一步澄清。
如何强化刑事制裁。依据TRIPs协定,只有在具备“商业规模”的前提下,才能对侵权者施以严厉刑事制裁,然而并未对该关键术语予以明确。在ACTA协定中,对“商业规模”的解释是,“为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或商业利益的商业活动”,若能做如此自由宽泛解释,那么即便是网民日常的下载行为,也需获得必要授权,否则很可能会构成某种犯罪。而在国内主流观点中,相应解释则是,“具有量的大小或程度的通常商业活动”,其关键是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需事先确定何种量或程度是适当的,④可见,与民事赔偿的“模糊”不同,国内刑事制裁建议不但更为明确,而且明显低于ACTA协定。
由于天津自贸区的战略定位是,要建成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因此就不能忽略目前国内,尤其是国际经贸领域,有关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新趋势,然而如何在中国现有规则与国际最新规则间找到适当的“度”,实属异常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可通过引入某些最新国际规则,如谨慎采用“推定计算法”等,率先在自贸区进行制度试验。
综上,虽然自贸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具必要性,然而对相关国内法的调整,应尽可能避免损害新开放经济的效率,对最新国际法的应对,则可通过适当引入某些新规则,以研判能否在全国推广适用,总之,关键在于妥善解决好保护的“适度”难题,并且,这也是天津自贸区,以及国内其它自贸区,在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上的共同历史使命。
(作者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实践探索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ZD049)
【注释】
①张伟君:“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自由贸易与打击侵权的平衡”,《外国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2期。
②丛立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知识产权谈判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国际论坛》,2014年第5期。
③朱启莉:“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④刘萍,冯帅:“ACTA的‘变相’回归及中国对策研究”,《时代法学》,2013年第5期。
责编/王坤娜